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法治作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係的重要組成部分,事關全麵依法治國,事關我國對外開放和外交工作大局。”11月27日,習近平總書記在主持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十次集體學習時強調,要從更好統籌國內國際兩個大局、更好統籌發展和安全的高度,深刻認識做好涉外法治工作的重要性和緊迫性,建設同高質量發展、高水平開放要求相適應的涉外法治體係和能力,為中國式現代化行穩致遠營造有利法治條件和外部環境。
法治同開放相伴而行,對外開放向前推進一步,涉外法治建設就要跟進一步。當前,世界百年未有之大變局加速演進,中國日益走近世界舞台的中央,不斷擴大高水平對外開放,迫切需要加快推進涉外法治體係和能力建設,更好發揮法治固根本、穩預期、利長遠的重要作用。這既是以中國式現代化全麵推進強國建設、民族複興偉業的長遠所需,也是推進高水平對外開放、應對外部風險挑戰的當務之急。推進涉外法治工作,根本目的就是用法治方式更好維護國家和人民利益,促進國際法治進步,推動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
涉外法治工作是一項涉及麵廣、聯動性強的係統工程,必須統籌國內和國際,統籌發展和安全,堅持前瞻性思考、全局性謀劃、戰略性布局、整體性推進,加強頂層設計,一體推進涉外立法、執法、司法、守法和法律服務,形成涉外法治工作大協同格局。涉外法律製度是涉外法治的基礎,要堅持立法先行、立改廢釋並舉,形成係統完備的涉外法律法規體係。同時,還要建設協同高效的涉外法治實施體係,提升涉外執法司法效能,推進涉外司法審判體製機製改革,提高涉外司法公信力;積極發展涉外法律服務,培育一批國際一流的仲裁機構、律師事務所;深化執法司法國際合作,加強領事保護與協助,建強保護我國海外利益的法治安全鏈;強化合規意識,引導我國公民、企業在“走出去”過程中自覺遵守當地法律法規和風俗習慣,運用法治和規則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廣東是改革開放的排頭兵、先行地、實驗區,“走出去”的企業和公民數量多、規模大,涉外民商事活動頻繁,亟須加快推進涉外法治體係和能力建設。粵港澳大灣區是我國開放程度最高、經濟活力最強的區域之一,廣東攜手港澳深入推進大灣區建設,發揮好大灣區“一國兩製三法域”的獨特優勢,也亟須加強涉外法治建設。近年來,廣東從創新完善製度機製著手,建立省級議事協調機製,定期召開省涉外法律服務工作聯席會議,製定《廣東省優化營商環境條例》《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發展促進條例》等地方性法規,出台《關於推動涉外法律服務業創新發展的行動方案》,建立橫琴、前海、南沙法院與澳門終審法院相互委托送達和調取證據的直接對接機製,建立健全內地律師事務所與港澳律師事務所合夥聯營製度,完善粵港澳大灣區律師執業證申領機製,努力打造涉外法律服務新高地。
法治是最好的營商環境。實現高水平對外開放,必然要求營造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的一流營商環境,必然要求加快構建涉外法治工作大協同格局。對於開放大省廣東來說,就要堅持在法治基礎上推進高水平對外開放,在擴大開放中推進涉外法治建設。持續優化營商環境,完善公開透明的涉外法律體係,加強知識產權保護,維護外資企業合法權益,用好國內國際兩類規則;主動對接、積極吸納高標準國際經貿規則,穩步擴大製度型開放,提升貿易和投資自由化便利化水平,建設更高水平開放型經濟新體製;對標國際先進水平,把自由貿易試驗區等高水平對外開放的有效舉措和成熟經驗及時上升為法律,打造開放層次更高、營商環境更優、輻射作用更強的對外開放新高地;加強專業人才培養和隊伍建設,培養一批政治立場堅定、專業素質過硬、通曉國際規則、精通涉外法律實務的涉外法治人才。
法治乃規則之治。廣東在推進中國式現代化建設中走在前列,在做好涉外法治工作上也理應走在前列,要以更加積極的曆史擔當和創造精神,加快建設同廣東高質量發展、高水平開放要求相適應的涉外法治體係和能力,為全國涉外法治建設提供廣東樣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