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道路貨物運輸超限超載治理辦法》(下稱《辦法》)日前印發,將於2024年1月1日起施行。《辦法》共24條,包括政府及各部門職責、貨物裝載源頭治理及溯源、路麵聯合執法和規範站點建設等方麵。《廣東省治理貨運車輛超限超載工作責任追究辦法》和《廣東省道路貨物運輸源頭超限超載治理辦法》同時廢止。
明確政府和部門分工。《辦法》明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加強對道路貨物運輸超限超載治理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治理工作聯絡協調機製,支持、督促有關部門依法履行治理職責,將治理工作納入安全生產考核體係,並將治理工作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公安機關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貨車超限超載治理相關工作;從事貨車生產、銷售、改裝、檢驗以及貨物運輸的單位和個人、貨物裝載源頭單位落實主體責任;車輛生產、物流等行業協會加強行業自律。
為加強源頭治超,《辦法》要求貨物裝載源頭單位采取有效技術、管理措施,及時發現並消除貨物裝載事故隱患。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對貨物裝載源頭單位進行監督檢查,督促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對檢查中發現的事故隱患,應當責令立即排除,並依法處理相關違法行為。
在強化路麵治理及規範站點建設方麵,《辦法》要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公安機關建立貨車超限超載治理聯合執法常態化工作機製,製定貨車超限超載治理流動執法計劃,開展流動聯合執法。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按照規定設置稱重檢測設施設備,不得放行未經檢測的貨車或者檢測不合格的超限貨車駛入高速公路。同時,為了加強非現場治超,《辦法》鼓勵科技治超,規範了路麵治理技術監控設備的設置和相關設施的建設。
據悉,我省分別於2012年、2014年製定省政府規章《廣東省治理貨運車輛超限超載工作責任追究辦法》《廣東省道路貨物運輸源頭超限超載治理辦法》,在超限超載治理工作上發揮了重要作用。但隨著治理工作的深入,還存在著部門間銜接不暢、部門監管不到位、治超經費不足、執法手段單一等問題,原有的兩個規章已不適應安全發展新形勢的要求,亟須廢舊立新。此外,近年來我省以係統防範化解道路交通安全風險為導向,按照“屬地政府主導、部門聯合施策、源頭路麵並重”的總體思路,健全了“路麵聯合精準打擊、路麵信息化高效管控、高速公路入口拒超、部門合作源頭共治”四位一體治超體係,這些成熟的經驗做法,有必要及時上升為規章的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