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林業局關於印發《廣東省林業有害生物防治服務管理辦法(暫行)》的通知

各地級以上市林業主管部門,各縣(市、區)林業主管部門,局直屬各有關單位:

  現將《廣東省林業有害生物防治服務管理辦法(暫行)》,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我局防治檢疫處反映。

廣東省林業局

2024年1月23日

(聯係人:劉建鋒,聯係電話:020-81722020)

廣東省林業有害生物防治服務管理辦法(暫行)

  第一條  為加強我省林業有害生物防治服務管理,全麵提高防治質量和防控成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生物安全法》《森林病蟲害防治條例》《植物檢疫條例》《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林業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的意見》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性文件,結合我省實際,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林業有害生物防治服務(以下簡稱防治服務)是指林業有害生物防治服務組織(以下簡稱防治服務組織)為縣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提供林業有害生物監測、調查、普查、預防、除治、檢驗、檢測等防治作業以及伴隨防治作業而產生的設計、監理等行為。

  本辦法所稱的項目建設單位是指在防治服務中以合同或其他形式委托設計、作業、監理等單位進行防治服務的法人或其他組織。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縣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及其直屬單位承擔的財政資金投入的防治服務活動。

  第四條  縣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防治服務的監督指導、檢查驗收、考核評價等管理工作,應當加強對防治服務項目的監督管理。上一級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下一級林業主管部門防治項目的監督指導。

  項目建設單位、設計單位、作業單位、監理單位等應當遵守法律法規、技術規程和合同約定等有關規定,嚴格執行技術要求。

  防治項目實施過程需同時按照有關預算績效管理的規定執行。

  第五條  縣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應當依據當地主要林業有害生物發生實際和發生趨勢預測,製定年度防治計劃,合理確定防治對象、防治範圍和防治目標指標,並將當年有可能暴發或突發的林業有害生物納入或增補為當年度防治計劃。

  第六條  縣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林業有害生物年度防治計劃,提前做好防治項目的編製、申報、審核、入庫等項目儲備工作,可以預留應急資金用於當年暴發或突發林業有害生物的防治工作。

  第七條  防治項目的設計、作業、監理等環節按政府采購有關規定委托防治服務組織實施,也可由項目建設單位聘請專業人員實施、或由項目建設單位自主組織實施。項目建設單位應當依據政府采購相關規定明確承包防治項目的條件,可以從防治能力、專業水平等方麵合理設置評審標準。防治服務組織資質、防治員資格原則上不作為資格條件。

  第八條  作業設計(或實施方案)應當按照“科學、有效、經濟、安全”的原則編製,以年度防治任務、發生趨勢預測和財政部門下達的資金安排計劃為依據,在實地調查的基礎上,以作業小班或防治範圍為單元,按防治工作實際進行編製,確保具有較強的科學性和可操作性。

  作業設計(或實施方案)可以由項目建設單位自主編製,也可以委托設計單位編製。發生麵積較小、零星分布、需緊急防治的或突發暴發的林業有害生物防治可不編製作業設計(或實施方案)。

  第九條  項目建設單位應當與作業單位簽訂作業合同。作業合同內容應當明確有害生物種類、防治地點、麵積、完成時間、技術指標、質量標準、驗收程序、雙方權利和義務、安全生產、違約責任及其他需要約定的事項。防治項目應當設定質保期,確保防治質量和防控成效。

  第十條  作業單位應當嚴格按作業設計(或實施方案)、合同作業,按照項目建設單位要求和林業有害生物發生實際安排防治作業進度,並做好安全管理,落實安全責任。安全管理主要包括安全教育、藥械使用、環境管理等內容。

  作業單位應當開展崗前安全教育和技術培訓,嚴格按規範操作機械,強化森林火災預防和疫情防控,加強安全監督檢查,及時排查消除安全隱患。遇到極端惡劣天氣,嚴禁野外作業。

  作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為防治作業人員辦理工傷保險、繳納工傷保險費和投保人身意外傷害險,為林間防治作業人員配備必要的防護用品。作業人員應當做好自身防護措施。

  第十一條  作業單位使用農藥時,應當遵守國家有關農藥安全、合理使用製度,嚴格遵守農藥標簽、安全間隔期、農藥使用記錄、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等相關規定,應當安全儲存、運輸農藥和有關防治用品,妥善處理農藥包裝廢棄物,防止有毒有害物質汙染環境。作業時應當在相應區域設立警示牌,防止人畜中毒和傷亡等事故的發生。

  鼓勵防治作業單位使用大包裝農藥,並與農藥生產、銷售企業建立農藥包裝物循環使用機製。鼓勵采取綠色防控技術和先進高效施藥機械等開展防治服務。

  第十二條  作業單位開展航空防治作業時,應當劃定作業區域,提前公告作業範圍、時間、施藥種類及注意事項,防止發生藥害和人畜中毒等事故。需要辦理飛行計劃或者備案手續的,應當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三條  防治項目實行全過程質量管理與控製,項目建設單位是防治質量管理的責任主體,負責防治項目實施的監督、檢查、驗收。作業單位是防治質量的第一責任人。監理單位代表項目建設單位對防治質量實施監理,承擔防治質量的監理責任。

  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對防治作業進度、防治質量和安全生產等進行全麵控製,有需要的可以聘請監理單位監理。項目監理單位與被監理項目的作業單位不得有隸屬關係或者其他利害關係。

  監理單位應當嚴格防治作業過程的監督管理,定期向建設單位報告防治進度、質量、安全生產、監理報告等情況,發現防治作業單位有防治進度、防治質量、安全生產等問題或隱患時及時糾正,並立即報告建設單位。

  第十四條  防治服務項目完成後,項目建設單位應當依據合同及有關標準、規定、設計文件等對防治項目組織竣工驗收,並將防治質量等作為竣工驗收的重要內容。防治質量達到規定要求的,方可以通過竣工驗收。

  各級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防治服務項目檢查驗收的管理,按照縣級自查、市級複查、省級抽查的要求組織實施防治質量檢查核驗,核驗內容包括核實防治麵積、防治質量、防治成效等,核驗結果可以作為林長製、重大林業有害生物防治等考核評價的重要依據。

  第十五條  驗收材料包括作業日誌、圖片、視頻、監理報告、項目實施情況等。

  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及時收集、整理防治服務項目實施過程中的文字和圖像資料,建立健全防治項目檔案。防治項目檔案主要包括防治任務文件、資金下達文件,防治作業設計,招標投標文件、防治合同、監理報告、竣工驗收報告、竣工結算資料、防治項目檢查驗收報告,以及防治作業期間的圖片視頻等資料。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防治服務組織的指導和監督管理,對作業規範、防治質量高、防控成效好的防治服務組織予以通報表揚;對防治作業不規範、防治質量差、防控成效差或出現安全責任事故的防治服務組織依照法律法規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七條  林場、鄉鎮政府等其他主體、其他防治資金投入的防治服務可以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由廣東省林業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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