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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的實施辦法》

時間:2022-06-12   來源: 司法部官網 訪問量:-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關於印發《關於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的實施辦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廳(局)、司法廳(局),解放軍軍事法院、解放軍軍事檢察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民檢察院、公安局、司法局:

為全麵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進一步規範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等相關規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聯合製定了《關於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的實施辦法》,現印發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

2022年5月24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

關於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的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了貫徹對違法犯罪未成年人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加強對未成年人的特殊、優先保護,堅持最有利於未成年人原則,根據刑法、刑事訴訟法、未成年人保護法、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有關法律規定,結合司法工作實際,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未成年人犯罪記錄,是指國家專門機關對未成年犯罪人員情況的客觀記載。應當封存的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包括偵查、起訴、審判及刑事執行過程中形成的有關未成年人犯罪或者涉嫌犯罪的全部案卷材料與電子檔案信息。

第三條  不予刑事處罰、不追究刑事責任、不起訴、采取刑事強製措施的記錄,以及對涉罪未成年人進行社會調查、幫教考察、心理疏導、司法救助等工作的記錄,按照本辦法規定的內容和程序進行封存。

第四條  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被判處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以及免予刑事處罰的未成年人犯罪記錄,應當依法予以封存。

對在年滿十八周歲前後實施數個行為,構成一罪或者一並處理的數罪,主要犯罪行為是在年滿十八歲周歲前實施的,被判處或者決定執行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以及免予刑事處罰的未成年人犯罪記錄,應當對全案依法予以封存。

第五條  對於分案辦理的未成年人與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在封存未成年人案卷材料和信息的同時,應當在未封存的成年人卷宗封麵標注“含犯罪記錄封存信息”等明顯標識,並對相關信息采取必要保密措施。對於未分案辦理的未成年人與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應當在全案卷宗封麵標注“含犯罪記錄封存信息”等明顯標識,並對相關信息采取必要保密措施。

第六條  其他刑事、民事、行政及公益訴訟案件,因辦案需要使用了被封存的未成年人犯罪記錄信息的,應當在相關卷宗封麵標明“含犯罪記錄封存信息”,並對相關信息采取必要保密措施。

第七條  未成年人因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被宣告無罪的案件,應當對涉罪記錄予以封存;但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請不予封存或者解除封存的,經人民法院同意,可以不予封存或者解除封存。

第八條  犯罪記錄封存決定機關在作出案件處理決定時,應當同時向案件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近親屬釋明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製度,並告知其相關權利義務。

第九條  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應當貫徹及時、有效的原則。對於犯罪記錄被封存的未成年人,在入伍、就業時免除犯罪記錄的報告義務。

被封存犯罪記錄的未成年人因涉嫌再次犯罪接受司法機關調查時,應當主動、如實地供述其犯罪記錄情況,不得回避、隱瞞。

第十條  對於需要封存的未成年人犯罪記錄,應當遵循《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不予公開,並建立專門的未成年人犯罪檔案庫,執行嚴格的保管製度。

對於電子信息係統中需要封存的未成年人犯罪記錄數據,應當加設封存標記,未經法定查詢程序,不得進行信息查詢、共享及複用。

封存的未成年人犯罪記錄數據不得向外部平台提供或對接。

第十一條  人民法院依法對犯罪時不滿十八周歲的被告人判處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以及免予刑事處罰的,判決生效後,應當將刑事裁判文書、《犯罪記錄封存通知書》及時送達被告人,並同時送達同級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同級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在收到上述文書後應當在三日內統籌相關各級檢察機關、公安機關將涉案未成年人的犯罪記錄整體封存。

第十二條  人民檢察院依法對犯罪時不滿十八周歲的犯罪嫌疑人決定不起訴後,應當將《不起訴決定書》、《犯罪記錄封存通知書》及時送達被不起訴人,並同時送達同級公安機關,同級公安機關收到上述文書後應當在三日內將涉案未成年人的犯罪記錄封存。

