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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自然資源廳 廣東省生態環境廳 廣東省林業局關於嚴格生態保護紅線管理的通知(試行)

時間:2023-11-29 15:53:09 來源:本網 文號: 【字體: 【打印】


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省直各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建立國土空間規劃體係並監督實施的若幹意見》《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建立以國家公園為主體的自然保護地體係的指導意見》《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在國土空間規劃中統籌劃定落實三條控製線的指導意見》,加強我省生態保護紅線管理,依據《自然資源部 生態環境部 國家林業和草原局關於加強生態保護紅線管理的通知(試行)》(以下簡稱《通知》),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就生態保護紅線管理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規範管控允許有限人為活動

  生態保護紅線內,自然保護地核心保護區原則上禁止人為活動;生態保護紅線內自然保護地核心保護區外,禁止開發性、生產性建設活動,在符合現行法律法規前提下,僅允許《通知》中明確的10類允許有限人為活動(詳見附件1)。生態保護紅線內允許有限人為活動按以下管理要求開展。

  (一)涉及新增建設用地、用海用島審批的允許有限人為活動。

  1.項目預審階段。保持現有新增建設用地、用海用島預審層級不變,各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在出具預審意見時,重點審查是否符合生態保護紅線內允許有限人為活動的情形,在預審意見中作出專項說明。涉及自然保護地的,在出具預審意見前,應先征求有相應管理權限的林業主管部門意見。

  2.項目報批階段。保持現有新增建設用地、用海用島審批層級不變,在報批農用地轉用、土地征收、海域使用權、無居民海島開發利用時,必須附省政府出具的“項目符合生態保護紅線內允許有限人為活動的認定意見”(以下簡稱“認定意見”)。地級以上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在對用地用海報批材料組卷、審查時需附辦理省政府“認定意見”的申請材料,具體包括:

  (1)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出具的“認定意見”;

  (2)縣級以上行業主管部門出具的項目建設必要性及生態保護紅線不可避讓性的說明;

  (3)涉及自然保護地的,必須有相應管理權限的林業主管部門出具的意見;涉及紅樹林濕地的,必須有建設項目省級以上行業主管部門出具的評估結論;

  (4)縣級以上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組織編製的建設項目符合生態保護紅線內允許有限人為活動的說明報告。

  省自然資源廳收到上述申請材料後,根據項目具體情況征求省生態環境廳、林業局及省級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意見,綜合審查通過後報請省政府出具“認定意見”,作為用地用海組卷報批材料的必備附件。其中由市縣受理逐級上報國務院和省政府審批的用地用海項目,上述申請材料隨項目用地用海組卷報批主體材料一並上報省自然資源廳審查;由自然資源部或省自然資源廳直接受理報國務院或省政府審批的用海用島項目,由省自然資源廳根據受理或轉來的用海用島報批材料,征求相關部門意見後,報請省政府出具“認定意見”。

  (二)不涉及新增建設用地、用海用島的允許有限人為活動。

  依據法律法規規定,允許有限人為活動需要行業主管部門或相關職能部門予以審批、許可的,由相關允許有限人為活動的主體按項目所處階段向審批、許可部門提出申請,具有批準權限的行業主管部門或相關職能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和本通知進行審核,依法對允許有限人為活動出具正式批準意見,並抄送同級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涉及自然保護地的,在批準前還應征求有相應管理權限的林業主管部門或自然保護地管理機構意見。

  開展上述允許有限人為活動,涉及生態保護紅線內自然保護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風景名勝區等區域,需同時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涉及臨時用地的,按照自然資源部和省自然資源廳關於規範臨時用地管理的有關要求,參照臨時占用永久基本農田規定辦理,嚴格落實恢複責任。開展允許有限人為活動時禁止新增填海造地和新增圍海。涉及開發利用無居民海島的,原則上僅允許按照相關規定對海島自然岸線、表麵積、島體、植被改變輕微的低影響利用方式。

  二、嚴格審批國家重大項目占用

  上述允許的有限人為活動之外,僅允許國家重大項目占用生態保護紅線。確需占用生態保護紅線的國家重大項目,必須符合《通知》中明確的項目範圍(詳見附件2),並按照以下規定辦理用地用海用島審批。

  (一)國家重大項目占用審批流程。

  依據《通知》規定,國家重大項目(不含新增填海造地和新增用島)占用生態保護紅線,由自然資源部進行用地用海預審後,報國務院批準。項目預審申請階段,各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會同同級項目行業主管部門或同級投資主管部門重點審查項目是否符合《通知》明確的國家重大項目範圍並作出說明。報批農用地轉用、土地征收、海域使用權時,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需出具不可避讓論證意見,隨項目用地用海組卷報批主體材料一並上報省自然資源廳審查。省自然資源廳會同省生態環境廳、林業局及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審查通過後,由省自然資源廳提請省政府出具不可避讓論證意見。

