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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自然資源廳關於實施點狀供地助力鄉村產業振興的通知

時間:2023-04-28 15:12:16 來源:本網 文號:粵自然資規字〔2023〕2號 【字體: 【打印】

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為進一步完善我省鄉村產業用地保障政策體係,助力鄉村產業振興,推進城鄉融合發展,根據《國務院關於促進鄉村產業振興的指導意見》(國發〔2019〕12號)、《中共廣東省委關於實施“百縣千鎮萬村高質量發展工程”促進城鄉區域協調發展的決定》等文件精神,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就實施點狀供地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聚焦鄉村產業振興,實行點狀供地模式

  為實施現代種養業、農產品加工流通業、鄉村休閑旅遊業、鄉土特色產業、鄉村信息產業及鄉村新型服務業等鄉村產業項目及其配套的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建設,確需在城鎮開發邊界外使用零星、分散建設用地,且單個項目建設用地總麵積不超過30畝的,可實施點狀供地。選址位於相關規劃確定的禁止建設區、建設用地涉及占用永久基本農田或突破生態保護紅線的項目,不符合國家和省的法律法規以及相關產業政策規定的項目,商品住宅和別墅類房地產開發項目,均不適用點狀供地。

  二、銜接國土空間規劃,落實用地規模指標

  (一)預留規劃彈性空間。各地應統籌鄉村產業發展,優化產業用地布局,引導工業向城鎮產業空間集聚,將鄉村產業用地納入國土空間規劃體係,並做好與相關專項規劃的銜接。各地可在鄉鎮國土空間規劃和村莊規劃中預留不超過5%的城鄉建設用地規模,優先用於保障點狀供地項目建設;對一時難以明確具體用途的建設用地,可暫不明確規劃用地性質,待建設項目規劃審批時再落實建設用地規模、明確規劃用地性質,並於項目批準後更新國土空間規劃、村莊規劃數據庫。

  (二)調整優化用地布局。點狀供地項目選址應當符合國土空間規劃。位於城市(鎮)總體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範圍,但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可視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有條件建設區管理,通過有條件建設區使用的方式調整建設用地布局;位於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範圍,但未納入城市(鎮)總體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範圍的,可通過對項目地塊編製或調整控製性詳細規劃、村莊規劃的方式,明確城鄉規劃管理要求。涉及相關規劃確定的限製建設區的,應嚴格評估論證並按規定審批。選址在城市(鎮)總體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範圍外,且村莊規劃未覆蓋區域的農業生產及農村生活服務業點狀供地項目,可依據縣級以上自然資源部門批準的項目選址論證報告出具規劃條件。選址不符合林地保護利用規劃的,可按規定辦理林地規劃調整。

  (三)落實用地用林指標。省級每年安排一定比例的新增建設用地計劃指標,專項用於保障農村新產業新業態、產業融合發展等鄉村產業用地需求。涉農市縣應將鄉村產業用地納入年度用地計劃,每年安排不少於10%的新增建設用地計劃指標專項用於保障鄉村振興(含鄉村產業)用地需求,並優先保障點狀供地項目建設用地需求,專項指標安排情況納入推進鄉村振興戰略實績考核體係。點狀供地項目涉及占用林地的,可按《廣東省占用征收林地定額管理辦法》相關規定,優先安排占用林地定額。

  三、結合實際用地需求,實行分類審批管理

  (一)按實際用地分類管理。點狀供地項目應充分利用現有地形地貌和資源條件,因地製宜、節約集約開發建設,並根據實際用地需求進行分類審批管理。項目區內的建設用地原則上按建築物落地麵積垂直開發,涉及占用耕地的,須嚴格落實占補平衡;未納入建設用地開發範圍的,可作為生態保留用地合理利用。與《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的征地情形不符的,不得辦理土地征收手續。審批管理的具體類型如下:

  1.征轉合一。項目區內建設需要使用國有土地的,按照“建多少、轉多少、征多少”的原則,依法辦理土地征收、農用地和未利用地轉用手續,按國有建設用地管理。

  2.征轉分離。項目區內建設需要使用集體土地的,依法辦理農用地和未利用地轉用手續,按集體建設用地管理。在堅持公共利益屬性和尊重農民意願、不涉及占用永久基本農田和嚴格控製用地範圍及規模的前提下,項目區內的生態保留用地可依法辦理土地征收手續,按國有農用地或未利用地管理。

