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監獄管理局罪犯會見管理實施細則
廣東省監獄管理局罪犯會見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罪犯會見管理工作,保障罪犯合法權益,提高罪犯改造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司法部罪犯會見通信規定》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省監獄工作實際,製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所稱會見,是指罪犯與會見人會麵交談,會見方式包括隔透明裝置電話會見、麵對麵會見、視頻會見等 。
第三條 監獄人民警察在會見管理工作中應當秉公執法,嚴格按照規定的條件和程序辦理。有違法違紀行為的,依法依紀處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第二章 會見條件
第四條 罪犯在監獄服刑期間,可以會見:
(一)親屬、監護人;
(二)所屬國駐華使領館的外交、領事官員;
(三)受委托的律師或親友;
(四)來監幫教的單位、社會團體人員;
(五)經省監獄管理局或監獄批準的其他人員。
第五條 罪犯親屬是指因血緣、婚姻、法律擬製與罪犯形成的社會關係,包括:
(一)直係血親,即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孫子女和外孫子女等。
(二)三代以內旁係血親,即親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伯父、叔父、舅父、姑媽、姨媽、侄子女、外甥子女等。
(三)基於婚姻的姻親,即夫(妻)、兒媳和公婆、女婿和嶽父母、夫(妻)的兄弟姐妹、夫(妻)的侄子女和外甥侄子女、夫(妻)的伯、叔、舅、姑、姨等。
(四)擬製血親,即繼祖父母、繼父母、繼子女、養父母、養子女、實際形成的贍養、撫養、扶養關係的兄弟姐妹等。
(五)上述親屬的配偶。
(六)經獄政管理部門審批的其他親屬。
第六條 會見一般每月一次,每次會見時間一般不超過三十分鍾,每次會見人數一般不超過三人。
未成年罪犯會見每月二次,每次會見時間一般不超過六十分鍾,每次會見人數一般不超過三人。
罪犯分級處遇管理規定對會見次數、人數、時間有規定的,按分級處遇管理規定執行。
其它有利於改造的,經監獄批準,可以增加會見的次數、人數、時間及會見人範圍。
第七條 當月已安排會見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親屬、監護人會見,監獄可以安排:
(一)前十二個月(含當月)內親屬、監護人會見總次數未達到十二次(未成年罪犯二十四次)的;
(二)因罪犯家庭出現婚姻變化或親人病、亡等重大變故需要會見的。
第八條 其它有利於改造的罪犯非親屬、非監護人會見,一般每月不超過二次,自然年度內不超過六次。
第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監獄可以暫停會見 :
(一)罪犯被立案偵查、起訴、審判期間;
(二)罪犯被禁閉期間;
(三)獄外押解途中;
(四)其他影響監獄安全或有礙罪犯改造的情形。
第三章 會見辦理
第十條 罪犯入監後,監獄入監監區應當組織罪犯申報、登記需要會見的親屬、監護人信息。需要增加、變更信息的,由罪犯提出申請,監區審核,獄政管理部門審批。
第十一條 監獄應當自收監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通知罪犯親屬、監護人會見,通知應當包括會見人範圍、會見時間安排、會見辦理流程、所需相關證件等內容 。
第十二條 罪犯親屬、監護人首次會見,憑本人居民身份證、戶口簿等能證明本人身份和與罪犯關係的有效證件、證明辦理會見手續。屬於罪犯已申報、登記的,由會見室審核辦理;未申報、登記的,由獄政管理部門審核登記後辦理。
非首次會見,憑本人居民身份證或戶口簿、出生證等到會見室辦理會見 。
罪犯社會關係證明材料包括居委會、村委會、鄉鎮、街道、公證部門、戶籍機關等出具的相關證明材料。
第十三條 罪犯的港澳台或外國籍親屬、監護人首次會見,由獄政管理部門審核、分管獄政管理工作的監獄領導審批後辦理。
非首次會見,由獄政管理部門審批後辦理。
第十四條 省監獄管理局批準的會見,憑會見人員出具的省監獄管理局會見批件及個人有效身份證件,由監獄獄政管理部門審核後辦理。
第十五條 受委托的律師或親友會見,由獄政管理部門審核,分管獄政管理工作的監獄領導審批後辦理。
