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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十起社會保險欺詐騙保典型案例

信息來源:本網 時間:2024-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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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保基金是保障廣大參保群眾的“養老錢”、“保命錢”。近年來,我省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紮實開展社保基金管理問題整治提升行動,會同公安機關持續嚴厲打擊欺詐騙保,堅決查處了一批侵占社保基金的案件。為充分發揮案件警示震懾作用,根據《廣東省社會保險基金監督條例》第四十七條規定,我廳選取了近年我省查處的10起侵害養老、失業、工傷保險基金典型案例予以公開。這些案件涉及改大年齡提前領取養老保險待遇,虛構勞動關係補繳,偽造特殊工種檔案違規提前退休,偽造解除勞動關係證明、組織他人虛構勞動關係短期參保騙取失業保險待遇,偽造身份證件、健在證明冒領養老、工傷保險待遇等騙保行為。

  上述違法行為造成了社保基金損失,損害了廣大參保群眾切身利益,社會影響惡劣,相關人員受到了法律嚴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將不斷增強社保基金監管力度,嚴格依法打擊欺詐騙保行為,切實維護社保基金安全。希望各單位和個人切勿心存僥幸、以身試法,應誠信守法,自覺抵製欺詐騙保行為。歡迎廣大群眾依法向人社部門舉報侵害養老、失業、工傷保險基金的欺詐騙保行為,共同維護社保基金安全。

  案例

  深圳市溫某組織人虛構勞動關係短期參保騙取失業保險待遇

  2023年1月,深圳市人社部門根據審計線索核查發現,2020年11月至2023年1月,深圳市某公司法人溫某通過虛構勞動關係的方式,組織他人掛靠在其名下的深圳市某公司參保,相關人員繳納一個月的社保後就斷繳,並虛假解除勞動關係申領失業補助金及失業保險金,涉及354人,涉案基金118.56萬元。

  2023年9月18日,深圳市龍崗區人民法院判決:溫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2萬元。

  案例

  深圳市曾某收受好處為他人虛構勞動關係短期參保後解除勞動關係騙取業保險待遇

  2023年6月,深圳市人社部門根據省人社廳社保基金監督檢查訂單核查發現,2020年10月至2021年1月,曾某通過微信朋友圈發布廣告稱可以幫助他人申領失業補助金及失業保險金,在明知他人不符合申領條件的情況下,幫助他人虛構勞動關係,騙取失業補助金及失業保險金。曾某收取王某等4人的定金和中介費用3800元,在淘寶替王某等4人購買當月的深圳社保後停保;協助王某等4人領取失業補助金共6930元。另查明,2021年1月,曾某收取劉某1800元中介費用後,為劉某在深圳市某公司虛構勞動關係掛靠參保繳納2021年1月的社保後停繳,並虛假解除勞動關係騙取失業保險金2308.25元。涉案基金已全部追回。

  2023年9月27日,深圳市光明區人民法院判決:曾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

  案例

  惠州市仲愷高新區陳某隱瞞就業事實騙取失業保險待遇。

  2020年6月,惠州市社保局仲愷分局根據有關線索核查發現,陳某於2019年9月4日申請辦理失業待遇,核定享受失業待遇時間為2019年10月至2020年5月。後經查實,陳某已於2019年8月在東莞某公司重新就業並參保繳費,2019年9月4日,陳某在隱瞞已重新就業的情況下向仲愷社保分局申請失業保險待遇。2019年9月至2020年3月,陳某每月按時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簽到,但未如實告知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其重新就業情況,騙取失業保險待遇共計2.11萬元(含價格臨時補貼306.10元)。

  2020年6月17日仲愷高新區社會事務管理局對陳某處騙取金額二倍共計4.15萬元的罰款,損失基金已追回。

  2023年12月25日,惠州市惠城區人民法院判決:陳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並處罰金2000元。

  案例

  東莞市鄒某、虛假解除勞動關係騙取一次性失業保險金

  2021年10月,東莞市鳳崗人社分局根據省人社廳社保基金監督檢查訂單核查發現,東莞某公司員工鄒某、東莞某公司員工徐某違規申領一次性失業保險金,騙取失業保險待遇共計2.02萬元。鄒某為東莞某公司社保專員,2017年3月和2020年4月,在其未離職的情況下,先後兩次為本人辦理停保手續,將停保原因填報為單位提出解除合同,私自使用公司公章在解除勞動合同證明上蓋章,虛構被單位解除合同的事實,騙取一次性失業保險金1.29萬元。徐某為東莞某公司行政主管,2012年入職一直工作至2022年,期間沒有離職、失業及被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2019年1月和2020年4月,先後兩次虛構解除勞動關係事實,騙取一次性失業保險金共計7382元。上述2人涉案金額2.02萬元已全部追回。

