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特赦令
為慶祝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70周年,體現依法治國理念和人道主義精神,根據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的決定,對依據2019年1月1日前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決正在服刑的下列罪犯實行特赦:
一、參加過中國人民抗日戰爭、中國人民解放戰爭的;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後,參加過保衛國家主權、安全和領土完整對外作戰的;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後,為國家重大工程建設做過較大貢獻並獲得省部級以上“勞動模範”“先進工作者”“五一勞動獎章”等榮譽稱號的;
四、曾係現役軍人並獲得個人一等功以上獎勵的;
五、因防衛過當或者避險過當,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剩餘刑期在一年以下的;
六、年滿七十五周歲、身體嚴重殘疾且生活不能自理的;
七、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剩餘刑期在一年以下的;
八、喪偶且有未成年子女或者有身體嚴重殘疾、生活不能自理的子女,確需本人撫養的女性,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剩餘刑期在一年以下的;
九、被裁定假釋已執行五分之一以上假釋考驗期的,或者被判處管製的。
上述九類對象中,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特赦:
(一)第二、三、四、七、八、九類對象中係貪汙受賄犯罪,軍人違反職責犯罪,故意殺人、強奸、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販賣毒品犯罪,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的罪犯,其他有組織犯罪的主犯,累犯的;
(二)第二、三、四、九類對象中剩餘刑期在十年以上的和仍處於無期徒刑、死刑緩期執行期間的;
(三)曾經被特赦又因犯罪被判處刑罰的;
(四)不認罪悔改的;
(五)經評估具有現實社會危險性的。
對2019年6月29日符合上述條件的服刑罪犯,經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裁定後,予以釋放。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習近平
2019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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