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省府辦公廳的要求,各申報單位如需在6個工作日以內為所屬廳級人員辦結因公赴港澳審批手續,所報申辦材料需附上急件函。在實際工作中,我們發現部分申報單位對急件函不夠重視,未按要求說明申辦急件的理由,往往簡單表述為“因為出訪時間緊迫,所以申辦急件。”一份合格的急件函需要闡述辦理急件的原因,其理由可歸納為以下幾種:
一、由於邀請方來函時間太遲;
二、根據上級部門或領導要求臨時變更出訪人員或出訪時間;
三、由於相關簽署領導人出差,需等待有關領導簽署意見;
四、發生突發事件或應急事件,需加急趕赴處理;
五、由於工作人員疏忽,申報手續被耽誤;
六、由於專辦員業務不熟或準備材料不準確,導致被退件需重新申報;
七、由於需跟港澳方磋商確認出訪時間,導致出訪日期緊急;
八、由於出訪人員需自港赴澳或自澳赴港申辦赴澳或赴港簽注,導致申辦時間提前;
九、其他事由。
為此,請各申辦單位專辦員在今後的工作中,根據實際原因提出申辦急件的理由,以便審核呈批部門按照輕重緩急受理申請,共同做好因公赴港澳審核審批工作,保障每一位申請人按時出訪。
主辦單位:廣東省人民政府港澳事務辦公室
聯係方式:020-831356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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