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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開 規章庫

廣東省藥品監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開

廣東省藥品監督管理局信息公開指南

  為更好地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提供政府信息公開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2019年4月修訂版,以下簡稱《條例》)的規定,製定本指南。

  一、主動公開政府信息

  廣東省藥品監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開的內容為廣東省藥品監督管理局在履行職責過程中製作或者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非涉密信息,主要包括以下8類:

  (一)組織機構。主要包括廣東省藥品監督管理局及內設機構,直屬單位的機構設置、主要職責等;

  (二)部門文件。主要包括由廣東省藥品監管局製定的規範性文件和需社會公眾廣泛知曉或參與的文件等;

  (三)行政執法。主要包括行政許可、行政處罰等;

  (四)辦事指南。申請行政許可或其它事項需要提交的材料目錄及相關表格下載;

  (五)工作動態。主要包括廣東省藥品監督管理局工作動態信息;藥品、醫療器械、化妝品安全監管工作情況等;

  (六)財政預決算;

  (七)政府信息公開年度工作報告;

  (八)其他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

  廣東省藥品監督管理局主要通過政府公眾網站(www.mpa.gd.gov.cn)主動公開政府信息,必要時通過新聞發布會(不定期)、報刊、廣播、電視等媒體(不定期)公開。

   二、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

  除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向本機關申請獲取相關政府信息。

  (一)受理機構、時間、地點

  廣東省藥品監督管理局辦公時間:周一至周五,8:30-12:00,14:00-17:30(節假日、公休日除外,季節性辦公時間調整見公告)。

  受理機構:廣東省藥品監督管理局辦公室

  聯係地址:廣州市東風東路753號之二

  聯係電話:020-37886020;傳真號碼:020-37886128,

  郵政編碼:510080。

  電子郵箱:gddaxxgk@gd.gov.cn

  (二)提出申請

  向廣東省藥品監督管理局申請獲取政府信息的申請人,應當填寫《廣東省藥品監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見附件1)。《申請表》可以在受理機構處領取,也可以在廣東省藥品監督管理局信息公開指南中(http://mpa.gd.gov.cn/bgtgkml/guide.html)下載,複製有效。

  1.申請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應當真實載明下列內容:

  (1)申請人的姓名或名稱、有效身份證明、聯係方式。

  (2)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名稱、文號或者便於行政機關查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所需的政府信息應當描述明確、詳盡,有助於受理機構確定信息內容。

  (3)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獲取信息的方式、途徑。

  (4)當麵申請的,應當出示有效身份證件;通過郵政寄送提交申請的,應隨申請表附有效身份證件複印件;電子郵箱申請的,應上傳有效身份證件掃描件或照片。

  (5)承諾所獲取的政府信息,隻用於自身的需要,不作任何炒作及隨意擴大公開範圍。

  2.申請人可以通過以下方式提出申請:

  (1)書麵申請。

  ①當麵提交

  本機關在一樓接待室設置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受理點,申請人可到現場當麵提交申請。

  地址:廣州市東風東路753號之二,辦公時間:8:30-12:00,14:00-17:30(節假日除外)

  ②信函提交

  申請人通過信函方式提出申請的,應當在信封的顯著位置標注“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字樣,以“郵政寄送”方式提交申請。

  (2)通過電子郵件提交申請。

  申請人下載電子版《廣東省藥品監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見附件1)填寫後,附上有效身份證明,通過電子郵件方式提交至廣東省藥品監督管理局依申請公開電子郵箱:gddaxxgk@gd.gov.cn

  (三)申請處理

  登記初審。受理機構收到申請後,將進行登記和初審(必要時將出具回執)。

  初審內容包括:所需政府信息描述是否明確,形式要件是否完整,身份證明是否真實。

  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內容不明確的,自收到申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告知申請人作出補正。申請人無正當理由逾期不補正的,視為放棄申請,本機關不再處理該政府信息公開申請。

  經初審申請符合受理各項規定的,將根據不同情況作出答複。

  (四)申請時間的確認

  1.申請人當麵提交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以提交之日為收到申請之日;

  2.申請人以郵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以行政機關簽收之日為收到申請之日;

  3.以平常信函等無需簽收的郵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應當於收到申請的當日與申請人確認,確認之日為收到申請之日;

  4.申請人通過互聯網渠道或者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的傳真提交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以雙方確認之日為收到申請之日。

  (五)答複

  對於能夠當場答複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將當場答複;不能當場答複的,自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答複;確需延長答複期限的,經廣東省藥品監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同意,延長答複時間不超過20個工作日,並告知申請人。本機關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機關意見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前款規定的期限內。

  1.所申請公開信息已經主動公開的,告知申請人獲取該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徑;
  2.所申請公開信息可以公開的,向申請人提供該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請人獲取該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徑和時間;

  3.本機關依據條例規定決定不予公開的,告知申請人不予公開並說明理由;

  4.經檢索沒有所申請公開信息的,告知申請人該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請公開信息不屬於本機關負責公開的,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能夠確定負責公開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的,告知申請人該行政機關的名稱、聯係方式;

  6.本機關已就申請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作出答複、申請人重複申請公開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請人不予重複處理;

  7.所申請公開信息屬於工商、不動產登記資料等信息,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對信息的獲取有特別規定的,告知申請人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8.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應當公開的內容,但能作區分處理的,向申請人提供可以公開的部分內容,對不予公開的部分告知其理由;

  9.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但經征得權利人同意公開或者本機關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告知申請人獲取該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徑,並將決定公開的內容和理由書麵告知權利人。

  詳見廣東省藥品監督管理局處理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流程圖(附件2)。

  (六)收費

  《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行政機關依申請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費用。但是,申請人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數量、頻次明顯超過合理範圍的,行政機關可以收取信息處理費。行政機關收取信息處理費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全國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製定。

  (七)監督保障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受理機構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的,可以根據《條例》第四十六條、第五十一條規定,可以向上一級行政機關或者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投訴、舉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侵犯其合法利益的,也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廣東省藥品監督管理局接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意見建議、投訴舉報。舉報電話:020-87612331;電子郵箱:gdda12331@gd.gov.cn


  附件:

  附件1:廣東省藥品監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doc

  附件2:廣東省藥品監督管理局依申請公開流程圖.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