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首頁 > 政策法規 > 政策解讀
    

《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廣東省財政廳關於調整2023年度我省工傷保險長期待遇發放標準的通知》政策解讀

信息來源:本網 時間:2024-02-07
分享:
字體: [大] [中] [小]

  近日,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廣東省財政廳印發了《關於調整2023年度我省工傷保險長期待遇發放標準的通知》(簡稱《通知》)。現就有關內容解讀如下:

  一、《通知》研究製定的有關背景及依據情況?

  為切實保障有關工傷人員基本生活,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於工傷保險待遇調整和確定機製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17〕58號)、《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廣東省財政廳 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關於印發廣東省工傷保險基金省級統籌實施方案的通知》(粵人社規〔2019〕20號)等有關規定精神,我省決定2023年度繼續調整提高工傷保險的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供養親屬撫恤金發放標準。

  當前,我省工傷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供養親屬撫恤金人均發放標準均位居全國前列,對保障有關工傷人員基本生活發揮了積極作用。近年來,因貫徹落實國家部署持續實施工傷保險階段降費等助企紓困措施,我省工傷保險基金持續赤字運行。因此,經綜合權衡工傷保險長期待遇現有標準水平以及工傷保險基金可支付能力等情況,適當確定了2023年度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供養親屬撫恤金調整額,預計調整後的平均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供養親屬撫恤金仍位居全國前列。

  二、一級至四級傷殘津貼是怎麼調整的?

  根據《通知》第一條規定,傷殘津貼按照定額調整與適當傾斜相結合的辦法進行調整。2022年12月31日前享受一級至四級傷殘津貼且2023年1月1日後仍符合繼續享受條件的人員,其一級至四級傷殘津貼分別每月加發124元、116元、108元、100元。經定額加發調整後,其傷殘津貼仍低於“托底線”4611元/月的,按照4611元的標準發放;2023年內首次享受一級至四級傷殘津貼人員也執行“托底線”標準,核定的傷殘津貼低於4611元/月的,自首次享受之月起調整按4611元標準發放。

  三、生活護理費是怎麼調整的?

  根據《通知》第二條規定,生活護理費區分為兩類人員予以分別調整,即:普遍調整辦法和特定人員調整辦法,適用於2022年12月31日前享受生活護理費且2023年1月1日後仍符合繼續享受條件的人員。

  普遍調整辦法區分兩類地區分別調整:一類地區是2022年本市職工平均工資高於全省職工平均工資的廣州、深圳及省本級(執行廣州市參數),其2023年度一級至四級生活護理費標準調整至2022年該市職工平均工資的60%、50%、40%、30%比例發放,其中,廣州、深圳的計發基數分別按12694元、13730元計算。另一類地區是2022年本市職工平均工資低於全省職工平均工資的其他19個地市,統一按照2022年全省職工平均工資為基數(即計發基數按10577元計算)調整發放,一級至四級生活護理費分別為6346.2元/月、5288.5元/月、4230.8元/月、3173.1元/月。在2023年度內首次享受生活護理費的人員,也按照上述標準予以調整發放。

  特定人員調整辦法:按照普遍調整辦法調整的生活護理費標準低於其調整前享受標準降低的人員,作為特定人員暫不按普遍調整辦法進行調整,改為在其原享受標準基礎上一級至四級生活護理費分別加發130元/月、120元/月、110元/月、100元/月,確保每名生活護理費享受人員標準均有提高。

  四、供養親屬撫恤金是怎麼調整的?

  根據《通知》第三條規定,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定額調整與適當傾斜相結合的辦法進行調整。2022年12月31日前享受供養親屬撫恤金且2023年1月1日後仍符合繼續享受條件的人員,每人每月定額加發10元,但如屬於工亡職工配偶、孤寡老人或孤兒的則每人每月加發15元,屬於工亡職工配偶且是孤寡老人的則每人每月加發20元。

  以2023年所在市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該市有多個標準的按就高原則確定)作為供養親屬撫恤金“托底線”標準。如果經定額調整後的供養親屬撫恤金,仍低於所在市“托底線”標準的,按照“托底線”標準發放。2023年度內首次享受供養親屬撫恤金人員也執行上述“托底線”標準予以托底調整。

  五、《通知》的相關規定還有哪些?

  (一)五級至六級傷殘津貼的標準調整。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與用人單位保留勞動關係的五至六級傷殘職工,如不能安排適當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放傷殘津貼。為了切實保障此類工傷人員基本生活,根據《通知》第四條第一項規定,五級至六級工傷傷殘人員於2022年12月31日前已享受且2023年1月1日起仍繼續享受傷殘津貼的,其用人單位可以參照本通知相關辦法予以調整發放標準(五級、六級傷殘津貼調整額可參照分別不低於92元/月、84元/月的標準)。

  (二)傷殘津貼與基本養老金的補差額計算辦法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一級至四級傷殘人員達到退休年齡並辦理退休手續後,停發傷殘津貼,按照規定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於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為切實保障此類工傷人員基本生活,根據《通知》第四條第二項規定,對享受基本養老金低於原傷殘津貼標準的2023年應補差額的具體計算,以按照本通知規定調整後的同等情形應發傷殘津貼標準減去其同期調整後的實際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標準計算。舉例說明,某原享受四級傷殘津貼的工傷人員已辦理養老退休手續、停發了傷殘津貼待遇,其2023年調整後的領取基本養老金為4000元/月,如按照本通知調整的四級傷殘津貼應發為5000元/月,那麼,2023年將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為1000元/月。

  (三)特殊情形的長期待遇處理辦法。根據《通知》第四條第三項規定,領取供養親屬撫恤金的人員,因被判刑收監執行期間停止享受撫恤金待遇,在刑滿釋放後仍符合領取撫恤金資格的,其重新享受撫恤金的發放標準按照原享受標準根據收監執行期間各年度待遇調整政策調整後的數額予以確定,今後按照規定的調整辦法予以調整;如在判刑收監執行期間因未停止發放供養親屬撫恤金導致多發的待遇費用,應按照規定予以追回。

  相關長期待遇調整費用的支付渠道。本次調整加發的工傷保險長期待遇,所需資金按照《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有關規定予以支付。即:參加工傷保險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負責支付;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由用人單位負責支付。


政策原文: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廣東省財政廳關於調整2023年度我省工傷保險長期待遇發放標準的通知

回到頂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