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訪人的權利和義務
一、信訪人的權利
(一)提出批評、建議、申訴、投訴的權利。
(二)信訪訴求應當得到及時的處理和答複。
(三)不因提出信訪訴求遭受打擊報複。
二、信訪人的義務
(一)信訪人提出信訪事項,一般應當采用書信、電子郵件、傳真等書麵形式,特殊情況除外;信訪人提出投訴請求的,還應當載明信訪人姓名、住址和訴求、事實、理由。
(二)信訪人采用走訪形式提出信訪事項的,應當到有關機關設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場所提出。多人采用走訪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訪事項的,應當推選代表,代表人數不得超過5人。
(三)信訪人提出信訪事項,應當客觀真實,對其所提供材料內容的真實性負責,不得捏造、歪曲事實,不得誣告、陷害他人。
(四)信訪人在信訪過程中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不得損害國家、社會、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權利,自覺維護社會公共秩序和信訪秩序,不得有下列行為:
1.在國家機關辦公場所周圍、公共場所非法聚集,圍堵、衝擊國家機關,攔截公務車輛,或者堵塞、阻斷交通的;
2.攜帶危險物品、管製器具的;
3.侮辱、毆打、威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者非法限製他人人身自由的;
4.在信訪接待場所滯留、滋事,或者將生活不能自理的人棄留在信訪接待場所的;
5.煽動、串聯、脅迫、以財物誘使、幕後操縱他人信訪或者以信訪為名借機斂財的;
6.擾亂公共秩序、妨害國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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