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自然資源廳關於印發《廣東省現代化海洋牧場項目用海申請指引》的通知
沿海各地級以上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
為貫徹落實省委“1310”具體部署,深入實施“百縣千鎮萬村高質量發展工程”,全力做好現代化海洋牧場用海服務保障,助力海洋強省建設,我廳編製了《廣東省現代化海洋牧場項目用海申請指引》,現印發給你們,請按照執行。
廣東省自然資源廳
2024年3月29日
廣東省現代化海洋牧場項目用海申請指引
為全力保障現代化海洋牧場項目用海需求,推動我省現代化海洋牧場高質量發展,經係統梳理國家和省現行海域使用管理法律法規和政策文件,編製本指引。
本指引適用於在我省管轄海域內從事重力式網箱、桁架類網箱及養殖平台等開放式用海活動的現代化海洋牧場項目用海申請事宜。
一、用海前期準備階段
(一)海域使用論證報告編製
申請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域使用管理法》《廣東省海域使用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自行或委托有關技術單位開展現代化海洋牧場項目海域使用論證,其中開放式養殖用海麵積在五十公頃以上、七百公頃以下的,編製海域使用論證報告表;開放式養殖用海麵積七百公頃以上的,編製海域使用論證報告書。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請人可免於提交海域使用論證材料。
1.用海麵積在五十公頃以下,且用海方式為不改變海域自然屬性的開放式養殖用海的;
2.位於已開展區域整體海域使用論證的海域內的;
3.通過市場化出讓取得海域使用權,且出讓方已組織海域使用論證的。
市、縣級海洋產業園(海洋牧場類,下同)全麵推行區域整體海域使用論證,由市、縣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或機構負責組織實施,編製海域使用論證報告書。
(二)海域使用論證報告評審
申請人編製現代化海洋牧場項目海域使用論證報告後,提交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組織專家評審。其中:
1.開放式養殖用海麵積一百公頃以下的,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組織專家評審;
2.開放式養殖用海麵積在一百公頃以上、七百公頃以下,或跨縣級管轄海域的,由所在地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組織專家評審;
3.開放式養殖用海麵積七百公頃以上的,由自然資源部組織專家評審;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組織評審前,應通過官方網站或其他方式公示海域使用論證報告,公示期限不少於十個工作日。
海域使用論證報告自評審通過之日起三年內有效。
市、縣級海洋產業園組織實施區域整體海域使用論證的,其中開放式養殖用海整體論證麵積在七百公頃以下,由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組織專家評審;開放式養殖用海整體論證麵積在七百公頃以上,由省自然資源廳組織專家評審。海洋產業園內的單個現代化海洋牧場項目申請用海時,不再進行海域使用論證。
(三)用海預審
市、縣級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審批、核準的現代化海洋牧場項目,海域使用論證評審通過後,申請人應向有批準權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提出用海預審申請。
經審核通過的,由有批準權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出具用海預審意見。用海預審意見有效期兩年。有效期內,項目擬用海麵積、位置和用途等發生改變的,應當重新提出用海預審申請。
二、用海審核審批階段
(四)用海申請
申請人提出海域使用申請時,須提交下列書麵材料:
1.海域使用申請書(含宗海界址圖、位置圖等);
2.海域使用論證報告(可免於提交海域使用論證材料的除外);
3.項目批準、核準或備案文件;
4.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書麵材料。
開放式養殖用海項目申請海域使用權的最高期限為十五年。
(五)用海審核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受理現代化海洋牧場項目海域使用申請,審核符合條件的,報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審批。
1.開放式養殖用海麵積一百公頃以下的,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或不設區的地級市人民政府,下同)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受理海域使用申請,報同級人民政府審批。跨縣級管轄海域的,由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受理,報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審批。
2.開放式養殖用海麵積在一百公頃以上、七百公頃以下的,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受理海域使用申請,逐級上報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審核,報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審批。跨縣級管轄海域的,由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受理,報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審批。
3.開放式養殖用海麵積七百公頃以上的,由自然資源部受理海域使用申請,報國務院審批。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對海域使用申請進行審核期間同步征求相關部門意見,並對擬申請用海進行公示,公示期限不少於十日。
(六)用海批複
海域使用申請經依法批準後,由批準用海的人民政府出具用海批複。
通過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現代化海洋牧場項目海域使用權的,由組織實施出讓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與中標人或競得人簽訂海域使用權出讓合同。
出具用海批複或簽訂海域使用權出讓合同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及時將海域使用金費源信息推送至同級稅務部門。
三、用海後續服務階段
(七)海域使用金征收
申請人應在收到稅務部門海域使用金繳納通知後三個月內,按照通知要求繳納海域使用金。海域使用金征收標準按照《關於印發〈廣東省海域使用金征收標準(2022年修訂)〉的通知》(粵財規〔2022〕4號)執行。
布局在水深不小於15米海域的重力式網箱,或水深不小於20米海域的桁架類網箱及養殖平台等現代化海洋牧場用海項目,經審批養殖用海的地方人民政府財政和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批準,可免繳前5年海域使用金。
符合免繳海域使用金條件的現代化海洋牧場項目,申請人應當在收到海域使用金繳納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項目所在地財政部門和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書麵提出免繳申請。海域使用金免繳申請也可隨海域使用申請一並提出,同步辦理。
通過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取得現代化海洋牧場項目海域使用權的,中標人或競得人按照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簽訂的海域使用權出讓合同繳納海域使用金。
(八)海域使用管理配號
申請人憑海域使用金繳納憑證或同意免繳海域使用金的批準文件向批準用海的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申請海域使用管理配號。海域管理號信息送交不動產登記部門,記載在不動產權證書上。
(九)不動產統一登記
海域使用管理配號完成後,申請人應當向項目所在的縣級不動產登記機構申請辦理不動產登記,領取海域使用權不動產權證書。
四、其他事項
(十)海域使用權續期
海域使用權期限屆滿,海域使用權人需要繼續使用海域的,應當至遲於期限屆滿前兩個月向原審核機關提出續期申請,由原批準用海的人民政府審批。準予續期的,海域使用權人應當依法繳納續期的海域使用金,並向不動產登記機構申請海域使用權變更登記。
(十一)海域使用權人變更
因企業合並、分立或者與他人合資、合作經營,需要變更海域使用權人的,應當向原批準用海的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提出變更申請,報同級人民政府審批。
經批準變更的,有關當事人應當依法向不動產登記機構申請海域使用權轉移登記。
(十二)海域使用權轉讓、出租和抵押
海域使用權轉讓、出租或抵押的,按照原國家海洋局印發《海域使用權管理規定》(國海發〔2006〕27號)第三十七條至第四十三條規定執行。
附:1.海洋牧場項目用海(開放式養殖用海)審查審批
流程圖
2.海洋牧場項目用海海域使用金征收標準表
海洋牧場項目用海海域使用金征收標準表
備注:1.本表根據《廣東省海域使用金征收標準(2022年修訂)》(粵財規〔2022〕4號)製定;2.位於20米等深線以深省管海域的開放式養殖用海,海域使用金按同類養殖方式征收標準的50%計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