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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廣東省財政廳關於印發《廣東省職業年金基金監管辦法》的通知

信息來源:本網 時間:2024-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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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級以上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

  現將《廣東省職業年金基金監管辦法》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廣東省財政廳

                                                                                                                                                                  2023年12月27日              

廣東省職業年金基金監管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職業年金基金監管,保障職業年金基金安全性、收益性和流動性,維護參加職業年金計劃的機關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權益,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機關事業單位職業年金辦法的通知》(國辦發〔2015〕18號)、《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 財政部關於印發職業年金基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人社部發〔2016〕92號),結合本省實際,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職業年金基金監管活動。本辦法所稱職業年金基金是指依法建立的職業年金計劃籌集的資金以及其投資運營收益形成的機關事業單位補充養老保險基金。

  第三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財政部門(以下統稱行政監督部門)按照規定對職業年金基金進行監管。省級行政監督部門開展監管過程中遇到重大問題,應當向省政府報告。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規定做好職業年金經辦管理工作。

  第四條 職業年金基金監管遵循公開、公正、合法、高效的原則,堅持預防與查處相結合。

  第五條 行政監督部門對職業年金基金收支、管理和投資運營全過程監督,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一)職業年金基金計劃管理製度製定情況;

  (二)職業年金繳納、征收、歸集及待遇支付情況;

  (三)職業年金基金歸集賬戶等銀行賬戶的開立、使用和管理情況;

  (四)省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履行代理人職責情況;

  (五)職業年金基金管理機構的選擇、更換及其履行職業年金基金管理職責情況;

  (六)職業年金基金財務、會計製度執行情況;

  (七)貫徹執行職業年金基金法律法規和政策製度的其他情況。

  第六條 從事職業年金基金監管工作的人員,應當具備相應專業知識和業務工作經驗,忠於職守、依法辦事、公正廉潔,保守秘密,不得利用職務便利牟取不正當的利益。

  第七條 鼓勵職業年金基金管理機構加強行業自律,不斷完善職業年金管理風險和投資風險控製規範,加強合作。

  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代理人可以總結推廣職業年金基金管理機構製定的職業年金風險管控規則,通報典型案件。

第二章  行政監管

  第八條 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開展監管工作,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一)監督省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職業年金基金計劃管理製度和內部控製機製的建立和執行情況;

  (二)檢查職業年金基金歸集情況;

  (三)檢查職業年金基金歸集賬戶開設與職業年金基金歸集賬戶托管銀行遵守歸集賬戶管理製度情況;

  (四)檢查省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履行代理人職責情況;

  (五)監督職業年金基金管理機構的選擇、更換情況;

  (六)按照規定辦理職業年金計劃備案;

  (七)按照規定公開披露有關職業年金基金管理信息。

  第九條 市、縣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對下列情況開展監督檢查:

  (一)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開展職業年金參保登記、歸集繳費、賬戶轉移、接受待遇支付申請、管理業務檔案等情況;

  (二)當地職業年金基金歸集賬戶開設與管理情況;

  (三)其他規定職責。

  第十條 省級財政部門對下列情況開展監督檢查:

  (一)各市籌集職業年金基金情況;

  (二)各市職業年金基金按照規定及時劃入歸集戶的情況;

  (三)職業年金基金相關財務管理情況;

  (四)其他規定職責。

  第十一條 市、縣級財政部門對下列情況開展監督檢查:

  (一)當地籌集職業年金基金情況;

  (二)當地職業年金基金按照規定及時劃入歸集戶的情況;

  (三)當地職業年金基金相關財務管理情況;

  (四)其他規定職責。

  第十二條 行政監督部門依法實施現場監督檢查,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依法進入被檢查單位的有關場所進行實地調查;

  (二)詢問與調查事項有關的單位和個人,要求其對與調查事項有關的問題作出說明、提供有關證明材料;

  (三)要求被檢查單位提供文字說明、資料和信息;

  (四)查閱、複製與檢查事項有關的文件、資料,對可能被轉移、隱匿或者毀損的文件、資料予以封存;

  (五)登陸職業年金基金管理信息係統查詢、下載有關信息;

  (六)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調查、檢查措施。

  行政監督部門實施現場檢查時,檢查人員不得少於2人,並應當出示合法證件、檢查通知書。

  第十三條 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發現職業年金基金管理風險或涉嫌違反相關法律、法規行為的,可以組織現場監督檢查,也可以請省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或者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專業機構協助核查。

  第十四條 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運用職業年金基金管理信息係統,通過收集、整理、分析省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職業年金基金管理機構報送相關數據資料等,實施非現場監督。

  第十五條 行政監督部門依法履行監管職責,被檢查單位應當積極配合檢查,如實提供有關資料,不得拒絕、阻撓或者逃避檢查,不得謊報、隱匿或者銷毀相關材料。

  代理人、受托人、托管人、投資管理人應當向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開放職業年金基金管理信息係統查詢權限,接受行政部門的監督。

