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教育】“我為群眾辦實事”,設施農業用地問題我來答(第一期)

時間:2021-07-06 10:14:10 來源:本網 文號: 【字體: 【打印】

  根據《廣東省自然資源廳黨史學習教育領導小組關於印發<廣東省自然資源廳“我為群眾辦實事”實踐活動實施方案>的通知》(粵自然學組〔2021〕2號)精神,為深入貫徹落實黨史學習教育成果轉化,將辦實事、解難題貫穿黨史學習教育全過程,現結合耕地保護工作,將群眾關注密切的設施農業用地熱點問題分期解答如下:

  (一)現行國家和廣東省設施農業用地政策文件有哪些?

  答:為加強和改進設施農業用地管理,2019年12月自然資源部聯合農業農村部印發《自然資源部農業農村部關於設施農業用地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自然資規字〔2019〕4號),2020年10廣東省自然資源廳聯合廣東省農業農村廳印發《廣東省自然資源廳 廣東省農業農村廳關於加強和改進設施農業用地管理的通知》(粵自然資規字〔2020〕7號)。為規範和加快設施農業用地備案和上圖入庫工作,2020年7月自然資源部印發《自然資源部辦公廳關於設施農業用地上圖入庫有關事項的通知》(自然資辦函〔2020〕1328號),廣東省自然資源廳先後印發《廣東省自然資源廳轉發自然資源部辦公廳關於設施農業用地上圖入庫及管理有關文件的通知》(粵自然資耕保〔2020〕2322號)、《廣東省自然資源廳關於加快推進設施農業用地備案和上圖入庫工作的通知》(粵自然資耕保〔2021〕611號)。

  (二)設施農業用地包括哪些類型?

  答:設施農業用地包括農業生產中直接用於作物種植和畜禽水產養殖的設施用地,分為生產設施用地以及與生產直接關聯的輔助設施用地。

  (三)作物種植和畜禽水產養殖設施用地具體包括哪些?

  答:1.作物種植設施用地包括作物種植(工廠化栽培)、育苗育種大棚、日光溫室、連棟溫室、灌溉水渠(溝、管)、場內道路等生產設施用地,為生產服務的看護房、水肥一體化灌溉及水泵配電等必要的管理用房、檢驗檢疫監測、病蟲害防控、農資農機具存放及維修場所,以及與作物生產直接關聯的烘幹晾曬、分揀包裝、保鮮存儲、副產物處理等輔助設施用地。2.畜禽水產養殖設施用地包括畜禽舍、水產養殖設施池塘、工廠化養殖車間、進排水渠道、場區內通道、綠化隔離帶等養殖生產用地,與養殖生產直接關聯的飼料存儲、糞汙處置、尾水處理、疫病防控、檢驗檢疫、消洗轉運、分揀包裝、保鮮存儲、生物質有機肥料生產、病死動物無害化處理以及必要的管理用房等輔助設施用地。

  以上範圍之外的設施農業用地類型由縣級農業農村部門會同自然資源部門結合實際確定,但不包括屠宰和肉類加工等農村二三產業用地。

  (四)設施農業用地規模有什麼限製要求?

  答:1.種植和養殖的生產設施用地規模根據生產需要合理確定。

  2.作物種植輔助設施用地規模原則上控製在項目用地規模的10%以內,最多不超過20畝;規模化糧食作物種植麵積在500畝以上的,最多不超過30畝。

  3.畜禽水產養殖輔助設施用地規模原則上控製在項目用地總規模的15%以內,最多不超過30畝。

  (五)生豬和奶牛養殖類設施農業用地在用地規模方麵有沒有什麼特殊政策?

  答:生豬和奶牛養殖設施輔助設施用地在不突破15%比例控製的前提下不受30畝麵積上限限製。

  (六)設施農業用地中的看護及管理用房用地執行什麼標準?

  答:看護房執行“大棚房”問題專項清理整治整改標準。管理用房用地麵積不得超過設施農業用地規模比例和麵積限製。

  (七)設施農業用地具體辦理需要哪些流程?

  答:1.鄉鎮人民政府收到用地申請後,組織用地主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土地承包經營權人對設施農業用地相關使用條件、恢複要求及違約責任等協商一致,由用地主體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簽訂《廣東省設施農業用地協議》。涉及土地經營權流轉的須另行簽訂流轉協議。

  2.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用地主體應在用地協議簽訂後的10個工作日內到用地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申請用地備案,材料齊全且符合要求的,鄉鎮人民政府應在收到備案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予以備案,並於每月5日前將轄區內設施農業用地備案信息彙交縣級自然資源部門。

  3.縣級自然資源部門收到鄉鎮人民政府彙交的備案信息後應及時核驗,在10個工作日內將符合規定的備案信息在廣東省土地管理與決策支持係統(設施農業用地備案模塊)、自然資源部設施農業用地監管係統上圖入庫。設施農業用地跨鄉鎮的,可由用地涉及的任一鄉鎮人民政府辦理備案手續。

  (八)設施農業用地使用一般耕地的有什麼要求?

  答:設施農業用地使用一般耕地不需落實耕地占補平衡,但應盡量避免破壞耕地耕作層,並采用工程技術措施保護耕地耕作層。設施農業用地不再使用的,必須恢複原用途,原地類為耕地的必須恢複為耕地,且不得低於原二級地類。

  (九)設施農業用地是否可以使用永久基本農田?

  答:設施農業用地種植設施不破壞耕地耕作層的,可以使用永久基本農田,不需補劃;養殖設施和破壞耕地耕作層的種植設施,選址確實無法避讓永久基本農田的,允許使用少量永久基本農田,但應控製在項目用地規模的15%以內,最多不超過30畝,並須按規定落實補劃。

  (十)設施農業用地備案信息須撤銷、變更等如何辦理?

  答:設施農業用地備案信息發生變化,由原備案機關辦理備案撤銷、變更,並應及時更改上圖入庫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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