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 首頁 > 信息公開 > 重要文件

廣東司法行政遠程會見管理辦法(試行)

時間:2018-07-30   來源:廣東省監獄管理局   訪問量:-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全省司法行政係統遠程會見(探訪)管理工作,提高改造戒治質量,根據《監獄法》《禁毒法》《戒毒條例》《罪犯會見通信規定》《司法行政機關強製隔離戒毒管理工作規定》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遠程會見,是指通過遠程視頻開展監獄單位會見、戒毒單位探訪以及親情幫教等工作方式的總稱。遠程會見不改變“會見”“探訪”“親情幫教”等工作的性質。

第三條 遠程會見是一項嚴肅的執法活動,是監獄、戒毒單位現場會見(探訪)的拓展和補充,不改變監獄、戒毒單位對會見(探訪)管理工作的權力、義務和責任。司法局協助做好相關工作。

第四條 遠程會見是落實治本安全觀的重要舉措,是一項增強人民群眾共享全麵依法治國成果的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的便民、惠民工程,作為現場會見(探訪)的補充方式,不改變監獄、戒毒單位以現場會見(探訪)為主的現狀。遠程會見應優先適用以下情況:

(一)對積極改造(戒治)、表現突出的服刑(戒毒)人員的獎勵措施;

(二)對年老(幼)體弱、行動不便、路途較遠的服刑(戒毒)人員家屬的便利措施;

(三)因改造(戒治)工作實際需要、政策暖心、以情感人的特殊措施。

優先適用於遠程會見的服刑(戒毒)人員條件、範圍、次數等有關規定由省監獄管理局、省戒毒管理局結合實際情況分別製定。

第五條 本辦法適用於親屬在司法局端遠程會見監獄、戒毒單位內的服刑(戒毒)人員。親屬雙方同時關押在不同監獄、戒毒單位的,可參考本辦法,由一方服刑(戒毒)人員管理單位代其提出申請,對方管理單位審批同意後,按約定時間予以遠程會見。

第六條 遠程會見管理應堅持依法依規管理、有利於監管安全、促進罪犯改造和戒毒人員戒治的原則。

第七條 本辦法下述內容所指會見人、會見對象等表述的特定含義如下:

(一)會見人,是指經監獄、戒毒單位批準在司法局端遠程會見服刑(戒毒)人員的親屬、監護人或其他人員;

(二)會見對象,是指被遠程會見的服刑(戒毒)人員;

(三)遠程會見係統,是省司法廳統一建設的廣東司法行政遠程幫教探視係統的簡稱,包含:部署在互聯網運行的,供會見人使用的遠程會見預約子係統;部署在內部專網運行的,供管理機關使用的遠程會見管理子係統。



第二章  基本規定



第八條 監獄、戒毒單位依照會見(探訪)工作相關管理規定,決定是否同意服刑(戒毒)人員進行遠程會見。

第九條 具備遠程會見資格服刑(戒毒)人員的親屬,可以自行選擇采用遠程或現場方式會見(探訪),監獄、戒毒單位不得強迫或指定會見(探訪)方式。

第十條 遠程會見應當由會見人提出預約申請,監獄、戒毒單位審批同意後,按約定時間予以實施。

第十一條 會見人申請遠程會見的,一般每月安排一次,每次遠程會見時長不超過25分鍾。單次遠程會見的會見人一般不超過3個。一次遠程會見折抵一次現場會見(探訪)。

第十二條 遠程會見實行“領號預約”機製,一次會見服務視為1個服務號源,司法行政各單位可根據本單位的遠程會見設施情況和接待能力,預先設定本單位開放遠程會見服務的具體日期(以下簡稱“服務日”)和“服務日”提供服務的號源數量。

第十三條 “服務日”原則上安排在工作日,司法行政各單位應在每月5日前確定下一個月的“服務日”和服務號源數量。

服務號源在會見係統中設定,在互聯網上公開。

第十四條 監獄、戒毒單位每月開放號源240個以上;司法局每月開放號源80個以上;司法所可自行決定是否提供遠程會見服務,提供服務的,每月開放號源20個以上。



第三章  預約申請



第十五條 會見人可以通過互聯網訪問遠程會見官方網站(http://ychj.gdsf.gov.cn)或“廣東司法行政”微信公眾號,提出遠程會見的預約申請;也可以到司法局向現場工作人員提出預約申請。

