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藥品監督管理局
通 告
2024年 第10號
經監督檢查,深圳市和君康大藥房有限公司等4家藥品經營企業綜合評定結論為不符合要求,存在嚴重藥品質量安全隱患。根據《藥品管理法》第九十九條及《藥品檢查管理辦法(試行)》第六十一條規定,廣東省藥品監督管理局對該企業采取暫停銷售的風險控製措施,現予以公布。
企業應當嚴格落實主體責任,按照檢查處理結果要求暫停銷售,排除質量安全隱患後,向廣東省藥品監督管理局提交整改報告,經複查符合條件後予以解除風險控製措施。
特此通告。
廣東省藥品監督管理局
2024年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