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有關負責人就《全國刑事法律援助服務規範》答記者問
法製日報記者蔡長春
近日,司法部發布刑事法律援助服務行業標準---《全國刑事法律援助服務規範》(以下簡稱《規範》)。為幫助法律援助機構工作人員、律師和社會公眾準確理解《規範》的精神和內容,司法部有關負責人就此接受了記者的專訪。
記者:請您介紹一下《規範》出台的背景和意義?
答:辦案質量是法律援助工作的生命線,直接關係到人民群眾對法律援助製度的評價,關係到黨和政府保障和改善民生政策的落實,關係到人民群眾的獲得感和幸福感。近年來,各級司法行政機關立足提高人民群眾對法律援助服務的滿意度,不斷加強法律援助標準化建設,建立完善法律援助質量監管製度,對法律援助案件各環節嚴格規範,努力為受援群眾提供優質便捷的法律援助服務。但從整體上看,法律援助服務的標準化建設尚在起步階段,僅浙江、上海、山東編製了法律援助服務的地方標準,缺乏適用全國的行業性服務標準,法律援助案件質量監管機製亟待完善。
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法律援助工作。習近平總書記強調要在不斷擴大法律援助範圍的基礎上,注重提高法律援助的質量。《法律援助條例》明確規定律師應當為受援人提供符合標準的法律服務。中辦、國辦《關於完善法律援助製度的意見》(中辦發﹝2015﹞37號)明確要求製定刑事法律援助質量標準。編製發布《規範》,明確刑事法律援助服務的行業標準,指導各地法律援助機構為刑事案件受援人提供符合標準的優質服務,是貫徹落實“法律麵前人人平等”憲法原則的必然要求,是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法律援助工作重大部署的關鍵舉措,是法律援助服務保障公民人權、促進公平正義的重要實踐,對於促進司法公正,增強人民群眾在法治領域的獲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具有重要意義。
為確保該標準的權威性和指導性,《規範》起草小組通過收集整理刑事法律援助工作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規範性文件、召開座談會等形式,開展廣泛調研。2018年,起草小組起草完成《全國刑事法律援助服務規範(征求意見稿)》,並向各省(區、市)司法廳(局)、司法部有關廳局和中華全國律師協會等單位及法學專家、標準化工作專家、律師多次征求意見,根據修訂的《刑事訴訟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反饋的意見,對《規範》中通知辯護、值班律師、認罪認罰、缺席審判、質量監督等內容再次修改,形成了《規範(送審稿)》。2019年1月以來,起草小組根據司法部部長辦公會議審議意見,再次征求意見,形成《規範(報批稿)》,報部領導簽發後向國家標準化委員會備案。
記者:如何理解《規範》的性質和編製原則?
答:我們認為,《規範》應當服務於彰顯法律援助製度價值,服務於監管刑事法律援助服務質量。因此,《規範》的性質應當是一個事前標準,是提供刑事法律援助服務的一般準則,即合格標準。律師嚴格執行《規範》辦案、提供谘詢及法律幫助,那麼這個服務就是合格的,刑事案件受援人的評價自然也是滿意的。從這個角度講,《規範》既是律師的辦案指南,也是司法行政機關監管辦案質量的依據。為此,我們在編製過程中,主要遵循了以下原則:一是簡明適用。堅持問題導向,緊扣刑事法律援助服務各環節和服務內容。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司法解釋和規範性文件要求,對刑事法律援助服務提出指導性標準。二是科學規範。標準的編製嚴格按照GB/T 1.1-2009《標準化工作導則 第1部分:標準的結構和編寫》給出的規則進行起草,結構及內容符合行業標準要求。三是務實創新。充分吸納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製度改革最新成果,對刑事案件律師辯護全覆蓋試點工作提出明確要求,注重借鑒各地刑事法律援助實踐成功經驗。
記者:介紹一下《規範》的適用範圍和主要內容?
