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林業廳關於印發《廣東省林業領域主要信訪投訴請求法定處理途徑清單(試行)》的通知

各地級以上市林業主管部門,廳直屬有關單位:

為積極推進通過法定途徑分類處理林業領域信訪投訴請求工作,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法解決社會矛盾,根據省委、省政府部署和要求,我廳在借鑒試點廳、局經驗的基礎上,對有明確信訪渠道以外法定途徑的林業領域主要信訪投訴請求進行了分類梳理,形成了《廣東省林業領域主要信訪投訴請求法定處理途徑清單(試行)》。現印發給你們,並就做好有關工作通知如下:

一、進一步提高思想認識。通過法定途徑分類處理信訪投訴請求,是貫徹全麵依法治國戰略部署、把信訪納入法治化軌道的重要舉措,是對《信訪條例》規定的細化和落實,是依法規範信訪工作、依法解決群眾合理合法訴求的具體體現。各地林業主管部門要進一步提高思想認識,強化責任擔當,積極推動落實,保障合理合法訴求依照法律規定和程序就能得到合理合法的結果。

二、認真做好分類導入。要依照“法定途徑”的界定標準,從源頭上做好甄別。判定是否“法定途徑”,應符合三個標準:一是由現行法律、法規、規章及規範性文件作出明確規定;二是一般應具備明確的主體、時限和操作程序等要素;三是經過該途徑處理的結果具有法律效力。各地林業主管部門信訪機構要準確分類判定導入途徑,對有明確信訪渠道以外法定途徑的,應當導入相應途徑依法按程序處理;對不能通過這些法定途徑解決、符合《信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的,作為信訪事項,按照《信訪條例》的規定處理。

三、高度重視宣傳引導。通過法定途徑分類處理信訪投訴請求是一項老規定新舉措,要向社會公布“法定途徑清單”,通過多種方式廣泛宣傳,營造良好的輿論氛圍。要耐心細致做好信訪群眾的說服解釋工作,轉變“信訪不信法”的觀念,引導他們通過法定途徑,依法理性維護自身合法權益。要加強教育培訓,使廣大林業幹部職工準確掌握按照法定途徑分類處理信訪投訴請求的相關規定、流程和方法,增強依法辦理信訪事項的主動性。

四、切實加強組織領導。通過法定途徑分類處理林業信訪投訴請求工作是一項係統工程,各地林業主管部門要加強領導,積極推進。要統籌協調,同步規範林業主管部門信訪機構和職能部門法定途徑導入標準、配套措施和處理程序,強化甄別、引導、分流和辦理過程中的協調聯動,做到導入法定途徑的信訪投訴請求有人接、有人管、有人辦,及時就地解決問題。要加強向當地黨委、政府的彙報以及與信訪部門的溝通,協調解決工作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林業主管部門信訪工作機構要發揮好作用,履行好職責,進一步規範工作流程,提高窗口服務質量。

各地在執行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及時反饋廳辦公室。





廣東省林業廳

2015年12月29日




抄送:省國有林場服務總站、省自然保護管理辦公室。



附件:


廣東省林業領域主要投訴請求法定處理途徑清單(試行)


一、處理申訴求決類問題的法定途徑

申訴求決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依據法律法規或組織章程規定,向國家機關、政黨、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申訴,要求重新做出處理或解決矛盾糾紛。

(一)協商、調解、仲裁、訴訟類

1.主要投訴請求:

(1)反映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農村林地承包合同發生的糾紛。

(2)反映因農村林地承包經營權轉包、出租、互換、轉讓、入股等流轉發生的糾紛。

(3)反映因收回、調整承包林地發生的糾紛。

(4)反映因確認農村林地承包經營權發生的糾紛。

(5)反映因侵害農村林地承包經營權發生的糾紛。

(6)反映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農村林地承包經營糾紛。

2.法定處理途徑:通過協商、調解、仲裁、訴訟處理。

3.主要依據:《森林法》、《合同法》、《農村土地承包法》、《物權法》、《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等。

(二)行政裁決類

1.主要投訴請求:

(1)反映林木、林地權屬爭議的問題。

(2)反映自然保護區、森林公園、濕地公園的森林、土地等權屬爭議的問題。

2.法定處理途徑:通過行政裁決處理。

3.主要依據:《森林法》、《土地管理法》、《物權法》、《森林法實施條例》、《林木林地權屬爭議處理辦法》以及自土地改革起各個時期的相關法律、法規、政策等。

(三)行政許可類

1.主要投訴請求:

(1)申請林木采伐許可證、木材運輸證,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的問題。

(2)申請出口國家限製出口的珍貴樹木或者其製品、衍生物,或者進出口的樹木或者其製品、衍生物屬於中國參加的國際公約限製進出口的瀕危物種的問題。

(3)申請獵捕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問題。

(4)申請馴養繁殖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問題。

(5)申請出售、收購、利用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或者其產品的問題。

(6)申請運輸、攜帶保護野生動物或者其產品出省境的問題。

(7)申請出口國家重點保護陸生野生動物或者其產品,進出口中國參加的國際公約所限製進出口的陸生野生動物或者其產品的問題。

(8)申請外國人在中國境內對國家重點保護陸生野生動物進行野外考察、標本采集或者在野外拍攝電影、錄像的問題。

(9)申請建立固定狩獵場的問題。

(10)申請引進境外陸生野生動物外來物種的問題。

(11)申請采集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林業)的問題。

(12)申請出售、收購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林業)的問題。

(13)申請出口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林業),或者進出口中國參加的國際公約所限製進出口的野生植物(林業)的問題。

(14)申請外國人在中國境內對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林業)進行野外考察的問題。

(15)申請外國人進入自然保護區的問題。

(16)申請在自然保護區建立機構和修築設施的問題。

(17)申請進入林業係統自然保護區從事科學研究、教學實習、參觀考察、拍攝影片、登山等活動的問題

(18)申請采集或者采伐國家重點保護的天然林木種質資源的問題。

(19)申請移植、采伐、采摘紅樹林的問題。

(20)申請生產、經營林木種子的問題。

(21)申請收購珍貴樹木種子或者限製收購的林木種子的問題。

(22)申請向境外提供或者從境外引進林木種質資源的問題。

(23)申請進口林木種子的問題。

(24)申請林木品種審定和從相鄰省、自治區、直轄市引進林木良種的問題。

(25)申請應實施檢疫的林業植物、林業植物產品,或者林木種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檢疫的問題。

(26)申請從國外引進林木種子、苗木檢疫的問題。

(27)申請在林業植物檢疫對象的非疫區進行研究的問題。

(28)申請在森林防火區內野外用火,進行實彈演習、爆破等活動,森林高火險期內進入森林高火險區的問題。

(29)申請省級森林公園的設立(改變管理機構、改變經營範圍、撤銷)的問題。

(30)申請省屬國有林場商品林采伐許可證的問題。

(31)申請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林業行政許可問題。

2.法定處理途徑:通過行政許可申請。

3.主要依據:《森林法》、《野生動物保護法》、《種子法》、《行政許可法》、《植物檢疫條例》、《森林防火條例》、《森林病蟲害防治條例》、《陸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自然保護區條例》、《野生植物保護條例》、《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森林法實施條例》、《退耕還林條例》、《瀕危野生動植物進出口管理條例》、《廣東省濕地保護條例》、《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森林和野生動物類型自然保護區管理辦法》、《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馴養繁殖許可證管理辦法》、《引進陸生野生動物外來物種種類及數量審批管理辦法》、《建設項目使用林地審核審批管理辦法》、《國家級森林公園管理辦法》、《森林公園管理辦法》、《廣東省野生動物保護管理條例》、《廣東省森林公園管理條例》等。

(四)行政補償、行政給付類

1.主要投訴請求:

(1)反映森林生態效益補償費的問題。

(2)反映因保護國家和地方重點保護野生動物,造成農作物或者其他損失的問題。

(3)反映因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為選育林木良種建立測定林、試驗林、優樹收集區、基因庫而減少經濟收入的問題。

