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廣東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審議表決通過,《廣東省深汕特別合作區條例》於11月1日起施行。
據了解,這部明確由“飛出地”全麵主導區域協調發展的地方性法規,力圖在地方立法權限範圍內破解深汕特別合作區長遠發展所麵臨的障礙,重點解決區域發展難題,加快補齊發展短板,並確保在法治軌道上有力有效推進深汕特別合作區改革探索,為新時代區域協調發展探索可複製、可推廣的製度經驗。
條例共九章52條,就立法目的、適用範圍、發展原則、合作體製、協調機製、改革創新、組織機構、管理職能、產業發展、城鄉建設、社會治理、營商環境、發展保障等內容作出了規定,明確由深圳以所屬經濟功能區的標準和要求,負責深汕特別合作區開發、建設、管理和服務等工作,給予深汕政策和資源支持,及時解決發展麵臨的困難和問題,加強對汕尾市的輻射、帶動作用。
條例將深圳全麵主導、汕尾積極配合的改革成果固化,通過立法頂層設計形成了具有深汕特色的長期、穩定、可持續的管理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