  第十六條 行政監督部門按照職責開展監管工作,可采取以下措施:

  (一)發現本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或者下級部門擬定的職業年金基金管理製度違反規定的,提出糾正意見;

  (二)發現職業年金基金管理行為不利於保證職業年金基金的安全性、收益性、流動性的,提出意見建議;

  (三)依法受理職業年金基金違法違規行為舉報;

  (四)發現職業年金基金管理運營中存在管理風險的,提出防控風險建議;

  (五)發現代理人、職業年金基金管理機構違反職業年金基金相關管理規定的行為,或者發布不實、誤導性信息的,及時責令改正;

  (六)發現存在違紀違法行為,不屬於本部門處理職責的,向有關部門移交問題線索;

  (七)依法公開職業年金基金管理機構違法違規行為處理情況和職業年金基金管理運營有關數據、信息;

  (八)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監管措施。

  被檢查單位接到行政監督部門的意見、建議、責令改正等,應當在要求的時間內落實並及時報送落實情況。

  第十七條 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建立職業年金基金檢查情況記錄製度,主要記錄代理人、受托人、托管人、投資管理人以及歸集賬戶開戶銀行關於職業年金基金管理的下列內容:

  (一)不正確履行職責或違反規定的情況;

  (二)存在基金管理風險的情況;

  (三)不配合檢查的情況;

  (四)未落實整改的情況;

  (五)被約談的情況;

  (六)未落實報告、信息公開製度的情況;

  (七)其他需要記錄的情況。

  檢查情況記錄內容包括相關行為、處理結果以及改正情況等,記錄應當至少兩名檢查人員簽名,與相應證據材料一並存檔保管。記錄可抄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社會保險基金監管部門和有關監管部門。

  第十八條 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根據需要,對存在重大管理風險的職業年金基金管理機構進行約談,要求對有關情況作出說明並采取必要措施。約談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啟動。基金監督機構提出約談建議,報部門負責人審批。

  (二)通知。經批準決定約談的,製作約談通知書送達被約談單位。

  (三)約談。約談人向被約談人通報約談事由、主要問題和工作建議;被約談人進行說明,分析原因,提出整改計劃。

  (四)記錄。約談機構製作約談情況筆錄或紀要,相關材料存檔。可以根據工作需要,將約談情況抄送相關單位。

  第十九條 行政監督部門發現涉嫌職業年金欺詐犯罪行為的,應當依法向公安機關移送;發現國家工作人員在職業年金基金管理過程中的違紀違法行為線索的,應當及時移送紀檢監察機關;發現職業年金基金管理機構工作人員存在違規行為的,可以向其主管部門通報情況,督促處理。

  省級行政監督部門發現職業年金違法違規問題,按規定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報送。

  第二十條 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發現職業年金基金管理機構存在職業年金基金違法違規問題的,按照規定將有關情況通報代理人。

  代理人接到通報後,應當按照規定或合同約定,調撥其管理的基金或者暫停其接收新的職業年金基金財產,有關情況及時反饋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根據規定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報告。

第三章  經辦風險防控與管理

  第二十一條 市、縣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做好本級職業年金參保登記、基金歸集、待遇支付受理、賬戶轉移受理、風險控製等經辦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條 省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履行下列職責:

  (一)建立職業年金計劃管理製度,監督各計劃職業年金基金管理情況;

  (二)監督受托人履行職責情況,製定受托人履行職責情況考核辦法,對受托人進行考核評估;

  (三)審核受托人製定的對托管人和投資管理人的績效考核辦法,監督受托人對托管人及投資管理人的考核評估情況;

  (四)建立職業年金計劃風險控製機製;

  (五)按照規定及時報告、披露職業年金有關信息、數據;

  (六)負責省本級職業年金參保登記、接收待遇支付申請、基金歸集、賬戶轉移等管理經辦工作;

  (七)負責職業年金基金賬戶管理業務;

  (八)國家和省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三條 省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每年開展職業年金基金管理工作自查,並將履行代理人、職業年金基金管理機構評選委員會辦公室職責的自查報告報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

  第二十四條 省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對職業年金基金的受托管理、資產配置、投資運營等建立常態化管理機製,對每個職業年金基金管理機構建立日常管理檔案,如實記錄管理情況。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對日常管理檔案進行抽查。

  第二十五條 省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建立職業年金基金突發事件的發現、報告崗位責任製度。發現可能引發係統性風險、嚴重影響社會穩定的突發事件的,或者發現隱匿、轉移、侵占或者挪用職業年金基金等重大違法問題的,應當立即向上級部門報告,積極采取處置措施。