  (二)國家重大項目涉及相關區域、臨時用地、新增填海造地、新增用島的相關要求。

  1.國家重大項目涉及生態保護紅線內自然保護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風景名勝區等區域,需同時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先行完成相關區域的審核審批工作後,再辦理用地用海用島審批。占用生態保護紅線的國家重大項目,應嚴格落實生態環境分區管控要求,依法開展環境影響評價。

  2.國家重大項目建設涉及臨時用地的,按照自然資源部和省自然資源廳關於規範臨時用地管理的有關要求,參照臨時占用永久基本農田規定辦理,嚴格落實恢複責任。

  3.國家重大項目新增填海造地、新增用島確需在生態保護紅線內實施的,由項目所在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同步組織擬定生態保護紅線調整方案報省政府審核,省政府審核同意後將生態保護紅線調整方案隨項目海域使用權、無居民海島開發利用申請一並報國務院批準。

  三、從嚴把關生態保護紅線調整

  生態保護紅線一經劃定,不得擅自更改。確需調整的,應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一)自然保護地邊界範圍發生調整,生態保護紅線作相應調整。省林業局負責彙總收集全省各級自然保護地調整後的範圍成果(含矢量)及相應批準文件,並定期反饋省自然資源廳,省自然資源廳依據批準文件對生態保護紅線作相應調整,依法依規更新國土空間規劃“一張圖”。

  (二)已依法設立的油氣探礦權擬轉采礦權的,可申請將擬開采範圍調出生態保護紅線。由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將擬調出生態保護紅線範圍報省自然資源廳,省自然資源廳會同省生態環境廳、林業局等有關部門,依據儲量評審報告明確開采擬占用地表或海域範圍,對生態保護紅線作相應調整,依法依規更新國土空間規劃“一張圖”。開采擬占用範圍涉及自然保護地的,應先申請將擬占用地表或海域範圍調出自然保護地。

  (三)結合國土空間規劃實施評估結果和定期修改工作,對生態保護紅線開展局部調整。根據資源環境承載能力監測、生態保護重要性評價和國土空間規劃實施“五年一評估”情況,優化調整生態保護紅線布局。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組織擬定生態保護紅線局部調整方案,隨本市國土空間規劃修改方案報省自然資源廳,經省自然資源廳會同省生態環境廳、省林業局等相關部門審核後,編製全省生態保護紅線局部調整方案報請省政府審核同意,隨國土空間規劃修改方案報國務院批準。

  四、強化生態保護紅線監管

  (一)加強數據共享。自然資源部門將生態保護紅線數據成果提供給涉及生態保護紅線管理的相關部門。生態保護紅線相關數據成果納入國土空間規劃“一張圖”,並與生態環境部門實現信息共享,作為國土空間規劃實施監督、生態環境監督的重要內容和國土空間用途管製的重要依據。

  (二)開展勘界定標。省自然資源廳牽頭開展生態保護紅線勘界定標工作,各市縣人民政府具體組織實施,並做好與自然保護地勘界立標工作的銜接,確保生態保護紅線落地準確、邊界清晰。勘界定標成果數據納入國土空間規劃“一張圖”。各級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區域生態保護紅線實施監管的責任主體,要依法保護生態保護紅線界樁和標識牌,及時按規定向社會公開生態保護紅線範圍、邊界等信息,鼓勵公眾、社會組織監督生態保護紅線管理。

  (三)強化監督檢查。各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嚴格國土空間用途管製實施監督,對生態保護紅線內的違法違規用地、用礦等行為,按照職責依法依規從重查處,生態保護紅線內涉及用海用島等有關違法違規行為的,由海洋綜合執法機構按照職責從重查處。各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做好生態環境監督工作。各級林業主管部門重點抓好自然保護地的監督和管理。對自然保護地內進行非法開礦、修路、築壩、建設造成生態破壞的違法行為移交生態環境綜合行政執法部門。造成生態環境損害的,由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及其指定的部門機構依法開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要對生態保護紅線內已有人類活動和建設項目等曆史遺留問題深入摸查,按照尊重曆史、實事求是的原則,結合實際製定退出計劃,明確時序安排、補償安置、生態修複等要求,穩妥有序處理,確保生態安全和社會穩定。

  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30日後施行,有效期3年。期間法律法規及國家主管部門有新規定的,從其規定。

  附件:1.生態保護紅線內允許開展的有限人為活動

  2.允許占用生態保護紅線的國家重大項目範圍


廣東省自然資源廳   廣東省生態環境廳 廣東省林業局

2023年11月28日



政策解讀:《廣東省自然資源廳 廣東省生態環境廳 廣東省林業局關於嚴格生態保護紅線管理的通知(試行)》政策解讀

附件下載:附件1:生態保護紅線內允許開展的有限人為活動.docx
附件下載:附件2:允許占用生態保護紅線的國家重大項目範圍.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