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醫療保障局關於做好醫保藥品單獨支付保障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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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1日,廣東省醫保局印發了《廣東省醫療保障局關於做好醫保藥品單獨支付保障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有關政策解讀如下。
一、政策出台背景
國談藥落地事關人民群眾切身利益,《國家醫保局 國家衛生健康委關於建立完善國家醫保談判藥品“雙通道”管理機製的指導意見》明確提出,鼓勵有條件的地區探索國談藥單獨支付政策。近年來,我省相繼出台“雙通道”管理機製、國談藥不受相關考核指標限製等係列政策,促進國談藥落地。為進一步保障參保患者用藥需求,廣東省醫保局結合實際,按照國家文件要求製定了醫保藥品單獨支付政策。
二、政策主要內容
《通知》明確了單獨支付的定義、藥品範圍、門診、住院、異地就醫和監管等相關政策。自2023年9月1日起實施,試行期限2年。
一是明確單獨支付的定義和藥品範圍。單獨支付是指參保患者就醫期間使用國談藥時,藥品費用由醫保基金與定點醫療機構單列結算,不納入相關額度。國談藥(包括協議期內和已轉為醫保目錄常規藥品的國家醫保談判藥品、競價藥品)、醫保藥品目錄內的“嶺南名方”醫療機構製劑納入單獨支付範圍。
二是門診和住院單獨支付政策。參保人在定點醫療機構普通門診就醫發生的單獨支付藥品費用,由醫保基金單獨支付,不設起付線,不納入門診統籌按人頭包幹額度,不單獨設立最高支付限額,直接計入醫保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額,政策範圍內支付比例不低於就醫醫療機構普通門診統籌標準。門診特定病種已享受特殊保障,參保人門特就醫發生的單獨支付藥品費用仍執行各地現行政策,不實行單獨支付。參保人在定點醫療機構住院、急診留院觀察、日間病房等發生的單獨支付藥品費用,由醫保基金單獨支付,不列入本次住院的醫療總費用核算範圍。參保人住院的醫保待遇仍執行各地現行政策。
三是做好單獨支付與其他醫保政策的銜接。單獨支付藥品費用經基本醫療保險支付後,按規定納入大病保險、職工大額醫療費用補助、醫療救助、城市定製型商業健康保險等支付範圍。參保人省內跨市就醫的單獨支付藥品費用執行參保地支付政策,跨省就醫的單獨支付藥品費用執行國家有關規定。加強單獨支付監督管理,嚴厲打擊利用單獨支付政策套騙取醫保基金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