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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會見
直係親屬

直係親屬是指因婚姻、血緣和收養形成的社會關係,包括祖父、祖母、外祖父、外祖母、父親、母親、嶽父、嶽母、養父、養母、繼父、繼母、丈夫、妻子,子、養子、女、養女、繼子、繼女、弟、妹、孫子、孫女、外孫、外孫女等。

會見時需提交身份證、戶口簿。

 
非直係親屬
非直係親屬:原則上不矛會見。特殊情況會見需提交身份證、戶口簿以及當地公安機關或居民(村民)委員會出具的與罪犯的親屬關係證明,經獄政部門審批後,方可會見。
 
非親屬人員

社會幫教:需提交身份證、戶口簿,社會幫教團體資格證明及介紹信,經獄政部門審批後,方可會見。

 
港澳台,外國籍親屬

港澳台、外國籍親屬:港澳台、外國籍親屬會見,需提供有效身份證證明,由獄政管理部門審核、分管獄政管理工作的監獄領導審批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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