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打擊報複信訪人”!9000字的《信訪工作條例》到底說了啥?
7日,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的《信訪工作條例》全文公布,條例共6章50條,自今年5月1日起施行。9000多字的條例詳盡規定了信訪工作的各環節事項,一些重點信息值得關注。
傾聽群眾呼聲,關心群眾疾苦
條例明確,信訪工作是黨的群眾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是黨和政府了解民情、集中民智、維護民利、凝聚民心的一項重要工作,是各級機關、單位及其領導幹部、工作人員接受群眾監督、改進工作作風的重要途徑。
條例列出了信訪工作的5項原則,其中包括“堅持以人民為中心。踐行黨的群眾路線,傾聽群眾呼聲,關心群眾疾苦,千方百計為群眾排憂解難”。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打擊報複信訪人
條例明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采用信息網絡、書信、電話、傳真、走訪等形式,向各級機關、單位反映情況,提出建議、意見或者投訴請求,有關機關、單位應當依規依法處理。
各級機關、單位領導幹部應當閱辦群眾來信和網上信訪、定期接待群眾來訪、定期下訪,包案化解群眾反映強烈的突出問題。
條例明確,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打擊報複信訪人。
對信訪人有啥要求?
——不得捏造歪曲事實,不得誣告陷害他人
對於信訪人,條例規定,信訪人提出信訪事項,應當客觀真實,對其所提供材料內容的真實性負責,不得捏造、歪曲事實,不得誣告、陷害他人。
——多人走訪,代表人數不得超5人
信訪人采用走訪形式提出信訪事項的,應當到有權處理的本級或者上一級機關、單位設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場所提出。
信訪人采用走訪形式提出涉及訴訟權利救濟的信訪事項,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的程序向有關政法部門提出。
多人采用走訪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訪事項的,應當推選代表,代表人數不得超過5人。
——信訪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在機關、單位辦公場所周圍、公共場所非法聚集,圍堵、衝擊機關、單位,攔截公務車輛,或者堵塞、阻斷交通;
(二)攜帶危險物品、管製器具;
(三)侮辱、毆打、威脅機關、單位工作人員,非法限製他人人身自由,或者毀壞財物;
(四)在信訪接待場所滯留、滋事,或者將生活不能自理的人棄留在信訪接待場所;
(五)煽動、串聯、脅迫、以財物誘使、幕後操縱他人信訪,或者以信訪為名借機斂財;
(六)其他擾亂公共秩序、妨害國家和公共安全的行為。
條例還明確,信訪人滋事擾序、纏訪鬧訪情節嚴重,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或者違反集會遊行示威相關法律法規的,由公安機關依法采取必要的現場處置措施、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信訪人捏造歪曲事實、誣告陷害他人,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信訪事項如何辦理?
——訴訟與信訪分離
條例明確,各級機關、單位應當按照訴訟與信訪分離製度要求,將涉及民事、行政、刑事等訴訟權利救濟的信訪事項從普通信訪體製中分離出來,由有關政法部門依法處理。
——建議意見對改進工作有貢獻的要獎勵
信訪人反映的情況、提出的建議意見,對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或者對改進工作以及保護社會公共利益有貢獻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給予獎勵。
——不得將檢舉材料轉給被檢舉人等
對信訪人提出的檢舉控告類事項,紀檢監察機關或者有權處理的機關、單位應當依規依紀依法接收、受理、辦理和反饋。
不得將信訪人的檢舉、揭發材料以及有關情況透露或者轉給被檢舉、揭發的人員或者單位。
——信訪事項應當自受理之日起60日內辦結
信訪事項應當自受理之日起60日內辦結;情況複雜的,經本機關、單位負責人批準,可以適當延長辦理期限,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30日,並告知信訪人延期理由。
信訪工作如何監督和追責?
——信訪考核將是領導幹部考評重要參考
條例明確,各級黨委和政府應當以依規依法及時就地解決信訪問題為導向,每年對信訪工作情況進行考核。考核結果應當在適當範圍內通報,並作為對領導班子和有關領導幹部綜合考核評價的重要參考。
——推諉敷衍拖延信訪辦理將嚴肅問責
對信訪事項有權處理的機關、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級機關、單位責令改正;造成嚴重後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規依紀依法嚴肅處理:
(一)推諉、敷衍、拖延信訪事項辦理或者未在規定期限內辦結信訪事項;
(二)對事實清楚,符合法律、法規、規章或者其他有關規定的投訴請求未予支持;
(三)對黨委和政府信訪部門提出的改進工作、完善政策等建議重視不夠、落實不力,導致問題長期得不到解決;
(四)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信訪事項處理職責的情形。
——對信訪人態度惡劣造成嚴重後果,將嚴肅處理
條例明確,有關機關、單位及其領導幹部、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級機關、單位責令改正;造成嚴重後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規依紀依法嚴肅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待信訪人態度惡劣、作風粗暴,損害黨群幹群關係;
(二)在處理信訪事項過程中吃拿卡要、謀取私利;
(三)對規模性集體訪、負麵輿情等處置不力,導致事態擴大;
(四)對可能造成社會影響的重大、緊急信訪事項和信訪信息隱瞞、謊報、緩報,或者未依法及時采取必要措施;
(五)將信訪人的檢舉、揭發材料或者有關情況透露、轉給被檢舉、揭發的人員或者單位;
(六)打擊報複信訪人;
(七)其他違規違紀違法的情形。
針對此條例的發布,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的通知要求,要做好《條例》的學習培訓、宣傳解讀和落實情況的督促檢查,在全社會營造辦事依法、遇事找法、解決問題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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