第十六條 擬多人參與遠程會見的,應由其中一個會見人提出預約申請,也可以委托其他人提出預約申請。以下將提出預約申請的經辦人統稱“申請代理人”。

第十七條 首次申請遠程會見前,會見對象在監獄的會見人應按照《廣東省監獄管理局罪犯會見工作管理辦法》、會見對象在戒毒所的會見人應按照《司法行政機關強製隔離戒毒管理工作規定》,帶齊身份證(護照)、居民戶口簿或者結婚證等證明會見人與會見對象關係的證件,到會見對象所在的監獄、戒毒單位認定與其親屬關係。監獄、戒毒單位負責登記備案並錄入遠程會見係統。

第十八條 網上提出申請的,申請代理人必須實名注冊,必須實名登記會見人的基本信息;到司法局現場提出申請的,申請代理人需帶齊本人身份證原件和會見人的身份證複印件。

第十九條 網上提出預約申請的基本程序如下:

(一)申請代理人登錄係統;

(二)填報擬會見對象;

(三)填報參與該次遠程會見的所有會見人基本信息,以及與會見對象的親屬關係;

(四)選定擬遠程會見的場地(司法局);

(五)選定號源,即擬遠程會見的時間;

(六)如有必要的,可以填寫申請理由或特殊說明;

(七)提交申請。

第二十條 到司法局現場提出申請的,現場工作人員應在會見係統中代其填報申請信息。

司法局負責如實填報申請代理人、會見人等申請信息。

司法局代其提出申請後,應提供回執,告知預約的時間、地點和查詢審批結果的方法。



第四章  預約審批



第二十一條 預約審批工作由會見對象所在監獄、戒毒單位負責。監獄、戒毒單位應根據會見、探訪相關管理規定,製定遠程會見的內部審核程序,規範內部審批過程,安排專人每天登錄會見係統接收並處理預約申請。

第二十二條 監獄、戒毒單位應在自申請提出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批工作。會見申請超人數、超時長或其他人員因工作需會見等特殊情況的,審批時限可適當延長,延長時間不得超過2個工作日。

第二十三條 審核過程中,如發現會見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安排遠程會見:

(一)身份、關係等信息不真實或不相符的;

(二)有精神疾病的;

(三)與會見的服刑(戒毒)人員案情有關的;

(四)其他不適宜安排遠程會見的。

第二十四條 服刑人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安排遠程會見:

(一)被立案偵查、起訴、審判期間的;

(二)正在接受隔離審查的;

(三)被集訓、禁閉期間的;

(四)其他不適宜安排遠程會見的。

第二十五條 戒毒人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安排遠程會見:

(一)正在生理脫毒治療期間的;

(二)被使用保護性約束措施期間或接受單獨管理的;

(三)其他不適宜安排遠程會見的。

第二十六條 監獄、戒毒單位做出準予或不予遠程會見決定,應及時登記到遠程會見係統中。做出準予遠程會見決定的,應提前通知服刑(戒毒)人員所在監區(大隊),以及批準遠程會見的具體時間,並告知會見人遠程會見管理相關注意事項;做出不予遠程會見決定的,應在遠程會見係統上注明原因。

遠程會見係統應具備短信提醒會見人和審批結果查閱功能。



第五章  遠程會見過程管理



第二十七條 會見人應按約定時間提前抵達司法局會見場所。因故變更會見時間、會見人的,應當重新辦理預約申請手續。無故遲到或爽約的,當月不再安排遠程會見。

監獄、戒毒單位應按照本單位會見、探訪相關管理規定,做好事前通知、押解警力安排及相關管控措施,確保會見對象準時抵達獄(所)內遠程會見室。

司法局(所)應參照監獄、戒毒單位現場會見(探訪)相關管理規定對會見人進行安全檢查和現場管控。司法局(所)遠程會見室應配套設置候見區域、物品寄存櫃等。

第二十八條 會見人應服從現場管理工作人員安排,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局可以不予安排或者取消本次遠程會見:

(一)大聲喧嘩、舉止不文明,經工作人員勸阻不予改正的;

(二)無理取鬧、擾亂正常秩序或辱罵威脅工作人員的;

(三)呈現醉酒狀態的;

(四)有明顯精神病症狀的;

(五)易突發重大急病或引發猝死的;

(六)未經允許,擅自進入會見室的;

(七)不遵守司法局辦公場所其他管理規定的。

第二十九條 司法局工作人員應嚴格核實實際到場人員身份。以下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參與遠程會見:

(一)不在監獄、戒毒單位準予遠程會見名單中的;

