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49號)

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廢止《廣東省經紀人管理條例》等五項地方性法規的決定

(2019年11月29日廣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

  廣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決定,廢止下列五項地方性法規:

  一、《廣東省經紀人管理條例》(1993年11月16日廣東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根據1997年5月31日廣東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關於修改〈廣東省經紀人管理條例〉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14年9月25日廣東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關於修改〈廣東省商品房預售管理條例〉等二十七項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二、《廣東省風景名勝區條例》(1998年7月29日廣東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根據2012年7月26日廣東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五次會議《關於修改〈廣東省民營科技企業管理條例〉等二十三項法規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18年11月29日廣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關於修改〈廣東省環境保護條例〉等十三項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三、《廣東省城鎮房地產權登記條例》(1994年7月6日廣東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通過 根據1999年11月27日廣東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關於修改〈廣東省城鎮房地產權登記條例〉的決定》修正)

  四、《廣東省地質環境管理條例》(2003年7月25日廣東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根據2012年7月26日廣東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五次會議《關於修改<廣東省民營科技企業管理條例>等二十三項法規的決定》修正)

  五、《廣東省沿海砂石出口作業點和港澳籍小型船舶進出砂石出口作業點作業的行政許可規定》(2005年12月2日廣東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  2009年11月26日廣東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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