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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院公告

信息來源:本網 時間:2024-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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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林曉珊你單位勞動爭議一案(粵勞人仲案非終字〔2024〕9號)現已審結。因與你單位無法聯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三十八條的規定,向你單位公告送達仲裁裁決結果。裁決如下:被申請人於本裁決書生效之日起五日內一次性支付申請人2023年5月1日至2023年7月31日期間工資共計36000元。該案為非終局裁決,當事人如不服本裁決,可自收到本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期滿不起訴的,本裁決書即發生法律效力。一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仲裁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自公告之日起經過三十日,即視為送達。

  特此公告。

  二○二四年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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