第十六條 幫教單位、社會團體人員會見,應當向監獄提出書麵申請,並出具單位、社會團體的介紹信、公函和幫教人員的有效證件,經監獄教育改造部門審查、獄政管理部門審核、分管獄政管理工作的監獄領導審批後辦理。
第十七條 未按監獄安排的會見日來監會見的,由獄政管理部門審批後辦理;其他非會見工作時間會見的,由獄政管理部門審查、分管獄政管理工作的監獄領導審核、監獄長批準後辦理。
第十八條 超次數、人數、時間的會見,由獄政管理部門審核,分管獄政管理工作的監獄領導審批後辦理。
第十九條 會見人符合本細則第七條的規定來監會見的,由獄政管理部門審批後辦理。
第二十條 會見人符合本細則第八條的規定來監會見的,由獄政管理部門審查、分管獄政管理工作的監獄領導審核、監獄長批準後辦理。
第二十一條 罪犯暫停會見期間確需會見的,由相關業務部門審查、獄政管理部門審核、分管獄政管理工作的監獄領導審批後辦理。
第二十二條 會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辦理會見:
(一)持無效證件或與所持證件不符的;
(二)未按規定進行審核(批)的;
(三)精神或行為明顯異常的;
(四)患嚴重傳染病的;
(五)攜帶危險品或其他可能危害監獄安全物品的;
(六)其他不利於罪犯改造或監管安全的。
第二十三條 因自然災害、公共衛生安全、重大社會事件影響以及監獄安全需要等特殊情形,監獄可暫停辦理罪犯會見,並做好告知、解釋工作。
第四章 會見管理
第二十四條 罪犯會見根據分級處遇相關規定采取不同方式,在監獄會見室進行。
對因病重、病危、精神病、嚴重傳染病等不適宜在會見室會見的罪犯,可由監獄安排在指定場所會見。
第二十五條 會見管理工作人員應當認真核對、查驗會見人的有效證件和相關證明,確認無誤的逐一登記,押證,發放會見卡,準予進入會見室。會見結束後,經核實無誤的,收回會見卡並退回所押證件。
會見人應當遵守監獄會見管理規定,違反規定的,不得進行會見 。
第二十六條 會見管理工作人員應安排會見人到相應場所候見,告知會見時間、會見紀律及注意事項等,並通知罪犯所在監區。
第二十七條 帶會見的警察 一般應在30分鍾內將罪犯帶到會見室,負責會見的警力安排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 會見的罪犯一律穿囚服,佩戴分級處遇牌。寬管會見的罪犯應在會見樓更衣室更換專用的會見標識服。
第二十九條 罪犯會見時,監獄應做好會見 的實時監聽、監視、全程錄音和現場管理等工作。
第三十條 罪犯會見時,一般使用普通話交談。少數民族罪犯、外國籍罪犯會見時可以使用本民族或本國語言交談,但監獄應安排翻譯人員進行翻譯。
第三十一條 會見人可以顧送必要的學習用品,但應當經獄政管理部門審批同意和會見管理警察的檢查、登記。
第三十二條 會見人顧送錢物、藥品按廣東省監獄管理局相關規定辦理。
第三十三條 會見過程中有下列情形:
(一)傳遞違禁物品的;
(二)擾亂會見場所秩序的;
(三)使用隱語、暗語或者非規定語種交談,不聽勸阻的;
(四)未經允許攜帶或者使用手機、錄音、攝影(像)設備的;
(五)談論有礙罪犯改造或監管安全內容的;
(六)交談代理以外事項的;
(七)不服從會見現場警察管理的;
(八)其他違反監獄會見管理規定的情形。
罪犯具有前款所列行為之一的,監獄應按照罪犯考核相關規定給予處罰。會見人具有前款所列行為之一的,視情節在一至三個月內暫停會見;觸犯法律的,移交公安機關處理。
第五章 會見室管理
第三十四條 會見室由獄政管理部門負責管理,相關業務部門協助。
第三十五條 監獄應當向社會公開會見日具體安排,會見室應當設置候見區域、物品寄存櫃、谘詢台、獄務公開查詢平台等,為會見人提供便利。
第三十六條 會見室應根據工作需要配備相應數量的警察和負責輔助性事務的工勤人員。工勤人員需統一著裝,佩戴工作(上崗)證。
第三十七條 會見管理工作人員應嚴格執法,規範管理,清正廉潔,熱情服務,禮貌待人。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八條 外國籍罪犯會見、律師會見、遠程視頻會見、有特別管理規定的罪犯會見按相關製度規定執行。
第三十九條 本實施細則由廣東省監獄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條 本實施細則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原《廣東省監獄管理局罪犯會見工作管理辦法》(粵獄發〔2010〕231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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