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首頁 > 政務公開 > 工作文件
廣東省財政廳 廣東省藥品監督管理局關於印發《廣東省省級財政藥品監管補助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發布時間:2023-08-30 09:09:43 來源:廣東省藥品監督管理局 瀏覽次數:1665 【字體: 打印

粵財社〔2023〕152號

省直有關單位,各地級以上市財政局、市場監管局,各縣(市、區)財政局、市場監管局:

  為進一步規範和加強省級財政藥品監管補助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及預算管理製度規定,結合我省實際,省財政廳、省藥品監管局製定了《廣東省省級財政藥品監管補助資金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廣東省財政廳 廣東省藥品監督管理局

  2023年8月14日   

  廣東省省級財政藥品監管補助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和加強省級財政藥品監管補助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和《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深化預算管理改革 切實提高省級年初預算到位率和資金使用效益的通知》(粵府函〔2022〕236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省藥品監管工作實際,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省級財政藥品監管補助資金(以下簡稱補助資金),是指省財政通過一般公共預算安排,用於支持我省藥品、醫療器械、化妝品(以下統稱藥品)監督管理事業發展的補助資金。

  第三條 補助資金的分配和管理堅持公平、公正原則,依法依規、突出重點、注重績效、科學分配、分級管理、各負其責、規範管理。

  第二章 部門職責

  第四條 省財政部門負責預算編製和預算監管,審核補助資金分配方案、下達預算並辦理資金撥付,對資金使用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績效管理等。

  省藥品監管部門負責提出年度資金分配方案,指導和監管項目實施和補助資金預算執行,組織開展補助資金監督檢查,組織實施補助資金預算績效管理等。

  第五條 市、縣(市、區)財政部門應按照分級管理的原則,將補助資金納入本地區預算全流程規範管理,按規定審核、下達預算,及時辦理資金撥付。

  市、縣(市、區)藥品監管部門要加強補助資金的具體使用和管理,負責本行政區域補助資金的細化分配和預算執行監管,組織項目實施、監管和驗收總結,按規定具體實施預算績效管理,開展績效自評和監督檢查等。

  用款單位負責項目具體實施,承擔補助資金預算執行主體責任,嚴格按照經批準的項目資金和績效目標要求組織實施,及時完成項目工作任務,做好補助資金預算績效管理、項目驗收總結等,確保資金安全有效使用。

  第三章 使用範圍與分配管理

  第六條 補助資金主要用於藥品監督管理、抽查檢驗等監管工作支出,以及與藥品監管能力建設相關的儀器設備購置及運維、人員隊伍建設等支出。

  補助資金不得用於基本建設支出,不得用於因公出國(境)費、一般公務用車(執法執勤用車和特種專業技術用車除外)購置及運維費、公務接待費,不得用於編製內在職人員工資性支出和離退休人員離退休費,不得用於支付罰款、捐款、讚助、投資等支出,不得用於國家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

  第七條 補助資金采用因素法、項目法、因素法和項目法相結合的方式分配,適當向粵東西北地區傾斜。

  采用因素法分配的,分配因素主要包括藥品監管工作任務量、監管服務對象數量、區域常住人口數、績效情況(包括近年績效評價、自評複核結果、資金支出進度)等。在分配資金時,可根據國家和省有關部署及工作要求,對具體分配因素及權重進行適當調整。

  采用項目法分配的,采取自下而上、逐級申報的方式進行項目申報。其中,市縣用款單位申報項目,應經地級以上市藥品監管部門審核後報省藥品監管部門。省藥品監管部門通過內部集體研究審核、實地調研、專家評審或委托第三方專業機構評估等方式,提出擬支持項目及補助資金建議。

  第四章 資金使用管理

  第八條 補助資金支付按照國庫集中支付有關製度執行,各級財政要及時辦理資金預算下達和撥付。市縣財政部門應在規定時間內將資金撥付用款單位。用款單位不屬於財政預算單位的,由財政按集中支付管理規定,直接將款項撥付至用款單位。補助資金在使用過程中涉及政府采購的,應當按照政府采購法律法規和有關製度規定執行。

  第九條 各級財政、藥品監管部門和用款單位應加強資金使用管理,提高預算執行效率。用款單位要嚴格執行財務規章製度和會計核算辦法,對補助資金實行專賬核算,各項支出必須符合資金使用範圍,如存在為多個項目共同消耗或使用、不能根據原始憑證直接計入的費用,應製定科學合理的費用核算辦法合理分攤相關費用,不得截留、擠占、挪用資金,確保資金安全和專款專用。

  第十條 各級藥品監管部門和用款單位應根據各自職責加強補助資金項目管理,落實項目管理主體責任,加快項目組織實施,確保年度藥品監管工作任務保質保量完成。

  第十一條 補助資金形成的資產屬於國有資產,應當按照國家和省國有資產管理有關規定管理和使用。

  第十二條 在預算執行過程中,如發生項目變更、終止,確需調整預算的,應當按照規定和程序進行審批。未經批複,項目用款單位不得擅自變更項目資金使用用途。按項目法分配的,應按原申報程序申請調整項目資金用途;按因素法分配的,由各地在不改變資金原資金使用範圍的前提下審批調整。

  第十三條 用款單位要嚴格按照財政部門批複的預算執行,不得隨意調劑預算,在完成項目工作任務的前提下確需調劑的,按預算管理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有關結轉結餘資金管理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 績效與監督管理

  第十五條 預算編製階段,省藥品監管部門應組織申報並編製補助資金績效目標,隨資金分配方案報省財政部門審核。按照預算管理規定,市、縣(市、區)藥品監管部門要商同級財政部門設定(細化)補助資金區域績效目標,明確資金與工作預期達到的效果。補助資金績效目標應與政策依據、業務範圍、支出內容相匹配,績效指標應涵蓋業務相關的個性化產出指標和效益指標。

  第十六條 預算執行階段,各級財政、藥品監管部門對補助資金實施全程預算績效管理,提升資金使用效益。省藥品監管部門應加強補助資金的預算績效運行監控,對預算執行進度情況進行通報和督促,在監控中發現與既定績效目標發生偏離的,及時責成項目單位采取措施予以糾正;情況嚴重的,調整、暫緩或者停止執行。省財政部門對補助資金預算執行進度情況與績效目標實現情況進行監控。

  第十七條 預算年度終了,省藥品監管部門應布置各地各單位對補助資金開展單位自評,審核並彙總形成補助資金績效自評結果報送省財政部門。省藥品監管部門、財政部門分別適時組織開展部門評價(自評複核)和財政評價,並督促指導市縣落實整改,績效評價結果作為資金分配的重要依據。

  第十八條 各級財政、藥品監管部門要加強補助資金使用監督管理,按規定組織對補助資金的監督檢查,發現問題及時糾正和處理。用款單位應按要求接受各級財政、藥品監管、審計、監察等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九條 對補助資金分配、審批、使用過程中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依據《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 》等規定追究相關單位及責任人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為5年。《關於印發廣東省促進經濟高質量發展專項資金(市場監督管理-藥品監督管理)管理辦法的通知》(粵財社〔2019〕148號)同時廢止。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省藥品監管局負責解釋。


附件:
分享文章到
返回頂部打印頁麵關閉本頁
掃一掃在手機打開當前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