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自然資源廳關於進一步嚴格規範臨時用地管理的通知》政策解讀

時間 : 2024-01-23 11:03:46 來源 : 本網 文號 : 【字體: 【打印】

  一、製訂背景

  2020年以來,國家、省相繼修訂出台《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廣東省土地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自然資源部先後印發《自然資源部關於規範臨時用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資源部辦公廳關於加強臨時用地監管有關工作的通知》等係列政策,對臨時用地的審批和管理提出新的要求。為進一步加強和規範我省臨時用地管理,我廳在2016年印發的《廣東省國土資源廳關於加強臨時用地管理的通知》(粵國土資利用發〔2016〕35號)基礎上,充分研究吸納國家和省最新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結合近年來各市臨時用地審批監管實踐經驗,研究起草了《廣東省自然資源廳關於進一步嚴格規範臨時用地管理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通知》按規定程序審定印發,自印發之日(2024年1月8日)起執行,有效期5年,執行之日起粵國土資利用發〔2016〕35號文隨即廢止。

  二、主要內容

  《通知》主要從加強使用範圍和選址審查、規範審批流程、合理保障用地補償、落實土地複墾工作、壓實工作監管責任五個方麵對臨時用地管理作出明確規定。

  (一)加強臨時用地使用範圍和選址審查

  該章節明確臨時用地用途不得突破自然資源部2021年最新文件中規定的使用範圍,並根據自然資源部、國家文物局有關文件,新增明確了考古和文物保護等臨時使用土地參照臨時用地管理的要求。同時,明確市、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要積極引導建設單位科學合理選址和確定臨時用地規模,最大限度避讓耕地和永久基本農田、生態保護紅線等敏感區域。確實難以避讓的,需嚴格審查準入條件。

  (二)規範臨時用地審批流程

  該章節明確臨時用地審批權限、臨時用地申請主體,以及臨時使用土地合同的簽訂主體和內容,細化土地複墾方案的編製標準、審查流程以及複墾預存費用落實形式,嚴格規範臨時用地審批的申請材料、審查內容與標準,以及批後信息填報工作。

  (三)合理保障臨時用地補償

  該章節明確臨時使用土地補償費構成,其金額和支付方式由臨時使用土地合同約定,強調保障青苗及地上附著物所有者、遭受損失的原土地使用權人或者土地承包經營權人的應有補償。

  (四)嚴格落實臨時用地複墾工作

  該章節明確臨時用地複墾的要求與標準,規定因氣候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影響複墾可延期、臨時用地範圍土地在期滿前經依法批準轉為合法建設用地等情形的處理方式,規定臨時用地到期後實施複墾和支取預存費的方式,完善用地單位未履行複墾義務時由政府代為複墾的做法,明晰臨時用地複墾驗收通過後歸還土地、退出管理的機製。

  (五)全麵壓實臨時用地監管責任

  該章節要求市、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切實加強耕地保護,落實耕地耕作層土壤剝離再利用;要求各地級以上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主動加強對所轄縣區臨時用地審批、使用、複墾工作的監管,細化和規範臨時用地管理;鼓勵各地探索有關審查審批製度。省廳將建立健全臨時用地審批、監管、複墾、懲戒體製機製建設。

  三、主要政策創新

  (一)可由施工單位作為申請和使用臨時用地主體

  公路、鐵路、水利等線性工程由於線位較長,涉及的市縣或者土地所屬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數量較多,導致簽訂臨時用地合同等工作耗時較長,不利於推動重大項目開工。在確保土地複墾義務履行的前提下,為加快推動重大項目開工建設,經借鑒其他省份已出台文件中關於施工單位申請臨時用地的有關內容,《通知》明確交通、能源、水利等線性工程建設項目施工臨時使用土地的,可由施工單位作為臨時用地主體,由項目業主單位作為履約擔保人,確保土地複墾義務落實到位。

  (二)可采取履約保函方式辦理臨時用地複墾費用預存手續

  《自然資源部辦公廳關於加強臨時用地監管有關工作的通知》(自然資辦函〔2023〕1280號)明確支持地方探索使用銀行保函預存土地複墾費用,減輕企業資金壓力。在確保臨時用地土地複墾落實的前提下,《通知》支持探索臨時用地以銀行出具履約保函形式辦理土地複墾費用預存手續,該情形要求審批部門重點審查保函內容是否合理,擔保金額是否充足,有效期限是否覆蓋至臨時用地複墾期滿後一年,以切實保障土地複墾工作。

  (三)期滿前依法轉為合法建設用地的可不履行臨時用地複墾義務

  《通知》根據自然資源部有關解讀,參照《自然資源部辦公廳關於加強臨時用地監管有關工作的通知》(自然資辦函〔2023〕1280號)有關規定,進一步理順和明確臨時用地範圍土地依法轉為合法建設用地後,其土地複墾和預存費用的處置,解決臨時用地管理實際問題。《通知》對臨時用地範圍土地依法轉為合法建設用地後土地複墾和預存費用的處置作出規定:在臨時使用期滿前,經依法批準轉為合法建設用地範圍內的土地,可不履行土地複墾義務,該土地的臨時建(構)築物,由臨時用地單位與有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協商處置,該土地涉及的複墾預存費用不再進行監管。

  (四)嚴格審批在生態保護紅線內選址的臨時用地

  《自然資源部 生態環境部 國家林業和草原局關於加強生態保護紅線管理的通知(試行)》(自然資發〔2022〕142號)提出生態保護紅線內允許的有限人為活動和國家重大項目占用生態保護紅線涉及的臨時用地參照臨時占用永久基本農田規定辦理的有關內容,《通知》對此進行細化並提出明確要求,規定臨時用地在生態保護紅線內選址的,需報地級以上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批準;規定臨時用地在生態保護紅線內選址的準入條件,與所服務建設項目等的準入條件保持一致,即:建設用地符合允許有限人為活動情形的,或者屬於有限人為活動以外的國家重大項目的,其臨時用地才可以在生態保護紅線內選址。


政策原文:廣東省自然資源廳關於進一步嚴格規範臨時用地管理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