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基本醫療保險門診特定病種管理辦法》政策解讀
查看政策原文:
廣東省醫療保障局關於延長廣東省基本醫療保險門診特定病種管理辦法有效期的通知
2023年8月2日,《廣東省醫療保障局關於延長廣東省基本醫療保險門診特定病種管理辦法有效期的通知》(粵醫保規〔2023〕3號,以下簡稱《辦法》),現解讀如下:
一、《辦法》出台的背景是什麼?
門診特定病種是基本醫療保險製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對門診醫療費用的有效保障。目前,我省已將糖尿病、高血壓等28個病種納入門診特定病種保障範圍,一方麵,有效減輕參保人的門診醫療費用負擔,解決醫保病人住院率過高問題,另一方麵,擴大醫保受益麵,增強醫保政策吸引力,提高群眾參保積極性。但由於我省門診特定病種自2015年後再無調整,時間較長,已不適應參保人保障需求。為此,我省加快完善門診特定病種保障政策,擴大門診特定病種範圍,進一步方便參保人門診就醫,減輕參保人員醫療費用負擔。
二、門診特定病種保障範圍是如何確定的?
按照“既盡力而為、又量力而行,循序漸進、逐步納入”原則,立足我省已開展病種和國家談判藥品門診使用需求,結合臨床專家意見,《辦法》統一將省門診特定病種範圍擴大到52個,比原有範圍增加了24個,包括省原規定納入門特管理病種、國家談判藥品對應病種、地市普遍開展病種、新冠肺炎出院患者門診康複治療等相關病種。接下來,我省還將根據醫保基金支付能力、醫學技術發展等情況,適時對病種範圍進行調整。同時為確保政策平穩過渡執行,參保人原有保障待遇不降低,各地已開展但不在此次省規定範圍內的門特病種可繼續保障。
三、《辦法》在門診特定病種待遇保障方麵有何舉措?
根據我省門特相關政策規定和各市開展門特情況,《辦法》提出門特不設起付線,政策範圍內支付比例應不低於普通門診統籌標準,其中精神分裂症等10個病種政策範圍內支付比例參照住院標準執行。同時要求各市根據病種特點,合理設置年度最高支付限額,並納入統籌基金年度累計最高支付限額計算。
四、如何加強門診特定病種保障的管理服務?
在就醫管理方麵,規定由省根據門特相應性質和疾病臨床診療規範,統一明確各病種的準入標準和待遇有效期。在外配處方方麵,根據《關於推動廣東省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零售藥店做好慢性病用藥保障工作的指導意見的通知》(粵醫保發〔2019〕27號)有關規定,將參保人門特用藥保障範圍擴大到定點零售藥店,參保人憑選定醫療機構外配處方、就醫憑證,可按規定在本市定點零售藥店配藥,實行直接結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