(4)反映林木良種補貼的問題。

(5)反映因撲救森林火災負傷、致殘或者死亡的問題。

2.法定處理途徑:通過行政補償、行政給付處理。

3.主要依據:《森林法》、《野生動物保護法》、《種子法》、《森林防火條例》、《森林法實施條例》、《陸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中央財政林業補助資金管理辦法》、《廣東省森林防火管理規定》、《廣東省省級生態公益林效益補償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等。

(五)行政複議、訴訟類

1.主要投訴請求:

(1)反映對林業主管部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行政強製決定不服的問題。

(2)反映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林業主管部門頒發許可證、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或者申請林業主管部門審批、登記有關事項,林業主管部門沒有依法辦理的問題。

(3)反映對林業主管部門作出的有關許可證、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變更、終止、撤銷決定不服的問題。

(4)反映林業主管部門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問題。

2.法定處理途徑:通過行政複議、訴訟處理。

3.主要依據:《行政訴訟法》、《行政複議法》、《國家賠償法》、《行政處罰法》、《行政許可法》、《行政強製法》、《行政複議法實施條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行政許可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等。

二、處理揭發控告類問題的法定途徑

揭發控告是指向行政機關、司法機關等反映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違法違紀事實或線索,要求依法製止、懲處或賠償。

(一)行政監察類

1.主要控告舉報:

(1)檢舉林業行政人員違反法定權限實施林業行政許可,違反規定發放林業許可文件、證件等的問題。

(2)檢舉林業行政人員拒不執行法律、法規或者違反法律、法規、政策和決定、命令以及行政紀律的問題。

2.法定處理途徑:按幹部管理權限實行行政監察。

3.主要依據:《森林法》、《野生動物保護法》、《種子法》、《行政監察法》、《行政許可法》、《森林法實施條例》、《陸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植物檢疫條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等。

(二)行政處罰類

1.主要控告舉報:

(1)檢舉盜伐、濫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超過木材生產計劃采伐以及在林木采伐許可證規定的地點以外采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問題。

(2)檢舉違法進行開墾、采石、采砂、采土、采種、采脂和其他活動,毀林采種或者違反操作技術規程采脂、挖筍、掘根、剝樹皮及過度修枝,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毀壞的問題。

(3)檢舉違法在幼林地和特種用途林內砍柴、放牧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損壞的問題。

(4)檢舉無木材運輸證運輸木材,運輸木材貨證不符,使用偽造、塗改的木材運輸證運輸木材,承運無木材運輸證的木材的問題。

(5)檢舉買賣林木采伐許可證、木材運輸證、批準出口文件、允許進出口證書的問題。

(6)檢舉在林區違法收購明知是盜伐、濫伐的林木的問題。

(7)檢舉未經批準,擅自改變林地用途的問題。

(8)檢舉未經批準,擅自將防護林和特種用途林改變為其他林種的問題。

(19)檢舉臨時占用林地逾期不歸還的問題。

(10)檢舉擅自移動或者毀壞為林業服務的標誌的問題。

(11)檢舉非法捕殺國家重點保護陸生野生動物的問題。

(12)檢舉違法在禁獵區、禁獵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獵捕陸生野生動物的問題。

(13)檢舉未取得狩獵證或者未按狩獵證規定獵捕陸生野生動物的問題。

(14)檢舉在自然保護區、禁獵區破壞國家或者地方重點保護陸生野生動物主要生息繁衍場所的,或者在自然保護區、禁獵區破壞非國家或者地方重點保護野生動物主要生息繁衍場所的問題。

(15)檢舉非法出售、收購、運輸、攜帶國家或者地方重點保護陸生野生動物及其產品的問題。

(16)檢舉偽造、倒賣、轉讓特許獵捕證、狩獵證、馴養繁殖許可證或者允許進出口證明書等問題。

(17)檢舉未取得馴養繁殖許可證,或者超越馴養繁殖許可證規定範圍馴養繁殖國家重點保護陸生野生動物的問題。

(18)檢舉外國人未經批準在中國境內對國家重點保護陸生野生動物進行野外考察、標本采集或者在野外拍攝電影、錄像的問題。

(19)檢舉未取得采集證或者未按照采集證的規定采集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林業)的問題。

