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林業局關於聯合印發《關於進一步加強野生植物保護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各地級以上市、縣(市、區)林業主管部門、農業農村局、城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黨委政法委、黨委網信辦、教育局、公安局、生態環境局、交通運輸局、市場監管局、郵政管理局,廣州、深圳、拱北、汕頭、黃埔、江門、湛江海關:

  為認真貫徹落實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切實加強我省野生植物保護,推動生態文明建設邁上新台階,省林業局聯合省農業農村廳、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中共廣東省委政法委、中共廣東省委網絡安全和信息化委員會辦公室、省教育廳、省公安廳、省生態環境廳、省交通運輸廳、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省郵政管理局和海關總署廣東分署製定的《關於進一步加強野生植物保護管理工作的通知》已經省司法廳審查通過,現予印發,請認真貫徹落實。

 

廣東省林業局 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廣東省農業農村廳

中共廣東省委政法委 中共廣東省委網絡安全和信息化委員會辦公室

廣東省教育廳 廣東省公安廳 廣東省交通運輸廳 廣東省郵政管理局

廣東省生態環境廳 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海關總署廣東分署

2024年1月23日

 

關於進一步加強野生植物保護管理工作的通知

  為深入貫徹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決策部署,以綠美廣東生態建設為引領,全麵提升野生植物保護管理水平,結合廣東省實際,製定本通知。

  一、提高思想認識,確保各項保護管理措施落地見效

  (一)提高政治站位。野生植物是自然生態係統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不可缺少的戰略資源。各地、各有關部門要深刻認識保護野生植物和打擊破壞野生植物資源違法犯罪行為的重大政治意義,把思想和行動統一到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對野生植物保護的決策部署上來,深入研究新問題,積極探索新路徑,正確處理野生植物資源保護、發展和合理利用的關係。

  (二)明確保護對象。本通知所指野生植物,是指原生地天然生長的珍貴植物和原生地天然生長並具有重要經濟、科學研究、文化價值的瀕危、稀有植物,包括國務院批準公布的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和省政府公布的省重點保護野生植物。

  (三)壓實保護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植物保護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和《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名錄》《廣東省重點保護野生植物名錄》以及部門職責分工,按照分級負責、屬地管理的原則,省野生植物保護主管部門負責全省野生植物保護監督管理工作,建立野生植物及其原生地保護舉報、獎懲、約談長效機製;市、縣(市、區)野生植物保護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野生植物保護職責的部門負責將各項野生植物保護措施落實落地;各級自然保護地、城市園林管理機構負責自然保護地、城市園林範圍內野生植物的調查、監測及保護工作。各級林業主管部門要將野生植物及其生長環境保護各項工作納入林長製考核內容,將野生植物及其生長環境的管護巡護納入生態護林員、自然保護地巡護員職責範圍,以林長製為抓手推動野生植物保護。

  二、聚焦重點任務,推動野生植物資源保護體係建設

  (四)摸清資源本底。各地級以上市野生植物保護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野生植物保護職責的部門要結合本地實際,製定野生植物保護規劃或者行動計劃,明確保護工作的目標、措施、要求和任務;定期對本轄區野生植物及其生長環境開展調查、監測和評估,及時掌握資源動態,建立健全重點保護野生植物資源檔案,並報省野生植物保護主管部門備案。

  (五)加強就地保護。加強重點保護野生植物原生地保護,建立以國家公園為主體的自然保護地體係,在國家和省重點保護野生植物物種的天然集中分布區域,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建立自然保護地,科學劃定重點生態區域,全麵優化保護空間格局;在自然保護地外的其他區域,根據實際情況建立極小種群、國家和省重點保護野生植物保護點或者設立保護標誌,填補保護空缺。

  (六)加強遷地保護。優化全省植物園、樹木園、種質資源庫等各類遷地保護機構的規劃布局,完善相關基礎設施,構建以華南國家植物園為引領的全省植物遷地保護體係,統籌就地保護和遷地保護,建立健全協作機製。以遷地保護機構為依托,提高罰沒活植物的救護養護能力;加強科學研究和植物資源合理利用,推動建立遷地保護植物信息化管理係統和智能共享平台、人工擴繁技術和合理利用標準化體係。

  (七)開展野外回歸。依托有關科學研究機構,選擇人工培植技術條件成熟,譜係清晰、生長狀態良好、野外種群數量稀少的物種,在其原生地或與其原生地生境相似的自然或半自然區域,經科學評估後開展增強型回歸、重建型回歸、保育性引種試驗。加強回歸後的監測管理和成效評價,建立回歸檔案,采取以自然恢複為主,自然恢複和人工修複相結合的措施,促進野外種群恢複和壯大。