  2022年9月5日,東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判決:鄒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3000元。

  2022年11月28日,東莞市第一市區人民檢察院認為,徐某的行為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構成詐騙罪。但鑒於徐某詐騙數額不大,犯罪情節輕微,案發後有悔罪表現,積極主動退還全部詐騙款項,社會危害性不大,且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自願認罪認罰,無犯罪前科,係初犯,可以酌定從輕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之規定,決定對徐某不起訴。

  案例

  肇慶市懷集縣程某1冒領死亡人員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待遇。

  2016年懷集縣社保局在開展內控稽核檢查時,通過與民政部門的數據對碰,發現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待遇領取人程某2已於2012年1月死亡。經查實,程某2於2012年1月17日死亡後,其兒子程某1每年通過懷集縣某公司謊報辦理程某2的紙質生存認證手續,冒領了程某2的2012年2月至2016年6月期間的養老金共計11.75萬元。涉案基金已全部追回。

  2021年1月13日,廣東省懷集縣人民法院判處:程某1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

  案例

  汕尾陸豐市許偽造身份證明改大年齡騙取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待遇。

  2023年6月,陸豐市人社局通過汕尾市人民檢察院提供線索發現,參保人許某以非法占用為目的,偽造年齡信息,使用虛假身份證提前辦理退休,騙取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待遇。許某,社保係統及檔案記載其出生年齡為1960年1月,2010年2月辦理退休,2010年3月開始領取養老待遇,經陸豐市公安局偵查,其實際出生年月為1965年9月,騙取2010年3月至2015年7月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待遇11.85萬元。涉案基金已全部追回。

  2023年7月5日,陸豐市人民法院判決:許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萬元。

  案例

  湛江廉江市李、揭偽造個人檔案資料辦理一次性補繳騙取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待遇。

  2021年1月,湛江市廉江市根據審計線索發現,李某、揭某偽造身份證以及勞動關係材料等個人檔案資料辦理一次性補繳並提前退休。經查,李某、揭某兩人辦理社保業務使用的身份證號碼與公安戶籍係統登記的號碼不一致,在參保單位的實際工作年限也與提交補繳的檔案材料不一致,通過給他人“好處費”的方式,冒充“早期離開農墾企業人員”的身份,辦理早期離開農墾企業人員一次性補繳,李某共騙取2011年2月至2021年2月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待遇18.45萬元;揭某共騙取2012年7月至2021年2月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待遇13.32萬元。涉案基金31.77萬元已全部追回。

  2022年2月11日,廉江市人民法院判決:李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萬元;2022年11月30日,廉江市人民法院判決:揭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萬元。

  案例

  惠州市陳某利用職務之便偽造特殊工種退休證明材料騙取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待遇。

  2020年11月,惠州市接到惠城區公安局移送的線索,發現陳某利用職務之便,索取收受申請人財物,通過利用原某廠印章、紙張偽造更換部分退休證明材料的方式騙取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待遇。

  經查,陳某曾擔任原廣東某廠人事處處長,2004年左右,廣東某廠破產後被某集團收購,返聘陳某為普通員工,讓其繼續負責管理廣東某廠員工的人事、社保、辦理離退休、管理人事檔案等業務。從2009年開始,陳某利用職務便利,通過為該廠劉某等108名員工虛構特殊工種、延長從事特殊工種年限等手段偽造人事材料,使劉某等106名員工先後騙取養老保險基金,數額巨大,陳某在為上述員工辦理特殊工種提前退休過程中非法收取好處費。

  2021年11月3日,惠州市惠城區人民法院判決:陳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罰金16萬元;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有期徒刑九個月,罰金10萬元;總和刑期十二年九個月,罰金總計26萬元;數罪並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一年五個月,並處罰金26萬元。