(20)檢舉違法出售、收購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林業)的問題。

(21)檢舉偽造、倒賣、轉讓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林業)采集證、允許進出口證明書或者有關批準文件的問題。

(22)檢舉外國人在中國境內采集、收購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林業),或者未經批準對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林業)進行野外考察的問題。

(23)檢舉移動、破壞自然保護區界標,未經批準進入自然保護區或者不服從管理,不提交在緩衝區進行的科研教學和標本采集活動成果副本的問題。

(24)檢舉違法在自然保護區進行砍伐、放牧、狩獵、捕撈、采藥、開墾、燒荒、開礦、采石、挖沙等活動的問題。

(25)檢舉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拒絕行政主管部門監督檢查,或者檢查時弄虛作假的問題。

(26)檢舉在林業主管部門管理的濕地保護區、濕地公園等範圍內擅自圍(開)墾、填埋濕地,挖塘、采砂、取土、燒荒,擅自排放濕地水資源、修建阻水或者排水設施,非法占用、征用濕地的,擅自移植、采伐、采摘紅樹林的問題。

(27)檢舉違法生產、經營假、劣種子的問題。

(28)檢舉未取得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偽造、變造、買賣、租借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或者未按照許可證的規定生產、經營林木種子的問題。

(29)檢舉違法為境外製種的種子在國內銷售,未經批準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國家重點保護的天然種質資源的問題。

(30)檢舉經營的種子未按規定包裝、附具標簽,偽造、塗改標簽或者試驗、檢驗數據,未按規定製作、保存種子生產、經營檔案或者備案的問題。

(31)檢舉違法向境外提供或從境外引進種質資源的問題。

(32)檢舉未審先推林木種子,違法搶采掠青、損壞母樹或者在劣質林內和劣質母樹上采種,未經批準收購林木種子,在種子生產基地進行病蟲害接種試驗的問題。

(33)檢舉未按照規定辦理林業植物檢疫證書或者在報檢過程中弄虛作假,偽造、塗改、買賣、轉讓植物檢疫單證、印章、標誌、封識,未按規定調運、隔離試種或者生產應施檢疫的植物、植物產品,擅自開拆植物、植物產品包裝、調換植物、植物產品,擅自改變植物、植物產品的規定用途,引起疫情擴散的問題。

(34)檢舉用帶有危險病蟲害的林木種苗進行育苗或者造林,發生林業有害生物不除治或者除治不力造成林業有害生物蔓延成災,隱瞞或者虛報森林病蟲害情況造成林業有害生物蔓延成災的問題。

(35)檢舉未履行森林防火責任,拒絕接受森林防火檢查或者接到整改通知逾期不消除火災隱患,森林防火期內在森林防火區擅自野外用火,未經批準進行實彈演習、爆破等活動的問題。

(36)檢舉森林防火期內未按規定設置森林防火警示宣傳標誌,進入森林防火區的機動車輛未安裝森林防火裝置,森林高火險期內未經批準擅自進入森林高火險區活動的問題。

(37)檢舉未經林業植物新品種權人許可,以商業目的生產或者銷售授權品種的繁育材料,假冒授權品種,銷售授權品種未使用其注冊登記的名稱的問題。

(38)檢舉國家工作人員以外的其他人員弄虛作假、虛報冒領退耕還林補助資金,尚不構成刑事處罰的問題。

(39)檢舉退耕還林者擅自複墾,在退耕還林項目實施範圍內從事濫采、亂挖等破壞地表植被的活動,尚不構成刑事處罰的問題。

(40)檢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涉林問題。

2.法定處理途徑:未達到刑事立案標準的進行行政處罰。

3.主要依據:《森林法》、《野生動物保護法》、《行政處罰法》、《種子法》、《植物檢疫條例》、《森林防火條例》、《森林病蟲害防治條例》、《陸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自然保護區條例》、《野生植物保護條例》、《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森林法實施條例》、《退耕還林條例》、《瀕危野生動植物進出口管理條例》、《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馴養繁殖許可證管理辦法》、《林業行政處罰程序規定》、《引進陸生野生動物外來物種種類及數量審批管理辦法》、《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實施細則(林業部分)》、《森林公園管理辦法》、《國家級森林公園管理辦法》、《國有林場管理辦法》、《林業植物新品種保護行政執法辦法》、《建設項目使用林地審核審批管理辦法》、《廣東省野生動物保護管理條例》、《廣東省濕地保護條例》、《廣東省森林防火管理規定》、《廣東省森林公園管理條例》等。