  3.不征不轉。點狀供地項目用地符合以下情形的,可由項目開發主體與土地權利人簽訂土地使用合同,明確種植、養殖、管護、修複和經營等關係,按原用途管理:農牧漁業種植及養殖用地、生態保留用地;不涉及占用耕地及永久基本農田、不直接固化地麵、不改變土地用途的生態景觀、棧道、觀景平台以及零星分散麵積不超過200平方米的公共廁所、停車場等鄉村產業項目配套的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用地。項目區內的農村道路、農業設施、直接為林業生產服務的工程設施按相關規定管理。

  (二)按批次用地分類報批。點狀供地項目涉及的規劃選址、用地預審、規劃許可、用地批準等審批事項,按照《廣東省自然資源廳關於貫徹落實自然資源部規劃用地改革要求有關問題的通知》(粵自然函〔2019〕1997號)規定合並辦理,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自然資源部門按權限進行審批。用地報批的有關要求如下:

  1.單獨組件報批。點狀供地項目應根據項目實施方案確定的功能布局和建設地塊,按照土地征收、農用地和未利用地轉用審批權限,以及城鎮分批次建設用地報批方式和要求單獨組件報批,不受報批麵積和批次數量限製。涉及占用林地的,按規定辦理報批手續。

  2.分類填報信息。點狀供地項目應按照《yabo 11选5 關於印發廣東省建設用地審查報批辦法的通知》(粵府辦〔2019〕11號)要求,一次性報批項目區內的土地征收、農用地和未利用地轉用,按分類管理原則建立項目用地報批及供地台賬,並在廣東省土地管理與決策支持係統、土地市場動態監測與監管係統中分類填報土地征收、農用地和未利用地轉用以及土地供應、流轉等信息。

  3.消化曆史用地。點狀供地項目應優先消化曆史遺留建設用地,依據本通知關於調整優化用地布局的規定,以及《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快推進全省國土空間規劃工作的通知》(粵府函〔2019〕353號)、《自然資源部辦公廳關於以“三調”成果為基礎做好建設用地審查報批地類認定的通知》(自然資辦函〔2022〕411號)和“三舊”改造有關政策,完善規劃許可、農用地和未利用地轉用、土地征收和土地供應等手續,提高存量建設用地利用效率和效益。

  四、突出多元化差異性,優化土地供應方式

  (一)點麵結合差別化供地。點狀供地項目以項目區為單位供地,項目區為單個地塊的,按建設地塊單個供地;項目區為多個地塊的,應結合實際需要整體規劃建設,合理確定不同地塊的麵積、用途,按建設地塊搭配或組合為一宗地整體供應。項目區內建設用地符合《劃撥用地目錄》的,可按劃撥方式供地;經營性用地須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公開出讓(按“三舊”改造政策可協議出讓的除外);鼓勵采取彈性年期、長期租賃、先租後讓、租讓結合等方式供地。

  (二)帶項目實施方案供地。點狀供地項目可按規定合理設定供地前置條件,帶項目實施方案供應土地,並將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提出的產業類型、標準、形態及規劃條件、建築標準、節地技術、公建配套、用途變更、分割轉讓限製等要求,與履約監管責任、監管措施、違約責任等內容一並納入供地方案、土地劃撥決定書或有償使用合同以及項目履約監管協議中。項目開發主體與土地權利人簽訂的土地使用合同中,應當明確土地開發利用及續期條件,保障項目整體、長期開發運營。

  (三)實行“農業+”混合供地。各地應在建立健全城鄉公示地價體係的基礎上,根據土地供應政策要求、“農業+”多業態發展需求及土地估價結果,綜合確定鄉村產業用地的土地用途和出讓底價。點狀供地項目應在項目實施方案中明確多種規劃用途混合的類型和比例,並可按規劃主導用途(計容建築麵積占項目總計容建築麵積比例最大的用途)對應的用地性質確定供地方式;用途混合且包括經營性用途的,應當采取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公開出讓。混合用地出讓底價不得低於相應地段各用途對應級別基準地價乘以其比例之和的70%。

  五、根據產權管理需要,做好確權登記發證

  (一)簡化確權登記發證。點狀供地項目以宗地為單元確權登記發證,可按項目實際管理的需要,將多宗地整體打包一次性申請不動產登記。因地塊調整導致實際用地發生變化的,須根據相關審批文件和權籍調查成果等材料確權登記發證。對辦理土地征收手續的生態保留用地,按照國有農用地或未利用地確權登記發證。