  案例

  梅州市豐順縣胡某偽造33人身份信息等材料騙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

  2022年4月,梅州市豐順縣在核查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領取疑點數據過程中,發現某村幹部胡某2010年12月至2011年9月期間,通過PS方式偽造33人身份證複印件、戶口本複印件辦理銀行開戶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一次性躉繳騙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還以委托人身份,偽造了其中6人的身份證和火化證等騙取死亡待遇,經查,2011年3月至2017年5月,胡某騙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定期待遇和一次性待遇共計18萬元。涉案基金已全部追回。

  2022年12月28日,廣東省豐順縣人民法院判決:胡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九個月,緩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2萬元。

  案例十

  廣州市越秀區何某偽造健在證明材料騙取工傷保險待遇。

  廣州市越秀區社保中心在按照市社保中心的部署開展工傷定期待遇數據比對核查過程中,發現領取長期工傷保險待遇人員何某疑似已經死亡,通過異地醫療機構協查確認,何某於2014年8月19日發生工傷,從2017年2月起按月領取工傷待遇,2019年3月20日死亡。2019年4月至2022年2月期間,何某偽造其父親何某就醫病曆等材料,辦理工傷保險待遇資格認證手續,冒領何某定期工傷待遇,騙取待遇金額合計38.78萬元。

  2023年6月12日,廣州市越秀區人民法院判決:何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1萬元,同時責令其退賠涉案款項38.78萬元。

  法條鏈接

  1.《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八條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社會保險待遇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退回騙取的社會保險金,處騙取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第九十四條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製,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解釋》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養老、醫療、工傷、失業、生育等社會保險金或者其他社會保障待遇的,屬於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詐騙公私財物的行為。

  3.《社會保險基金行政監督辦法》(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令第48號)第三十二條用人單位、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社會保險待遇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八條的規定處理:

  (一)通過虛構個人信息、勞動關係,使用偽造、變造或者盜用他人可用於證明身份的證件,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等手段虛構社會保險參保條件、違規補繳,騙取社會保險待遇的;

  (二)通過虛假待遇資格認證等方式,騙取社會保險待遇的;

  (三)通過偽造或者變造個人檔案、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等手段違規辦理退休,違規增加視同繳費年限,騙取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四)通過謊報工傷事故、偽造或者變造證明材料等進行工傷認定或者勞動能力鑒定,或者提供虛假工傷認定結論、勞動能力鑒定結論,騙取工傷保險待遇的;

  (五)通過偽造或者變造就醫資料、票據等,或者冒用工傷人員身份就醫、配置輔助器具,騙取工傷保險待遇的;

  (六)其他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等手段騙取社會保險待遇的。

  4.《廣東省社會保險基金監督條例》第二十一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二)通過虛構勞動關係、偽造證明材料等方式獲取社會保險參保和繳費資格;(三)偽造、變造個人檔案材料、身份證明、病曆資料、鑒定意見、支付憑證、信息數據等,騙取社會保險待遇;(四)違反規定重複領取社會保險待遇;......

  第六十一條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冒用他人證件、虛構勞動關係等手段辦理社會保險業務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予辦理,將有關情況記入其信用檔案;情節嚴重的,處涉案金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虛構勞動關係或者其他手段騙取社會保險待遇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退還已騙取的社會保險待遇,並處騙取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5.《廣東省失業保險條例》

  第十五條 失業人員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並按照規定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一)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累計滿一年,或者不滿一年但本人有失業保險金領取期限的;

  (二)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

  (三)已經辦理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的。

  第二十八條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並同時停止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一)重新就業的;

  (二)應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按月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五)無正當理由,累計三次拒不接受當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門或者機構介紹的適當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訓的。

  第四十一條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故意隱瞞事實或者其他手段騙取失業保險待遇或者失業保險基金支出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退還,處騙取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6.《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廣東省人民檢察院關於確定詐騙刑事案件數額標準的通知》(粵高法發〔2014〕12號)。一類地區包括廣州、深圳、珠海、佛山、中山、東莞等六個市,詐騙數額較大的起點掌握在六千元以上;數額巨大的起點掌握在十萬元以上;數額特別巨大的起點掌握在五十萬元以上。二類地區包括汕頭、韶關、河源、梅州、惠州、汕尾、江門、陽江、湛江、茂名、肇慶、清遠、潮州、揭陽、雲浮等十五個市,詐騙數額較大的起點掌握在四千元以上;數額巨大的起點掌握在六萬元以上;數額特別巨大的起點掌握在五十萬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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