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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一體化行政執法平台管理辦法》解讀
發布時間:2023-10-12 09:00:49 來源:廣東省藥品監督管理局 瀏覽次數:0 【字體: 打印

  《廣東省一體化行政執法平台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已於2023年9月27日印發,自印發之日起施行。現將《辦法》內容解讀如下:

  一、《辦法》出台的背景

  根據黨中央、國務院部署要求,為深入推進“互聯網+”行政執法,我省於2016年啟動了廣東省一體化行政執法平台(以下稱“粵執法”)相關建設工作。“粵執法”采取全省統一建設,省、市、縣(市、區)、鄉鎮(街道)四級全麵應用的模式。製定《辦法》主要基於以下考慮:

  一是加大製度保障,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的需要。《國務院關於加強數字政府建設的指導意見》(國發〔2022〕14號)提出要“將經過實踐檢驗行之有效的做法及時上升為製度規範,加快完善與數字政府建設相適應的法律法規框架體係”;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提升行政執法質量三年行動計劃(2023—2025)》(國辦發〔2023〕27號)提出“按照國家統籌、省級組織、省市兩級集中部署、省市縣鄉四級一體化應用方式,推進行政執法和行政執法監督一體化平台集約化建設和部署應用,推行行政執法移動應用程序 (APP)掌上執法”;省委省政府也提出了研究製定與數字政府改革相銜接、相配套的運行規則和管理辦法的工作要求。因此,製定《辦法》,是加強和完善我省數字政府建設的製度保障,推動實現政府治理信息化與法治化深度融合的一項積極探索。

  二是指導和規範“互聯網+”行政執法新模式的需要。隨著“粵執法”持續推進應用,上線“粵執法”辦理的行政檢查、行政處罰、行政強製三類案件數量持續增多的同時,也伴隨執法實踐上的新問題、新情況。“互聯網+”行政執法新模式在國家層麵雖有立法,但我省有必要對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細化落實,加強對“互聯網+”行政執法的合法、合規指導。一方麵,一線執法人員對應用電子簽名、電子送達、電子檔案等新技術仍存在顧慮,需要在製度層麵予以支持;另一方麵,推動行政檢查、行政處罰、行政強製等執法行為全過程網上流轉,也需要規範,避免出現行政執法“便管不便民”,切實維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

  二、《辦法》主要亮點

  (一)規範行政權力運行,探索數字化行政執法監督。一是《辦法》明確“粵執法”辦案平台用於行政處罰、行政強製、行政檢查等執法行為的全過程網上流轉和移動執法,基於法定流程和全省統一的執法文書,固化法定辦案流程,實現案源管理、調查取證、審核決定、送達執行等環節智能化應用和管理。二是《辦法》規定“粵執法”監督平台實現行政執法行為全流程智能監督和大數據分析研判,支持與省非稅電子支付及公物倉管理、省行政非訴執行、省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等業務係統的業務聯動,加強監督協同。

  (二)充分依托數字政府,實現集約化建設。一是《辦法》規定“粵執法”建設按照省數字政府改革建設規劃,由省統一開發,采取省統、市建、共推的建設模式,節約建設資金,提高建設效率。二是規定“粵執法”應當充分利用數字政府的改革成果,在網絡、雲資源、基礎數據、支撐能力等方麵均使用數字政府的公共產品,實現智能高效、移動便捷、安全可靠的行政執法應用。

  (三)通過行政執法信息化推動行政執法標準化。一是在平台建設方麵,《辦法》規定 “粵執法”建設執行國家和省的相關標準,製定配套建設標準規範,推動全省行政執法程序、文書、檔案、數據、裝備、罰沒財物等有關標準的規範統一。二是執法要素方麵,明確“粵執法”建設全省統一的行政執法要素基礎數據庫,實現執法依據、執法事項、執法主體及人員、執法文書、行政裁量權基準等要素的數字化、標準化管理。三是在數據治理方麵,《辦法》規定省司法行政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按照國家和省有關標準,整合全省綜合類行政執法數據,形成全省統一主題庫,為行政許可和行政處罰“雙公示”、行政執法監督、行政執法公示、“雙隨機、一公開”“互聯網+監管”等業務提供數據支撐,為一線執法人員減負賦能。

  三、《辦法》主要內容

  《辦法》包括總則、規劃建設、應用管理、數據采集和共享、執法服務保障、安全管理及運維運營服務、責任追究和附則等8章68條,形成了涵括“粵執法”規劃建設、應用管理等方麵規範的集成,主要包含以下內容:

  一是要求省、市、縣(市、區)、鄉鎮(街道)四級行政執法主體全麵上線應用“粵執法”,明確司法行政、yabo2018柏林赫塔 數據管理等相關部門職責;規定建設經費由各級財政保障,建設及應用情況納入法治廣東考評內容。(第一條至第九條)

  二是統籌推進“粵執法”建設。明確“粵執法”建設納入省數字政府改革建設規劃,采取了省統、市建、共推的建設模式;構建全省統一的行政執法要素基礎庫和執法數據主題庫;依托數字政府建設成果,實現智能高效、移動便捷、安全可靠的行政執法應用。(第十條至第十六條)

  三是健全“粵執法”應用管理製度。明確辦案平台應用範圍、網上辦案、移動執法、應急執法、執法協同等要求;規範監督權限,強化執法主體及人員資格管理,加強鎮街綜合執法業務指導;明確行政執法公示範圍及結果信息公示渠道等。(第十七條至第四十五條)

  四是規範數據采集和共享。明確行政執法數據采集、歸集、整合、共享等工作要求,加強對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保護;對行政執法數據統一授權、多次使用作出規定,推動數據高效共享。(第四十六條至第五十一條)

  五是加強執法服務保障。明確法律法規庫、執法事項及依據、執法文書、執法主體及人員庫維護主體責任和方式途徑。(第五十二條至第五十六條)

  六是強化網絡安全等級保護、數據安全保護和密碼安全應用。明確運維運營服務主體及其責任、服務機製、服務隊伍建設及省市一體化等工作要求。(第五十七條至第六十一條)

  七是規定有關行政執法主體及其工作人員以及“粵執法”建設、使用、管理人員,行政執法監督人員的違法違規責任。明確《辦法》施行日期。(第六十二至第六十八條)

  四、“粵執法”推廣應用情況及成效

  我省在全國率先實現了“粵執法”全省統一建設,省、市、縣(市、區)、鄉鎮(街道)四級全麵應用的模式。目前,全省有超過五千家執法主體、超十萬名執法人員上線使用,已累計辦理案件近百萬宗。“粵執法”建設和推廣應用工作取得了顯著成效。一是構建了全省統一的綜合執法平台,為加強審管聯動提供支撐。二是實現了行政執法事項的數字化管理,推動行政權力規範運行。三是支撐了鎮街綜合行政執法信息化,確保縣級執法權“放得下、管得好、有監督”。四是實現了條塊兼顧、上下貫通,建立體係化執法監督新方式。五是建立了行政執法數據高效流轉機製,實現數據全生命周期管理。

  相關鏈接:

  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廣東省一體化行政執法平台管理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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