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麵深化前海改革開放又一重大舉措落地!日前,《深圳經濟特區前海合作區投資者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經深圳市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審議通過,並於11月2日公布。
據悉,《條例》是全國首部區域性投資者保護立法,是前海投資者權益保護體係的頂層設計,條例對接國際高標準的投資經貿規則,率先落實國務院高水平製度型開放的部署,通過運用特區立法權在投資便利、權益保障、優化監督、法治保障等方麵製定創新性舉措,將進一步完善民營企業和外資企業權益保護體係,增強國內外企業投資前海的信心,對打造前海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營商環境具有重要意義。《條例》將於2023年12月1日實施。
在前海先行先試開展投資者保護專項立法
前海自成立以來就承擔著全麵深化改革開放、深化粵港澳合作和創新驅動發展的國家戰略使命,是新時代國家改革開放戰略平台。2021年9月,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全麵深化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改革開放方案》(以下簡稱《前海方案》),賦予前海“一平台一樞紐”的戰略定位,要求前海建立健全更高層次的開放型經濟新體製,打造國際一流營商環境,並明確提出“用好深圳經濟特區立法權,研究製定前海合作區投資者保護條例,健全外資和民營企業權益保護機製”。
開展前海投資者保護專項立法,將有利於推動前海打造更具國際競爭力的投資環境,為前海在新的起點實現更高水平的改革開放提供法治保障。
此次在前海先行先試開展投資者保護專項立法,探索可複製可推廣的投資者保護製度,既是深入貫徹落實國家重大決策部署,推進前海更高水平改革開放的需要;也是優化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一流營商環境,促進經濟高質量發展的需要;更是進一步完善投資者保護工作製度機製,提升投資者保護工作法治化水平的需要。
近年來,前海著力加強營商環境建設,在投資促進、企業和投資者權益保護等重點領域和關鍵環節積極探索,積累了一定的實踐成果。在此基礎上製定條例,將前海行之有效的投資者保護工作經驗做法予以固化,並著眼於對接國際高標準經貿規則,探索更多創新舉措,有助於提升前海營商環境軟實力,增強投資者的投資安全感和信心,進一步激發市場活力和發展內生動力,助推經濟高質量發展。
42條創新製度“護航”前海高質量發展
《條例》緊扣《前海方案》要求,著眼於不重複上位法規定、突出前海投資者保護的特定化需求、推動前海投資者保護製度創新的思路,在加強投資引導和促進、完善權益保障機製、提升監督管理效能、營造良好的法治環境等方麵作出規定,著力提高前海投資者保護工作水平。
《條例》分為六章,包括總則、投資便利、權益保障、監督管理、法治環境和附則,共四十二條,其中,促進投資和貿易便利化、依法保障投資合法權益、維護公平競爭市場秩序、強化營商環境法治保障等方麵亮點凸出。
《條例》積極與全球投資規則接軌,對標《區域全麵經濟夥伴關係協定》(RCEP)、《全麵與進步跨太平洋夥伴關係協定》(CPTPP)及世界銀行《宜商環境》(BEE)中關於投資者保護的相關規定。根據自貿試驗區製度型開放的新要求,規定了外國投資者資金自由彙入、彙出且無遲延,為前海符合條件的企業開展新型離岸國際貿易提供高效便捷的跨境資金結算服務等。同時,對標國際標準,前海管理局應每年定期評估投資者的合法權益保護情況、滿意度測評情況、企業負擔監測情況、投資環境改善情況等。
為了助推前海打造更加寬鬆便捷的投資環境,吸引更多企業在前海落戶和發展,《條例》在簡化許可經營審批、完善投資政策指引、優化涉企yabo2018柏林赫塔 、提升金融服務功能、促進跨境貿易數據聯通等方麵均作出明確規定。
值得關注的是,此次《條例》在現行有關法律法規基礎上,找準切入點,聚焦市場主體反映強烈的知識產權保護、政府采購、投訴舉報處理等問題進行細化規定。比如,在備受關注的投訴處理方麵,將布局建設投資權益保護站點,收集投資權益保護問題訴求,協調解決企業投資經營問題;建立涉及投資的投訴工作協調機製,加強協作和信息交流,協調處理跨部門或者有重大影響的投訴事項。
良好的法治環境是提高投資吸引力、增強市場主體投資信心的關鍵要素。為了助推前海營造更加公平公正的法治環境,《條例》在加強法律服務體係建設、健全民商事糾紛化解機製、強化爭議解決領域的交流合作、推動法院完善審判規則均作出規定。
前海將繼續積極建設前海深港國際法務區,支持境內和境外律師事務所在前海合作區開展聯營,培育發展各類法律服務機構,為企業和投資者提供多樣化的法律服務。同時,健全民商事糾紛化解機製。鼓勵各類行業協會、商會設立行業性、專業性調解組織,參與民商事糾紛化解工作;建設訴訟、仲裁、調解有機銜接的國際商事爭議解決平台,促進國際商事爭議高效便捷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