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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醫療保障局關於做好替硝唑等藥品省級帶量采購和使用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讀
各地級以上市醫療保障局,各相關企業: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推動藥品集中帶量采購工作常態化製度化開展的意見》(國辦發〔2021〕2號)精神,我省組織開展了第二、三、四、五批國家組織藥品集采協議期滿的替硝唑等43個藥品的集中帶量采購,並已產生中選/入圍結果。為做好中選/入圍結果的落地實施工作,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品種範圍
省藥品交易中心發布的《廣東省替硝唑等藥品集中帶量采購文件》(采購文件編號:GDYJYPDL202301)中選/入圍結果及供應清單(詳見附件1)。
二、采購範圍及約定采購量
(一)采購主體:參加填報替硝唑等43個藥品第一采購年采購需求量的全省各級公立醫療機構(含駐粵軍隊醫療機構),以及自願參加填報的醫保定點社會辦醫療機構、醫保定點零售藥店。
(二)約定采購量:醫療機構已在國家醫保信息平台廣東招采子係統填報的替硝唑等43個藥品集采中選/入圍產品的首年預采購量,按照實際執行采購天數折算為首年約定采購量(詳見附件2)。自願參加報量的醫保定點社會辦醫療機構和醫保定點零售藥店的約定采購量由供需雙方協商供應。
三、實施時間
(一)執行時間:按照采購文件約定,此次集采藥品采購期截至2025年12月31日,首年采購周期從2024年4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在采購周期執行過程中,按采購文件約定,如國家組織藥品集中采購的藥品與本次集采結果的藥品存在重複的,按國家中選結果執行,並重新簽訂購銷合同。請相關采購主體在執行日前做好有關品種的備貨工作。
四、相關要求
(一)監督落實采購文件規定。在采購年度內,完成協議采購量後,公立醫療機構(含未報量公立醫療機構)優先采購使用中選產品,中選產品總使用量占同品種同組藥品總使用量的比例不低於70%。公立醫療機構選擇采購使用的入圍產品,其采購年度內完成協議采購量後,確需繼續采購的執行自主采購的要求。采購周期首年內超出協議采購量的部分,中選企業仍需按中選價格進行供應,直至采購周期屆滿。采購周期內,非中選產品按不高於同品種同組最高中選價格1.5倍或最高入圍價格掛網供應(具體擬掛網價格詳見附件3),若高於該價格掛網供應,采購平台內分區掛網並予以警示。醫療機構采購非中選產品總使用量不超過同品種同組總使用量比例的30%。
(二)暢通進院渠道,落實配套政策。醫療機構要按照約定采購量所列品種,確保相關中選/入圍產品進入醫院,並在采購周期內完成合同用量。要落實藥品集中帶量采購醫保基金預付等有關要求,醫保基金按不低於年度約定采購金額的30%預付給醫療機構。醫療機構要按采購合同與企業及時結清藥款,結清時間不得超過交貨驗收合格後次月底,並履行承諾及承擔相應違約責任。
(三)加強供應保障。各申報企業作為供應保障的第一責任人,應及時、足量按要求組織生產,並在實施日期前提前向配送企業配送藥品,滿足醫療機構的備貨需求,確保臨床需要;本次集采落地執行後,醫療機構多次投訴無法正常供應的品種企業,將依據有關醫藥價格和招采信用評價製度等相關規定予以處理。
(四)加強日常監測。各采購平台要做好醫藥采購全流程監測工作,每月定期監測醫療機構采購、使用、回款,以及生產、經營企業供應、配送等情況,鼓勵與醫療機構信息係統(HIS)和企業erp係統對接,通過采購係統及時提醒、告誡醫療機構、生產和經營企業履約情況。各地醫保部門要密切監測中選產品的采購、配送情況,指導醫療機構按照協議有計劃地實施采購,掌握使用進度,避免實際用量與上報協議量產生較大波動,督促醫療機構按時完成約定采購量。實施過程中如有問題,請及時向我局和相關部門反映。
附件:
2:替硝唑等藥品集中帶量采購中選/入圍藥品首年約定購量明細表.xlsx
廣東省醫療保障局
2024年3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