答:《規範》適用於司法行政部門設立的法律援助機構組織實施的刑事法律援助工作,以及司法行政部門設立的法律援助機構對提供刑事法律援助服務的其他機構及其人員進行的監督管理工作。
《規範》規定了刑事法律援助服務原則、服務類型、法律谘詢、值班律師法律幫助、刑事法律援助和和服務質量控製的基本要求等,並給出了承辦階段歸檔材料目錄。主要內容包括:第1章規定了標準的主要內容及適用範圍;第2章列舉了標準正文中引用的最新版的行業標準和部門法規,以充分保證標準條款的可依性和可行性;第3章規定了標準適用的術語和定義,對刑事法律援助、刑事法律援助的承辦機構、承辦律師和受援人的定義作出規範;第4章明確了刑事法律援助服務的四個原則,即公正、依法、統一、效率;第5章明確了刑事法律援助服務的四個主要類別,即法律谘詢、值班律師法律幫助、刑事辯護和刑事代理;第6至8章規範了四類刑事法律援助服務的標準,重點對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的受理、審批、指派和承辦各環節服務標準提出要求。關於刑事案件律師辯護全覆蓋試點工作,第8章規定了法律援助機構和刑事法律援助承辦律師,在開展或參與刑事案件律師辯護全覆蓋試點工作中,應依照本標準及司發通﹝2017﹞106號、司發通﹝2018﹞149號文件執行。為加強刑事法律援助案件服務質量監管,完善法律援助案件考核評估機製,《規範》第9章提出了刑事法律援助服務質量控製的基本原則、監督形式,並明確了考核評估、投訴處理和服務改進的具體要求,具有較強的操作性和指導性。
記者:為保障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合法權益,提高刑事法律援助辦案質量,《規範》對刑事辯護工作提出了基本服務標準,律師在辦理法律援助案件中應注意哪些要求?
答:根據《規範》,律師在刑事訴訟各階段辦理法律援助案件時應注意以下要求:一是充分會見。承辦律師應及時會見受援人,且確保每個訴訟階段至少會見受援人一次。首次會見時應告知法律援助提供無償法律服務的性質,表明承辦律師身份,詢問受援人是否同意為其辯護並記錄在案。會見受援人應製作會見筆錄。二是有效辯護。承辦律師應當參加庭審,發表辯護意見並提交書麵辯護意見。《規範》對偵查、審查起訴、審判程序的刑事法律援助服務提出具體要求,並明確刑事第二審程序、死刑複核程序以及再審程序的辯護工作,參照適用上述要求。三是及時報告。承辦律師接受指派後,遇有可能導致終止法律援助的4種情形時,應向法律援助機構報告;承辦律師遇到4類重大疑難複雜刑事案件時,應向律師事務所報告,提請集體討論研究辯護意見,並及時向法律援助機構報告承辦情況。四是遵規守紀。承辦律師不得向受援人收取任何錢物或者利用承辦案件的便利謀取其他不正當利益;辦理法律援助案件過程中,應接受法律援助機構和受援人監督。
記者:《規範》單獨設置章節,對律師承辦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案件提出服務標準,律師在辦理此類案件時應關注哪些規定?
答:依據刑事訴訟法和相關司法解釋,《規範》要求,承辦律師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時,應關注以下規定:一是全麵了解情況。應根據未成年人的身心特點,耐心聽取其陳述或者辯解,通過調查,全麵了解其成長經曆、犯罪原因、監護教育等情況,為辯護提供依據。二是落實普法責任。對於檢察機關決定附條件不起訴或酌定不起訴的案件,承辦律師應向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成年家屬解釋清楚該項決定的法律意義,並告知其應遵守的法律義務及其責任。三是保障基本人權。法庭審理過程中,對於語言表達方式明顯不適合本案未成年被告人智力發育程度或心理狀態,或者存在誘供、訓斥、諷刺或者威脅等情形的,承辦律師應及時提請審判長予以製止。四是保護個人隱私。承辦律師發現相關辦案人員或者其他訴訟參與人違法披露未成年被告人的姓名、住所、照片以及可能推斷出該未成年人身份的其他資料,公開或者傳播案卷材料,應向有關部門提出意見並要求糾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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