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規定》《執業藥師職業資格製度規定》等要求,規範執業藥師繼續教育工作,保障執業藥師參加繼續教育的合法權益,不斷提高執業藥師隊伍素質,國家藥監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聯合印發了《執業藥師繼續教育暫行規定》(以下簡稱《規定》)。
一、《規定》出台的背景
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人才教育培訓和人才專業化能力培養工作。習近平總書記指出,人才是實現民族振興、贏得國際競爭主動的戰略資源。黨的二十大報告指出,深入實施人才強國戰略,培養造就大批德才兼備的高素質人才,完善人才戰略布局,堅持各方麵人才一起抓,建設規模宏大、結構合理、素質優良的人才隊伍。2015年,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印發《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規定》,明確了開展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的工作原則、任務要求、管理體製等。2019年,國家藥監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印發《執業藥師職業資格製度規定》,明確了執業藥師應當按照國家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的有關規定接受繼續教育,更新專業知識,提高業務水平。2019年國務院第六次大督查和2020年國務院第七次大督查“回頭看”,明確要求加強執業藥師繼續教育工作,加快研究製定執業藥師繼續教育管理相關標準、規範。上述要求為製定《規定》提供了基本遵循和重要依據。
執業藥師是經過國家職業資格認定並注冊執業的藥學技術人員,執業藥師承擔藥品管理、處方審核調配、合理用藥指導等專業技術工作,是保障藥品質量和用藥安全的重要技術力量。執業藥師參加繼續教育是執業藥師注冊執業的必備條件和提升業務能力的重要手段。目前,執業藥師繼續教育機構存在繼續教育質量參差不齊等問題,有的執業藥師繼續教育機構培訓組織、考試考核等流於形式,執業藥師難以真正提高專業技術能力,執業藥師隊伍素質與保障人民群眾用藥安全的要求仍有差距。加強執業藥師繼續教育管理製度建設,是規範執業藥師繼續教育活動,提升執業藥師隊伍素質的重要途徑,對提升執業藥師專業技術能力、加強執業藥師隊伍建設、保障公眾用藥安全具有重要意義。
二、《規定》起草的過程
在《規定》起草過程中,國家藥監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相關司局係統梳理了黨中央、國務院關於人才工作和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工作的新要求,緊緊圍繞執業藥師職責使命和行業特點,深入了解各地和相關行業學會協會開展執業藥師繼續教育的相關情況,組織開展了執業藥師繼續教育工作調研和問卷調查,委托相關高校開展了課題研究,走訪了執業藥師繼續教育工作機構、相關行業學會協會等,就執業藥師繼續教育工作組織管理、繼續教育內容方式和繼續教育機構、學時管理、考核監督等內容進行了多次座談,深入研究、反複討論相關問題,形成了《規定》(征求意見稿)。
《規定》(征求意見稿)征求了省級藥品監管部門、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意見,請各省級藥品監管部門牽頭組織轄區內執業藥師代表,藥品生產、經營、使用單位及其他需要藥學服務的單位代表,執業藥師工作其他有關機關、企事業單位以及社會團體代表等,通過召開座談會等多種形式深入征集相關意見。同時,通過國家藥監局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官網向社會公開征求了意見。反饋的意見建議主要涉及學時數量、折算標準、職責分工等方麵。在逐條梳理、分析研究的基礎上,對相關內容作了進一步修改完善。
三、《規定》的主要內容
《規定》共有6章30條,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第一章總則,明確了《規定》的製定依據,執業藥師繼續教育工作的基本要求和執業藥師繼續教育工作遵循的基本原則。強調執業藥師享有參加繼續教育的權利和接受繼續教育的義務,執業藥師用人單位應當為執業藥師參加繼續教育活動提供保障。
第二章組織管理,對執業藥師繼續教育管理體製、職責分工等內容進行了明確規定。國家藥監局會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負責全國執業藥師繼續教育工作的綜合管理和統籌協調,製定全國執業藥師繼續教育工作政策,指導監督全國執業藥師繼續教育工作的組織實施。各省級藥品監管部門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共同負責本行政區域執業藥師繼續教育工作的綜合管理和組織實施。
第三章內容、方式和機構,對執業藥師繼續教育內容、方式以及繼續教育機構等內容進行了明確規定。明確執業藥師繼續教育內容包括公需科目和專業科目,教育方式包括脫產培訓、網絡培訓、學曆(學位)教育、承擔研究課題、發表學術論文、主持授課、參加評比競賽等多種形式。加強繼續教育機構管理,明確依法成立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大型企業、社會組織的培訓機構等各類教育培訓機構可以麵向執業藥師提供繼續教育服務。對繼續教育機構基本條件、教學設施、師資管理、禁止行為等工作提出要求,督促提升教育質量。
第四章學時管理,對學時管理、學時標準等內容進行了明確規定。按照《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規定》要求,明確執業藥師每年應當參加不少於90學時的繼續教育。執業藥師繼續教育不再實行學分計算。對脫產培訓、網絡培訓等不同繼續教育方式的學時折算標準進行了細化。強調繼續教育學時在全國範圍內當年度有效,原則上不得結轉或順延至以後年度。對因特殊原因無法按時取得當年度繼續教育學時的,明確了補學要求。同時,執業藥師在參與援派工作或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工作期間提供藥品管理與藥學服務等,可視同參加繼續教育。
第五章考核監督,分別對激勵機製、監督檢查、教育質量監測等內容進行了明確規定。強調將繼續教育情況作為執業藥師考核評價、崗位聘用的重要依據,作為職務聘任、職稱評審的重要條件。強調省級以上藥品監管部門會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按照有關規定對執業藥師繼續教育工作實施監督檢查,持續組織對執業藥師繼續教育機構教學質量開展動態監測。同時,明確了執業藥師、繼續教育機構等未按要求開展繼續教育或繼續教育中違反相關規定的處理方式。
第六章附則,對執業藥師定義、參照適用對象和施行時間等內容進行了明確規定。《規定》重申執業藥師定義的目的是明確執業藥師繼續教育的適用對象為執業藥師,並鼓勵取得執業藥師職業資格證書未注冊執業人員參照本規定參加繼續教育。明確《規定》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相關鏈接:
國家藥監局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於印發執業藥師繼續教育暫行規定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