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讀:《廣東省財政廳 廣東省自然資源廳 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關於明確礦業權出讓收益征收有關事項的通知》

時間:2023-12-26 16:56:19 來源:本網 文號: 【字體: 【打印】

  相關文件:《廣東省財政廳 廣東省自然資源廳 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關於明確礦業權出讓收益征收有關事項的通知》


  一、問:《廣東省財政廳 廣東省自然資源廳 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關於明確礦業權出讓收益征收有關事項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的背景是什麼?

  答:2023年上半年,財政部、自然資源部、稅務總局修訂印發《礦業權出讓收益征收辦法》(財綜〔2023〕10號,以下簡稱《辦法》),自2023年5月1日生效實施。《辦法》出台後,為指導各地更好地落實中央文件精神,規範礦業權出讓收益征收管理,維護礦產資源國家所有者權益,省財政廳、自然資源廳、稅務局充分研究並廣泛征求意見,結合中央文件精神和我省實際,形成《通知》。

  二、問:《通知》製定的依據是什麼?

  答:《通知》製定的依據是《財政部 自然資源部 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礦業權出讓收益征收辦法〉的通知》(財綜〔2023〕10號)和《自然資源部 財政部關於製定礦業權出讓收益起始價標準的指導意見》(自然資發〔2023〕166號)。

  三、問:《通知》製定的目標是什麼?

  答:省財政廳、自然資源廳、稅務局聯合製定《通知》,主要目標:一是貫徹中央文件要求,健全礦產資源有償使用製度,落實礦產資源權益金製度改革;二是維護礦產資源國家所有者權益,促進礦產資源保護與合理利用,推動礦產行業健康有序發展。

  四、問:《通知》製定的任務是什麼?

  答:省財政廳、自然資源廳、稅務局聯合製定《通知》,主要任務是在貫徹落實《辦法》的基礎上,結合我省實際,對需由省級明確的事宜進行進一步明確,規範我省礦業權出讓收益的征收使用管理工作。

  五、問:我省的礦業權出讓收益通過什麼形式征收?

  答:我省的礦業權出讓收益由原來的按出讓金額形式征收調整為按收益率和出讓金額兩種方式征收。納入《辦法》所附《按礦業權出讓收益率形式征收礦業權出讓收益的礦種目錄》的礦種一律按礦業權出讓收益率形式征收,其餘礦種按出讓金額形式征收。

  六、問:按收益率形式征收時,如何確定出讓價格?

  答:按競爭方式出讓探礦權、采礦權的,在出讓時征收競爭確定的成交價;在礦山開采時,按合同約定的礦業權出讓收益率逐年征收采礦權出讓收益。

  按協議方式出讓探礦權、采礦權的,成交價按起始價確定,在出讓時征收,結合我省的實際情況,我省起始價標準按《自然資源部 財政部關於製定礦業權出讓收益起始價標準的指導意見》(自然資發〔2023〕166號)確定的國家標準執行;在礦山開采時,按礦產品銷售時的礦業權出讓收益率逐年征收采礦權出讓收益。

  七、問:我省的礦業權出讓收益可以分期繳納嗎?

  答:按出讓金額形式征收礦業權出讓收益的,除礦業權人自願一次性繳清外,可按照原則分期繳納。

  首付比例和分期年限由原來的“探礦權出讓收益最多可分2年繳納,第一年繳納比例不應低於60%;采礦權出讓收益最多可分10年繳納,第一年繳納比例不應低於20%”調整為“探礦權出讓收益、采礦權出讓收益首次征收比例為20%。剩餘部分轉采或取得采礦權證後,在采礦許可證有效期內按年度分期繳清。其中,礦山生產規模為中型及以上的,均攤征收年限不少於采礦許可證有效期的一半”。

  除國家明確繼續征收的情形外,其他《辦法》實施後分期繳納礦業權款項的,不再計征資金占用費。《辦法》實施前已簽訂的合同或分期繳納批複不再調整。

  八、問:我省的礦業權出讓收益在各級財政之間是怎麼分配的?

  答:我省延續原有分成比例,礦業權出讓收益的分成比例為:中央40%,省級20%,地級以上市10%,縣(市、區)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