  三、加強監督檢查,規範野生植物采集和物種鑒定管理

  (八)加強建設項目影響評估。建設項目涉及國家和省重點保護野生植物及其生長環境,應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植物保護條例》第十三條規定執行。因國家、省級重點建設項目無法避讓或者無法有效保護,確需采集(含采伐、采挖、移植)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的,建設單位須提交工程立項文件及工程實施相關背景資料;需要移植的還應當提交移植原因、移植方案及移植後續管理措施說明材料,並應當優先考慮移植,依法辦理重點保護野生植物采集證,開展近地保護,實現種群有效恢複。各級野生植物保護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野生植物保護職責的部門按照職責分工,督促項目建設單位做好移植過程的跟蹤管理和實施。

  (九)加強采集監督管理。采集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植物保護條例》第十六條規定執行;采集省重點保護野生植物的,按照省政府的規定辦理。采集自然保護地、城市園林範圍內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的,須先征得采集地有關管理機構的同意,按規定程序申請采集證;確需采伐、采挖、移植的,還須依法辦理林木采伐許可證。縣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在辦理林木采伐許可時,發現分布有國家和省重點保護野生植物的,要依法予以保護。

  (十)加強采集現場監督查驗。采集地縣級林業、農業農村、城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和采集證的規定(包括采集地點、種類、數量、期限和方法)對采集活動進行現場監督、查驗,並將查驗結果及時報告原批準機關。

  (十一)規範野生植物鑒定工作。全省野生植物物種或者木材鑒定工作的專業機構由省林業局、省農業農村廳公開篩選確定後予以公布。各地可以委托具備資質的第三方專業機構或者省公布確定的專業機構開展鑒定工作。鑒定必須由 2 名或者 2 名以上具備相關專業高級職稱的鑒定人員進行鑒定;鑒定人員必須嚴格按照國家有關技術規範或者標準開展鑒定工作,並在鑒定意見書上簽名;鑒定意見書須使用統一的樣式。

  四、深化部門協作,建立打擊破壞野生植物資源違法犯罪活動的全鏈條體係

  (十二)建立健全聯合執法協作機製。各地林業、農業農村、城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要加強與公安、海關、市場監管、交通運輸、郵政管理、網信、電信等部門的協同配合,建立信息互通、監管互動、執法互助、優勢互補的常態聯動工作機製,加強摸排、巡查、共享和情報分析研判工作,有針對性地加強重點區域、重點場所、重點群體、重點違法行為的監管巡查和打擊。

  (十三)強化監督執法管理。林業、農業農村、建設、網信、公安、市場監管、電信等部門要依職責督導屬地相關網站平台全麵清除網上非法出售、收購國家和省重點保護野生植物信息。網信部門要督促屬地相關網站平台落實主體責任和社會責任,禁止發布、傳播炫耀亂采濫挖野生植物的內容以及暗示、吸引非法交易行為等圖文視頻信息。市場監管、林業、農業農村等部門依法對商品交易市場、電子商務平台等交易場所出售、收購國家和省重點保護野生植物的行為進行監督管理,嚴格核實采集證等合法來源證明。公安機關要結合平安廣東建設,強化行政執法和司法協同聯動,加強與林業、農業農村部門溝通聯係,依法嚴厲打擊非法采集、毀壞、出售、收購國家和省重點保護野生植物違法犯罪行為。交通運輸、鐵路監督管理、民用航空、郵政管理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依法對未按照規定查驗或者運輸、寄遞國家和省重點保護野生植物及其製品的行為進行查處。各地黨委政法委要充分發揮基層綜治中心以及網格員等作用,配合有關部門及時發現和打擊亂采濫挖野生植物、違法交易國家和省重點保護野生植物等違法犯罪行為。

  (十四)加強進出口管理。各級野生植物保護主管部門要強化與海關等部門在商品歸類、風險評估、打擊非法貿易等方麵的溝通協調,共同做好野生植物進出口行政許可與允許進出口證明書核發之間的銜接工作,加強監管。進出口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或者中國參加的國際公約所限製進出口的野生植物的,要嚴格核實允許進出口證明書或者標簽等合法來源證明。

  五、開展科普宣教,營造全社會共同參與保護的良好氛圍

  (十五)加強宣傳培訓。各級野生植物保護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野生植物保護職責的部門要加大普法宣傳力度,提升公眾法治觀念。加強對野生植物原生地社區群眾以及從事野生植物及其產品經營的相關單位和個人的宣傳教育,規範其采集和經營利用行為,提升公眾抵製非法采集、交易野生植物的自覺性。加強野生植物保護、打擊非法貿易的執法培訓和鑒定技能培訓,提升監管效率和執法水平。

  (十六)開展自然教育。在嚴格保護的基礎上,依法依規合理利用國家公園、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濕地公園、林場等自然生態資源,開展以觀賞野生植物等為主要形式的自然教育研學活動,促進人與自然和諧共生。充分發揮科研院所、高校、中小學校、公益組織、民間團體和誌願者的作用,建立信息共享機製,及時回應公眾關心的野生植物保護熱點和焦點問題,廣泛宣傳野生植物保護的新舉措和新成效,普及植物科學知識,提升全民生態文明意識。

  本通知自2024年1月2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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