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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醫療保障局關於做好醫保藥品單獨支付保障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讀
各地級以上市醫療保障局:
為貫徹落實《國家醫保局 國家衛生健康委關於建立完善國家醫保談判藥品“雙通道”管理機製的指導意見》(醫保發〔2021〕28號),切實做好國家醫保談判藥品落地工作,支持中醫藥傳承創新發展,更好保障人民群眾用藥需求,現就醫保藥品單獨支付保障工作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單獨支付是指參保患者就醫期間使用國談藥(包括協議期內和已轉為醫保目錄常規藥品的國家醫保談判藥品、競價藥品,下同)時,藥品費用由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與定點醫療機構單列結算,不納入相關額度。醫保藥品目錄內的國談藥及其同通用名同具體劑型藥品、“嶺南名方”醫療機構製劑納入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單獨支付範圍(以下簡稱單獨支付藥品)。單獨支付藥品的限定支付範圍與醫保藥品目錄保持一致,執行統一的醫保支付標準。
二、參保人在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以下簡稱定點醫療機構)普通門診就醫發生的單獨支付藥品費用,由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單獨支付,不設起付線,不納入門診統籌按人頭包幹額度,不單獨設立最高支付限額,直接計入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額,政策範圍內支付比例不低於就醫醫療機構普通門診統籌標準。
參保人門特就醫發生的單獨支付藥品費用仍執行各地現行政策,不實行單獨支付。
三、參保人在定點醫療機構住院、急診留院觀察、日間病房(以下統稱為住院)等發生的單獨支付藥品費用,由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單獨支付,不列入本次住院的醫療總費用核算範圍。參保人住院的醫保待遇仍執行各地現行政策。
四、參保人在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單獨支付藥品費用,經基本醫療保險支付後,按規定納入大病保險、職工大額醫療費用補助、醫療救助、公務員醫療補助、城市定製型商業健康保險等支付範圍。
五、參保人省內跨市就醫的單獨支付藥品費用執行參保地支付政策,跨省就醫的單獨支付藥品費用執行國家有關規定。
六、各市要強化單獨支付藥品使用管理,細化醫保用藥審核規則,加強智能監控,對患者用藥行為實行全過程監督。嚴厲打擊利用單獨支付政策套騙取醫保基金的行為。各級醫療保障經辦機構要完善定點醫療機構協議管理,將單獨支付有關政策納入協議範疇。要加強對單獨支付藥品配備、使用和支付等情況的統計監測,督促定點醫療機構規範上傳診療相關信息,加強醫保用藥管理,做好定期評估,促進單獨支付藥品規範、合理使用。
本通知自2023年9月1日起實施,試行期限2年。
廣東省醫療保障局
2023年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