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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廣東省職工生育保險規定》(廣東省人民政府令第287號)第十七條所稱職工原工資標準,是指職工依法享受產假或者計劃生育手術休假前12個月的月平均工資;職工依法享受假期前參加工作未滿12個月的,按其實際參加工作的月份數計算。《廣東省實施〈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辦法》(廣東省人民政府令第227號)規定,“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其中生育津貼低於女職工原工資標準的,用人單位還應補足差額部分。前款所稱女職工原工資標準,是指女職工依法享受產假或者計劃生育手術假前12個月的月平均工資”。
鑒於我省生育保險實行屬地管理,您可根據自身情況具體谘詢當地醫療保障部門。感謝您對醫療保障工作的關注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