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情況查詢
昵稱:
小李飛刀
留言日期:
2024-02-02
主題:
出售冬蟲夏草是否需要取得許可?
內容:
《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植物保護條例》第十八條第二款規定:出售、收購國家二級保護野生植物的,必須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機構批準。請問該法條中所述的經批準如何解讀?冬蟲夏草屬於國家二級重點保護野生植物,現在市場上銷售冬蟲夏草的店鋪是否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機構申請許可?
查詢結果
受理時間:
2024-02-04
答複時間:
2024-02-04
答複單位:
廣東省林業局
答複內容:

您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植物保護條例》(以下稱《條例》)第十六條規定:“采集國家二級保護野生植物的,必須經采集地的縣級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門簽署意見後,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機構申請采集證。”《條例》第十八條規定:“出售、收購國家二級保護野生植物的,必須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機構批準。”具體辦理手續請詳細谘詢冬蟲夏草原產地的地市林業主管部門。感謝您對林業工作的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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