第十三條  對於被判處管製、宣告緩刑、假釋或者暫予監外執行的未成年罪犯,依法實行社區矯正,執行地社區矯正機構應當在刑事執行完畢後三日內將涉案未成年人的犯罪記錄封存。

第十四條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機關分別負責受理、審核和處理各自職權範圍內有關犯罪記錄的封存、查詢工作。

第十五條  被封存犯罪記錄的未成年人本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申請為其出具無犯罪記錄證明的,受理單位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出具無犯罪記錄的證明。

第十六條  司法機關為辦案需要或者有關單位根據國家規定查詢犯罪記錄的,應當向封存犯罪記錄的司法機關提出書麵申請,列明查詢理由、依據和使用範圍等,查詢人員應當出示單位公函和身份證明等材料。

經審核符合查詢條件的,受理單位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開具有∕無犯罪記錄證明。許可查詢的,查詢後,檔案管理部門應當登記相關查詢情況,並按照檔案管理規定將有關申請、審批材料、保密承諾書等一同存入卷宗歸檔保存。依法不許可查詢的,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向查詢單位出具不許可查詢決定書,並說明理由。

對司法機關為辦理案件、開展重新犯罪預防工作需要申請查詢的,封存機關可以依法允許其查閱、摘抄、複製相關案卷材料和電子信息。對司法機關以外的單位根據國家規定申請查詢的,可以根據查詢的用途、目的與實際需要告知被查詢對象是否受過刑事處罰、被判處的罪名、刑期等信息,必要時,可以提供相關法律文書複印件。

第十七條  對於許可查詢被封存的未成年人犯罪記錄的,應當告知查詢犯罪記錄的單位及相關人員嚴格按照查詢目的和使用範圍使用有關信息,嚴格遵守保密義務,並要求其簽署保密承諾書。不按規定使用所查詢的犯罪記錄或者違反規定泄露相關信息,情節嚴重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應當依法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因工作原因獲知未成年人封存信息的司法機關、教育行政部門、未成年人所在學校、社區等單位組織及其工作人員、訴訟參與人、社會調查員、合適成年人等,應當做好保密工作,不得泄露被封存的犯罪記錄,不得向外界披露該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以及可能推斷出該未成年人身份的其他資料。違反法律規定披露被封存信息的單位或個人,應當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十八條  對被封存犯罪記錄的未成年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封存機關應當對其犯罪記錄解除封存:

(一)在未成年時實施新的犯罪,且新罪與封存記錄之罪數罪並罰後被決定執行刑罰超過五年有期徒刑的;

(二)發現未成年時實施的漏罪,且漏罪與封存記錄之罪數罪並罰後被決定執行刑罰超過五年有期徒刑的;

(三)經審判監督程序改判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

被封存犯罪記錄的未成年人,成年後又故意犯罪的,人民法院應當在裁判文書中載明其之前的犯罪記錄。

第十九條  符合解除封存條件的案件,自解除封存條件成立之日起,不再受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相關規定的限製。

第二十條  承擔犯罪記錄封存以及保護未成年人隱私、信息工作的公職人員,不當泄露未成年人犯罪記錄或者隱私、信息的,應當予以處分;造成嚴重後果,給國家、個人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惡劣影響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  涉案未成年人應當封存的信息被不當公開,造成未成年人在就學、就業、生活保障等方麵未受到同等待遇的,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向相關機關、單位提出封存申請,或者向人民檢察院申請監督。

第二十二條  人民檢察院對犯罪記錄封存工作進行法律監督。對犯罪記錄應當封存而未封存,或者封存不當,或者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提出異議的,人民檢察院應當進行審查,對確實存在錯誤的,應當及時通知有關單位予以糾正。

有關單位應當自收到人民檢察院的糾正意見後及時審查處理。經審查無誤的,應當向人民檢察院說明理由;經審查確實有誤的,應當及時糾正,並將糾正措施與結果告知人民檢察院。

第二十三條  對於2012年12月31日以前辦結的案件符合犯罪記錄封存條件的,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予以封存。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所稱“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含本數。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共同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2022年5月30日起施行。

附件:1. 無犯罪記錄證明

2. 保密承諾書

附件1

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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