近日,廣東省人民檢察院聯合省高級人民法院、省司法廳會簽印發《關於建立行政爭議實質性化解協同調處機製的意見》(下稱《意見》),對更好堅持和發展新時代“楓橋經驗”,進一步促進檢察機關、審判機關和司法行政機關在預防、化解行政爭議中發揮職能作用,實現行政爭議全過程化解,並向源頭預防延伸有重要意義。
《意見》明確了三部門協同開展實質性化解的案件類型,要求通過依法調動各類資源解決糾紛,常態化統籌推進行政爭議協同調處和實質性化解全流程,同時提出建立固定聯絡員、聯席會議和專題會議、協同辦理和專班小組等機製。
《意見》強調,在開展行政爭議實質性化解過程中,要落實好“應聽證盡聽證”要求。對於群眾訴求強烈、矛盾尖銳突出,以及疑難複雜、引領性案件要組織召開聽證,牽頭單位可函請另兩方共同參與聽證,同時根據具體情況邀請律師、專家學者等社會第三方參與聽證。對於行政裁判和行政行為並無明顯不當,但當事人確有生活困難的案件,可由檢察、審判、司法行政機關聯動,依法開展司法救助、社會救助工作。
《意見》要求,聚焦重點領域進一步強化訴源治理、綜合治理。對於群眾反響強烈的急難愁盼問題、可能影響社會穩定的政策製定或者調整、履職過程中發現的共性問題等事項,要積極合作開展專項行動,以行政爭議化解為切入口,推進重點問題係統治理,助推法治政府建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