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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切口”立法的生動實踐

時間 : 2023-12-11 11:04:59 來源 : 廣州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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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隻有8條,近1600字,作為廣州立法史上條文最少的法規,《廣州市公共休閑場地安全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將於202411日起施行。

這是一次生動的“小切口”立法地方實踐。

《規定》立足群眾急難愁盼,聚焦加強公共休閑場地公眾人身安全保障,首開車輛和滑行工具以及其他用具在公共休閑場地實行分類分區分時管理之先河。

《規定》務求“真管用”,條條是“幹貨”,在提升城市精細化管理水平上下足“繡花”功夫,是國內首部專門規範公共休閑場地安全管理的地方性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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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日報·新花城記者:吳子良

堅持民主立法:

收到近8000條意見建議 逐條認真研究合理可行性

近年來,廣州大力加強公共休閑場地建設,為市民群眾開展散步、鍛煉、遊覽、觀賞、休憩等休閑活動提供了好去處,受到社會各界歡迎。

但同時,場地內電動自行車等車輛亂穿行、電動滑板車等滑行工具不規範使用等問題日益突出,危及場地內市民群眾人身安全,引發社會關注。

“民有所呼、法有所應”。廣州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負責人表示,市人大常委會及時回應社會關切,深入開展調查研究、廣泛征求意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市民群眾、立法顧問、立法谘詢專家、基層立法聯係點、公共休閑場地管理單位等各群體、各方麵普遍認為,有必要通過立法加強公共休閑場地安全管理。因此,市人大常委會將這個法規納入2023年立法工作計劃。  

“民主立法的核心在於為了人民、依靠人民”。市人大常委會在立法過程中,積極踐行全過程人民民主,落實《廣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發展全過程人民民主行動方案》的要求,通過多個渠道和多種方式,充分征求社會各界意見。

為保障人民群眾通過多種途徑參與立法活動,市人大常委會先後兩次通過網絡公開征求意見,收到意見約1300條;常委會主要領導帶隊前往北京路步行街、花城廣場等20餘處公共休閑場地實地調研,召開30餘場座談會;兩次征求全市7000餘名五級人大代表和全體市政協委員意見,共收到意見建議6300餘條;多次組織立法顧問、立法谘詢專家進行評估論證。

“對各群體、各方麵提出的每一條意見建議,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都進行了整理,並編撰成意見綜合。”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負責人表示,在市人大常委會分組審議和市人大法製委統一審議時,對每條意見建議進行了認真研究,合理可行的都得到了充分吸納。

可以說,這次立法多層次、全方位、多渠道聽取各方麵意見,凝聚了社會各界的心血和智慧,充分保障人民通過各種途徑實現對立法的有序參與。

務求“真管用”:

雖然隻有8條 但每條都是“幹貨”

“人民群眾對立法的期盼,已經不是有沒有,而是好不好、管用不管用、能不能解決實際問題。”“小切口”立法適應了新時代對地方立法提高立法質量和效率的新要求,豐富了地方立法形式,更突出務實、有效、管用,讓地方立法真正“立得住、行得通、真管用”,讓人民群眾得到實惠。

廣州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負責人表示,《規定》立足“小切口”、務求“真管用”,落實“一不寫、兩必寫”工作要求,總共隻有8條,是廣州立法史上條文最少的法規。

條文雖少,但每條都是“幹貨”。8個條文依次對:立法目的、公共休閑場地的範圍、車輛和滑行工具以及其他用具分類分區分時管理、公共休閑場地管理單位的管理職責、政府相關部門的行政監管職責、法律責任、公職人員違法行為通知單位、實施日期等作了明確、具體、可操作的規定,讓公共休閑場地安全管理有法可依、有規可循。

“繡花”功夫:

首創車輛等分類分區分時管理

《規定》聚焦加強公共休閑場地公眾人身安全保障,首開車輛和滑行工具以及其他用具在公共休閑場地實行分類分區分時管理之先河。

《規定》第三條結合公共休閑場地現有管理模式,科學合理地建立了分類分區分時管理製度,主要有以下規定:一是在公園、廣場、步行街,對機動車、電動自行車、自行車,以及電動獨輪車、電動滑板車等具有動力裝置的滑行工具,實行全天24小時禁入。

二是在江河兩岸、湖泊和水庫沿岸等公共休閑區,以及區政府認定的其他公共休閑場地,對機動車實行全天24小時禁入;同時要求公共休閑場地管理單位科學合理確定休閑高峰時段並報區政府備案,在休閑高峰時段內,禁止電動自行車、自行車,以及具有動力裝置的滑行工具進入。

三是授權公共休閑場地管理單位在遵守上述規定的基礎上,根據便民、安全實際,製定車輛和滑行工具以及其他用具安全管理的具體措施,報市園林部門或者區政府備案。

對違反分類分區分時管理規定的行為人,《規定》第六條規定由政府相關部門進行教育並責令改正,如違法行為人當場改正,不予行政處罰,體現了人性化管理、柔性化執法的理念。

如違法行為人拒不改正,將被處以警告或者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的行政處罰。對一年內受到三次以上警告、罰款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人,由作出行政處罰的部門依照《廣東省社會信用條例》的規定,將相關違法信息納入公共信用信息管理,以對屢罰不改者形成有力震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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