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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財政廳 廣東省自然資源廳 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關於明確礦業權出讓收益征收有關事項的通知

時間:2023-12-26 16:51:39 來源:本網 文號:粵財規〔2023〕4號 【字體: 【打印】

各地級以上市財政局、自然資源局,國家稅務總局廣州、各地級市、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稅務局:

  為規範礦業權出讓收益征收管理,根據《財政部 自然資源部 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礦業權出讓收益征收辦法〉的通知》(財綜〔2023〕10號),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我省礦業權出讓收益的分成比例為:中央40%,省級20%,地級以上市10%,縣(市、區)30%。

  二、各地要嚴格按照財綜〔2023〕10號文所附《按礦業權出讓收益率形式征收礦業權出讓收益的礦種目錄》確定征收礦業權出讓收益方式。已納入該目錄的礦種一律按礦業權出讓收益率形式征收,其餘礦種按出讓金額形式征收。

  三、礦業權出讓收益原則上按照礦業權屬地征收。礦業權範圍跨市、縣級行政區域的,由礦業權麵積最大的或開采主要活動所在地所屬稅務機關征收。

  四、我省礦業權出讓收益起始價標準按《自然資源部 財政部關於製定礦業權出讓收益起始價標準的指導意見》(自然資發〔2023〕166號)確定的國家標準執行。

  五、按出讓金額形式征收礦業權出讓收益的,除礦業權人自願一次性繳清外,可按照以下原則分期繳納:

  探礦權出讓收益、采礦權出讓收益首次征收比例為20%。剩餘部分在轉采或取得采礦權證後,在采礦許可證有效期內按年度分期繳清。其中,礦山生產規模為中型及以上的,均攤征收年限不少於采礦許可證有效期的一半。

  六、除國家明確繼續征收的情形外,其他財綜〔2023〕10號文實施後分期繳納礦業權款項的,不再計征資金占用費。

  七、礦業權所在地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通過廣東省稅務局非稅收入協同平台及時主動推送礦業權出讓收益及滯納金起始日期等費源信息,由同級稅務部門征收入庫。

  八、本通知自2023年5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廣東省財政廳 廣東省自然資源廳轉發財政部 國土資源部關於印發〈礦業權出讓收益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粵財規〔2023〕1號)同時廢止。


廣東省財政廳 廣東省自然資源廳

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 

2023年12月20日


圖片解讀:《廣東省財政廳 廣東省自然資源廳 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關於明確礦業權出讓收益征收有關事項的通知》

文字解讀:《廣東省財政廳 廣東省自然資源廳 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關於明確礦業權出讓收益征收有關事項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