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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醫療保障局回複意見:
您好!關於您留言谘詢的問題,根據《廣東省職工生育保險規定》(粵府令〔287〕號)第十二條“用人單位已經按時足額繳費的,自繳費次月起,其職工享受生育醫療費用和生育津貼待遇…”、第十七條“職工按照規定享受的生育津貼,由用人單位按照職工原工資標準先行墊付,再由醫療保障經辦機構按照規定撥付給用人單位…職工已經享受生育津貼的,視同用人單位已經支付相應數額的工資。生育津貼高於職工原工資標準的,用人單位應當將生育津貼餘額支付給職工;生育津貼低於職工原工資標準的,差額部分由用人單位補足…”與第三十四條“…個人與用人單位發生生育保險待遇及損失賠償等方麵爭議的,按照勞動人事爭議處理的有關規定處理”規定,您按照規定享受的生育津貼,由用人單位按照職工原工資標準先行墊付,再由醫療保障經辦機構按照規定撥付給用人單位,生育津貼高於職工原工資標準的,用人單位應當將生育津貼餘額支付給職工;生育津貼低於職工原工資標準的,差額部分由用人單位補足。如您與用人單位發生生育保險待遇及損失賠償等方麵爭議的,按照勞動人事爭議處理的有關規定處理。上述情況,廣州市醫療保險服務中心工作人員已電話聯係您,詳細進行了解答。感謝您的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