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下達各市采石場控製總數的通知
時間 : 2004-05-2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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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國土資源廳文件
粵國土資(礦管)字〔2003〕148號
各地級以上市(規劃)國土資源(房產)局:
按照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做好全省采石場整治和複綠工作的通知》(粵府辦[2003]49號)要求,為貫徹落實好全省采石場關閉複綠工作會議精神,現根據各市調查建築市場對石料的需求,結合各市地理位置、現有采石場狀況等因素,將各市采石場控製總數下達如(附表)。
以上控製數珠江三角洲7個市共200個,必須在2005年底前達到控製數,其餘各市共1000個必須在2006年底前達到控製數。控製數的采石場範圍是指用於建築材料(包括建築碎石、板材、水泥用灰岩)的露天開采的采石場。
各市必須按省府辦49號文的時間要求,製定本地區采石場關閉和複綠工作方案及分年度實施計劃,經市政府批準後,報省廳備案。
廣東省國土資源廳
二○○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附件下載:附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