  第二十六條 省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建立健全職業年金基金管理內部控製製度,嚴格執行國家各項製度規定,規範工作流程,關鍵崗位人員應當定期輪崗,重要業務實行多級審核、全程留痕,加強內部監督,防範基金風險。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職業年金經辦管理的工作人員應當嚴格遵守職業年金管理製度和《職業年金經辦管理工作人員廉潔從業準則》。

  第二十七條 省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根據職業年金基金特點,建立全流程風險防控清單,做好風險防控工作。風險防控清單包括業務名稱、責任機構和人員、風險點、風險防控措施等內容。

第四章 信息報告與披露 

  第二十八條 代理人、受托人、托管人和投資管理人應當按照規定及時報告職業年金基金管理情況,並對所報告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負責。

  第二十九條 代理人應當在季度結束後35個工作日內、年度結束後45個工作日內,向省級行政監督部門提交職業年金計劃管理報告;在季度結束後15個工作日內、年度結束後25個工作日內,向省級行政監督部門提交職業年金基金賬戶管理季度報告、年度報告。

  第三十條 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受托人應當自知曉或者應當知曉該事項發生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報告:

  (一)職業年金基金管理機構及其職業年金從業人員在職業年金基金管理運營中存在違反法律法規行為的;

  (二)受托人、投資管理人發生投資資產信用違約等可能使職業年金基金財產受到重大影響的事項;

  (三)職業年金基金財產涉及訴訟或仲裁的;

  (四)代理人及其相關工作人員在職業年金基金管理運營中發生違反法律、法規行為的;

  (五)法律、法規或者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要求報告的其他重要事項。

  第三十一條 代理人應當在年度結束後45個工作日內,向參加職業年金計劃的機關事業單位披露上一年度職業年金計劃設立、變更、基金管理、投資收益等信息,向受益人提供上一年度職業年金繳費、賬戶轉移、投資收益、待遇支付、賬戶餘額等個人賬戶權益信息。

  第三十二條 代理人按照便民、高效的原則,為機關事業單位、受益人提供免費、便捷、準確的職業年金信息查詢服務,根據職工申請提供包含實際繳費情況、個人賬戶信息等內容的其本人個人權益記錄單。

  第三十三條 在年度結束後90個工作日內,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通過門戶網站等渠道公開披露上一年度職業年金參保繳費、待遇支付、基金結餘等情況。

  第三十四條 受托人應當在確定托管人、投資管理人之日起30日內,向行政監督部門、代理人報告其選擇托管人、投資管理人的規則與結果。

  代理人應當及時公開職業年金計劃確定的職業年金基金管理機構情況以及其他應當公開的信息。

  第三十五條 職業年金基金管理機構應當定期或者不定期提供風險防控經驗做法、專業分析報告,包括但不限於市場分析報告、投資研究報告、專題分析報告等,可以對職業年金基金監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發現違反職業年金基金相關法律、法規以及國家和省規定的行為或重大管理風險的,應當及時報告。

  職業年金基金管理機構應當指定負責風險管控工作的人員,作為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監管聯絡員,具體承擔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工作。

  第三十六條 行政監督部門、省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建立職業年金基金相關舉報處理製度,公開舉報指南,及時依法處理舉報。

  第三十七條 行政監督部門、省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完善職業年金基金管理政策和管理規則的製定和決策程序,通過網絡征詢、調查、論證、聽證等方式聽取意見。製定涉及受益人切身利益的職業年金政策、工作規則時,要科學論證,進行合法性審查。

  第三十八條 代理人與受托人按照《職業年金基金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八條規定委托審計的,審計報告應包含以下內容:

  (一)代理人、受托人、托管人、投資管理人履職情況;

  (二)是否存在國家、省規定的禁止性的行為;

  (三)遵守投資管理規範的情況;

  (四)遵守收益分配及費用規定的情況;

  (五)信息報告及披露情況;

  (六)執行職業年金政策的其他情況。

  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接到有關審計報告後,認為會計師事務所不具有規定資格,或者報告內容不完整的,可以要求重新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審計。會計師事務所應當按照規定完整保存審計形成的工作底稿、證據證明材料等檔案備查。

  第三十九條 省級行政監督部門、代理人應當建立職業年金基金管理機構的信用檔案,按照規定將嚴重違反職業年金基金管理合同規定,違規辦理職業年金業務,侵占、挪用、隱匿或騙取職業年金基金等失信行為記入信用檔案,並按規定處理。

第五章 附 則

  第四十條 本辦法的職業年金基金管理機構是指承擔我省職業年金基金管理的受托人、托管人、投資管理人。

  對相關管理機構的監督管理,國家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執行。

  本辦法有關代理人、受托人、托管人、投資管理人的定義按照《職業年金基金管理暫行辦法》(人社部發〔2016〕92號)第三條執行。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政策解讀:《廣東省職業年金基金監管辦法》政策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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