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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地方立法條例》迎來第三次修訂 廣東各地市立法權領域拓寬

時間 : 2023-09-28 08:37:47 來源 : 南方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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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城鄉建設與管理、生態文明建設、曆史文化保護領域,今後廣東各地市人大及其常委會還可就“基層治理”領域事項,製定地方性法規。927日,《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廣東省地方立法條例〉的決定》獲省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表決通過,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這是《廣東省地方立法條例》自2001年頒布以來進行的第三次修訂。相較於現行版本,新版條例最值得關注的變化是根據今年初全國人大會議修改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相關規定,對設區的市的地方性法規立法領域進行了拓寬,新增了“基層治理”領域。

新版條例規定,設區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會根據本市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可以對城鄉建設與管理、生態文明建設、曆史文化保護、基層治理等方麵的事項製定地方性法規。東莞市、中山市依法製定地方性法規,適用本條例有關設區的市行使地方立法權的規定。設區的市的地方性法規須報省人大常委會批準後施行。

與此同時,新版條例還新增規定:設區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會根據區域協調發展的需要,可以協同製定地方性法規,在本行政區域或者有關區域內實施。設區的市可以建立區域協同立法工作機製。

為加強“小切口”立法,增加地方立法的可操作性,新版條例還增加條款規定:地方立法應當豐富立法形式,增強立法的針對性、適用性、可操作性。地方性法規的規定應當明確、具體,突出地方特色,對上位法已經明確規定的內容,一般不作重複性規定。

突出堅持和發展全過程人民民主,是新版條例的另一大特色。新版條例規定,一切國家機關、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各企業事業組織、公民都可以向省人大常委會提出製定、修改、廢止地方性法規的建議,並說明理由。常委會提請省人大會議審議的地方性法規案,應當在會議舉行的一個月前將法規草案發給代表,並可以適時組織代表研讀討論,征求代表的意見。省人大常委會根據實際需要設立基層立法聯係點,深入聽取基層群眾和有關方麵對地方性法規草案和立法工作的意見。

此外,條例還規定,地方性法規草案中擬設定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製、行政收費以及其他涉及社會公眾切身利益等內容的,應當通過聽證會、論證會等形式聽取意見,並向製定機關作出書麵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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