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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見通訊】律師是否可以會見?如何辦理會見?

時間:2021-09-25   來源:廣東省監獄管理局   訪問量:-

 

答:根據司法部《律師會見監獄在押罪犯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辦理律師會見罪犯:(1)在刑事訴訟程序中,擔任辯護人或者代理人;(2)在民事、行政訴訟程序中,擔任代理人;(3)代理調解、仲裁;(4)代理給類訴訟案件申訴;(5)提供非訴訟法律服務;(6)解答有關法律詢問,代寫訴訟文書和有關法律事務其他文書;(7)其他案件的代理律師,需要向監獄在押罪犯調查取證的。

律師需要會見在押罪犯,可以傳真、郵寄或者直接提交的方式,向罪犯所在監獄提交下列材料的複印件,並於會見之日向監獄出示原件:(1)律師執業證書;(2)律師事務所證明;(3)罪犯本人或者其監護人、近親屬的委托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或者另案調查取證的相關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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