(三)立案偵查類

1.主要控告舉報:

(1)檢舉破壞森林資源違法行為已達到刑事立案標準的問題。

(2)檢舉破壞野生動物資源違法行為已達到刑事立案標準的問題。

(3)檢舉其他應當立案偵查的涉林違法犯罪行為的問題。

2.法定處理途徑:立案偵查。

3.主要依據:《刑法》及《刑法修正案》、《刑事訴訟法》、《森林法》、《野生動物保護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森林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林地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國家林業局公安部關於森林和陸生野生動物刑事案件管轄及立案標準》、《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條、第三百四十二條、第四百一十條的解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三百一十二條的解釋》等。

三、處理信息公開類問題的法定途徑

政府信息公開是指行政機關應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申請,依法公開由其在履職過程中製作或者獲取的,以一定方式記錄、保存的信息。

(一)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屬於林業信息公開範圍的,應按照《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二十條的規定,向林業主管部門信息公開工作機構提出。

(二)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林業主管部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的,可以向上級行政機關、監察機關或者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舉報。

(三)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林業主管部門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四、信訪類問題的法定途徑

對林業部門(含直屬單位)及其工作人員的職務行為反映情況,提出建議、意見的,由有權處理的林業部門按《信訪條例》規定辦理。

(一)反映林業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作為、亂作為

1.反映林業部門對林業行政違法行為未履行監管職責。

2.反映林業部門對群眾舉報的屬於本部門職責問題未及時調查處理。

3.反映林業部門未履行依申請公開信息職責。

4.反映林業部門工作人員向被舉報人透露舉報人信息,導致舉報人受到打擊報複。

5.反映林業部門工作人員濫用職權。

6.反映林業部門工作人員違反黨紀政紀。

以上事項,由有權處理的林業部門調查核實。其中,反映工作人員違紀線索的,按幹部管理權限轉行政監察部門辦理。

主要依據:《信訪條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行政監察法》等。

(二)反映行政管理工作的意見建議

1.對林業部門職責範圍內的行政管理工作提出意見建議。

2.對林業部門及直屬單位工作人員職務行為提出意見建議。

以上事項,由有權處理的林業部門調查核實。

主要依據:《信訪條例》。

(三)谘詢類

1.谘詢林業部門機構設置、職能分工或者行政許可條件、辦事程序的,轉為業務工作或信息公開途徑辦理。

2.谘詢林業法律、法規、規章含義的,向信訪人說明法律、法規、規章的解釋權限、條件和程序。經法規部門審查,符合法定條件的,啟動解釋程序。不符合法定條件的,林業部門可以向信訪人提供谘詢意見供其參考,但此類谘詢意見不具備法律、法規、規章解釋的效力。

3.認為當地林業部門對法律、法規、規章含義理解有誤,在履行行政許可、行政處罰等職責過程中損害本人合法權益,要求上級林業部門對法律、法規、規章含義作出解釋,然後以“解釋”內容作為變更、撤銷原行政行為的法律依據的,向信訪人說明法律、法規、規章的解釋權限和程序,引導其通過行政複議、行政訴訟主張權利。

4.認為當地複議機關、司法機關對法律、法規、規章理解有誤,在履職過程中損害本人合法權益,要求上級林業部門對法律、法規、規章含義作出解釋,然後以“解釋”內容作為變更、撤銷行政複議決定、司法判決(裁定)的法律依據的,向信訪人說明法律、法規、規章的解釋權限和程序,引導其通過行政訴訟、上訴等途徑申訴。

主要依據:《立法法》《行政法規製定程序條例》《規章製定程序條例》《行政複議法》《行政訴訟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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