  (二)明確分割轉讓限製。點狀供地項目產權原則上應整體持有,除法律法規、土地劃撥決定書及有償使用合同明確規定或約定外,不得將點狀供地項目區內的建設用地進行分割轉讓或抵押。點狀供地項目辦理供地手續時,應對分割轉讓及抵押的限製予以明確,並在不動產登記簿和產權證書的附記欄上對宗地的權利限製予以注記。

  六、跟蹤全要素全過程,加強項目實施監管

  (一)聯合評估論證。省按照審慎漸進原則對點狀供地項目實行總量控製,每個地級以上市可批準實施不超過10個項目,省自然資源廳將視各地項目實施情況逐年調整項目數量。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點狀供地項目聯合評估論證機製,由自然資源部門牽頭會同發展改革、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水利、農業農村、文化和旅遊等有關部門對擬實施點狀供地的項目範圍進行實地踏勘和綜合評估論證,並組織編製項目實施方案,報同級人民政府審定後按規定辦理規劃、用地等手續。對經濟、社會、生態效益良好,不占或少占耕地,使用存量建設用地或未利用地進行開發建設的點狀供地項目應當優先報批實施。

  (二)強化實施監管。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按照“誰提出、誰監管”的原則,對點狀供地項目實行全要素、全過程的動態聯合監管,並督促項目開發主體按照土地劃撥決定書及有償使用合同的規定或約定動工開發建設,防止項目用地出現批而未供和閑置低效情況,並確保鄉村產業用地專項指標專項專用。各地要嚴禁以點狀供地為名開發房地產項目,堅決遏製違法建設“大棚房”及別墅類項目,嚴肅查處違法違規占用、轉讓土地及改變土地用途等行為。發現重大問題應及時向省自然資源廳等有關主管部門反映。

  (三)聯合竣工驗收。點狀供地項目應當在規劃、用地報批材料中附具項目實施方案,並在填報相應監管係統信息時注明為“點狀供地項目”。縣級以上自然資源部門在辦理規劃、用地手續時,應對項目用地是否符合點狀供地要求進行審查,並由縣級以上住房城鄉建設部門牽頭會同同級發展改革、自然資源、農業農村、文化和旅遊等有關部門,按土地劃撥決定書及有償使用合同的規定或約定對點狀供地項目進行聯合竣工驗收。項目開發主體須憑聯合竣工驗收通過的證明文件及其他法定材料按規定辦理不動產登記。

  (四)動態調整退出。地級以上市自然資源部門應牽頭會同有關部門對點狀供地項目實施情況進行定期評估並形成年度評估報告,經同級人民政府同意後於下一年度1月15日前報省自然資源廳。省自然資源廳視情組織省有關部門進行抽查複評,並可根據地市定期評估和省級抽查複評情況,對各地下一年度可實施點狀供地項目的數量提出管控要求。點狀供地項目因政府及其部門方麵原因無法實施或項目開發主體未按項目實施方案開發建設的,縣級以上自然資源等有關部門應按照法律法規、土地劃撥決定書及有償使用合同的規定或約定進行處理處置,收繳土地閑置費、收回土地使用權或主張違約責任。

  本通知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可結合實際製定實施細則。



附件:點狀供地項目實施方案參考提綱



廣東省自然資源廳

2023年4月26日


附件


XX點狀供地項目實施方案參考提綱

一、項目基本情況

(一)項目的名稱、位置、麵積及土地利用現狀等。

(二)項目涉及規劃情況。

(三)項目前期準備情況。

二、項目實施安排情況

(一)項目的功能定位、規劃用途、建設用地規模及其分類利用安排。

(二)項目的建築規模、布局、功能及開發建設安排。

(三)項目的實施計劃安排。

三、項目涉及土地征收、農用地和未利用地轉用以及土地擬供應、使用情況

(一)項目涉及土地征收補償情況。

(二)項目涉及農用地和未利用地轉用情況。

(三)項目土地供應及使用情況。

四、項目實施保障措施

(一)組織保障措施。

(二)資金保障措施。

(三)生態環境保護、地質災害防治、水土保持等措施。

(四)項目監管措施。

五、項目綜合效益分析

(一)項目經濟平衡測算。

(二)項目投資風險及經濟、社會、生態等綜合效益評估。

六、其他需要補充說明的情況



政策解讀:《廣東省自然資源廳關於實施點狀供地助力鄉村產業振興的通知》政策解讀


圖文解讀:一圖讀懂:廣東省自然資源廳關於實施點狀供地助力鄉村產業振興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