罰金專題解讀
1、什麼是罰金?
罰金是指人民法院在審理刑事案件時,強製犯罪分子在一定期限內向國家繳納一定數量金錢,對犯罪分子進行經濟製裁的一種刑罰方法。罰金是刑罰種類中的附加刑,可以和其他主刑合並適用,也可以獨立適用,罰金必須由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決才能適用。罪犯有沒有判處罰金,判決書中有具體體現。
2、有沒有納罰金會不會影響罪犯減刑、假釋?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二條的規定,罪犯積極執行財產刑和履行附帶民事賠償義務的,可視為有認罪悔罪表現,在減刑、假釋時可以從寬掌握。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規定》,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財產性判項的罪犯,在減刑時應當從嚴掌握,不予假釋。
3.罪犯罰金可否不繳納,拒不繳納有何後果?
罪犯的罰金應在判決指定期限內一次或分期繳納,期滿不繳納的,強製繳納,對於不能全部繳納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時候發現被執行人有可執行的財產,應當隨時追繳。
4.罰金能否減免?
根據《刑法》第五十三規定,罪犯如果遭遇不能抗拒的災禍,繳納罰金確有困難的,可以酌情減少或者免除罰金。罰金應當按照判決規定的期限繳納,可以一次繳納,也可以分期繳納。所謂不能抗拒的災禍,主要是指火災、水災、地震等自然災害或者罪犯及其家屬重病、傷殘等。遭遇不能抗拒的災禍是減免罰金的條件,但並不是凡有上述情況都可減免罰金。隻有遭遇不可抗拒的災禍造成繳納罰金確實有困難的,經申請,人民法院才酌情減少罰金數額或者免除全部罰金。如果犯罪分子財產所在地遭受火災或水災,但犯罪分子的財產未受損失或損失不大,不影響罰金刑的執行,這種情況下罰金刑還是要執行的。另外,我國刑法不允許用繳納罰金代替徒刑、拘役,同樣也不允許用徒刑、拘役代替罰金。
5、罪犯可以申請暫不執行財產刑嗎?
罪犯提出申請並提交材料證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人民法院審查確認,可以暫不執行財產刑:
(1)罪犯家庭被縣(區)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列為低保戶的;
(2)罪犯家中有60周歲以上或者未成年的直係親屬必須由罪犯贍養、撫養直係親屬患有嚴重疾病、殘疾,且沒有其他財產可供執行的;
(3)罪犯家中遭受水災、火災、地震等重大自然災害且沒有其他財產可供執行的;
(4)罪犯尚未成年,且沒有個人財產的;
(5)罪犯屬於喪失勞動能力的老、殘、嚴重疾病患者,無其他財產可供執行的;
(6)罪犯自覺履行附帶民事賠償,致暫不具備執行財產刑的。
6、罪犯的家庭困難證明應該怎樣辦理?
罪犯暫無財產可供執行的,需到罪犯戶籍地或者居住地的農村村民委員會(城市居民委員會)出具困難證明,並到鄉鎮民政所及縣級民政局加蓋公章證實。
7、揭陽監獄的罪犯的罰金應該怎樣繳納?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財產刑執行問題的若幹規定》和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廣東省人民檢察院、廣東省公安廳、廣東省司法廳《關於加強罪犯財產刑執行工作的通知》有關規定,繳納罰金應到原判決法院進行繳納。繳納時, 應注明罪犯姓名和所在監區。繳納罰金後,將繳納罰金的單據(原件)寄給罪犯本人。罪犯應認真保存繳納罰金的單據,今後,法院在追繳執行財產時,可出示繳納單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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