(二)未攜帶本人身份證明材料原件或與身份證明材料不符的;

(三)身份證件過期或證件模糊、無法辨識真假的。

第三十條 司法局核實會見人身份後,在安排遠程會見前,應督促會見人簽署《廣東司法行政遠程幫教探視係統會見人承諾書》(式樣見附件)。

第三十一條 遠程會見過程的監視、監聽工作主要由監獄、戒毒單位工作人員負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監獄、戒毒單位應及時插話予以警告,情況嚴重的應立即中止遠程會見:

(一)使用隱語或外語交談的;

(二)談論有礙服刑人員改造、戒毒人員戒治或涉及監獄、戒毒單位保密內容的;

(三)會見人未經批準使用手機等移動通訊設備的,或使用攝像錄音設備進行錄音、錄像、照相的;

(四)其他有違反會見(探訪)管理規定情形的。

第三十二條 司法局工作人員應配合監獄、戒毒單位做好本單位會見室的現場管理工作。如遇第三十一條規定情形,也可以主動中止遠程會見。

第三十三條 會見對象有第三十一條所列行為之一的,監獄、戒毒單位可視情節停止會見對象三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的遠程會見資格;

會見人有第二十八條、第三十一條所列行為之一的,司法局可以建議監獄、戒毒單位停止相應會見對象的遠程會見資格;觸犯法律的,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第三十四條 監獄、戒毒單位的遠程會見管理工作由原會見(探訪)管理部門負責。司法局應指定一個部門做好上下級溝通銜接、服務號源安排、值班安排等統籌管理工作,可以采用指定專職人員或全單位輪班方式安排遠程會見現場管理崗位人員。

第三十五條 遠程會見現場管理工作人員應嚴格執法,規範管理,清正廉潔,舉止端正,言語文明,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擅自離崗;

(二)故意刁難會見人或隨意延長、縮短遠程會見時間;

(三)私自安排未經批準人員參與遠程會見;

(四)索取、接受會見人或利害關係人的饋贈或吃請;

(五)其他違反遠程會見管理製度的行為。

遠程會見現場管理工作人員有上述行為之一的,相關單位應按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或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六章  遠程會見係統及相關設施管理



第三十六條 省司法廳負責做好遠程會見係統的建設、升級和運行維護工作,確保遠程會見係統高效穩定運行。

參與遠程會見工作的相關單位,按規定使用遠程會見係統,各自負責本單位服務號源安排、值班安排等管理工作。

第三十七條 省監獄管理局、省戒毒管理局負責做好遠程會見過程產生視頻、音頻等信息的存儲和分析研判工作。

第三十八條 監獄、戒毒單位以及司法局,分別負責本單位會見室、會見設備、基礎網絡的維護管理工作。

第三十九條 因係統升級、網絡故障、自然災害、公共衛生安全、重大社會政治事件影響,以及監獄、戒毒單位監管安全需要等特殊情形需臨時暫停遠程會見的,應及時發送提示信息告知相關人員。基本原則如下:

(一)因個別單位網絡、設備故障或其他原因導致不能遠程會見的,由該單位負責通知受影響的監獄、戒毒所、司法局以及申請代理人;

(二)因監獄係統、戒毒係統會見(探訪)規定調整影響部分人員不能遠程會見的,由省監獄管理局、省戒毒管理局負責通知相關單位和受影響的申請代理人;

(三)因係統升級導致不能遠程會見的,由省司法廳負責通知相關單位和受影響的申請代理人。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條 遠程會見是一項惠民工程,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收取任何費用。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所指司法局,是指縣(市、區)司法局。中山、東莞兩地指定提供遠程會見服務的司法所或司法分局,行使本辦法規定的縣(市、區)司法局權責。

第四十二條 有條件的司法所可以提供遠程會見服務。自願提供遠程會見服務的司法所,相應行使本辦法規定的權責。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中的“以上”“以下”均含本數。

第四十四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或與會見(探訪)管理規定相抵觸的,以會見(探訪)管理規定為準。

第四十五條 本辦法由廣東省司法廳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監獄簡介 | 交通指引 | 網站地圖

主辦單位:廣東省清遠監獄    聯係方式:0763-356 5034

備案編號:粵ICP備20011903-1    網站標識碼:4400000104   

粵公網安備 44180202000395號

技術支持:佛山市國邁科技有限公司    聯係方式:0757(020)-8112 6612

微信公眾號
手機版門戶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