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從澳門特區政府法務局獲悉,粵港澳大灣區調解工作委員會28日發布粵港澳三地依據《粵港澳大灣區調解員資格資曆評審標準》分別製定的《粵港澳大灣區調解員資格資曆評審細則》(下稱《評審細則》)。澳門特區《評審細則》共三章12條,自發布之日起生效。
澳門《評審細則》主要規定了評審委員會的設立、職權及組成,以及調解員資格資曆認可的申請、評審程序,以及除名和退出機製等。
三地《評審細則》的出台將有利於推動大灣區調解員統一名冊的設立,實現三地調解員資格互認,進一步推動調解在大灣區的運用,為大灣區的民商事活動提供法律保障,服務大灣區的建設。
按照《粵港澳大灣區調解員資格資曆評審標準》的規定,三地根據各自的《評審細則》自行評審認可調解員,送粵港澳大灣區調解工作委員會審核同意後,形成大灣區統一調解員名冊,提交粵港澳大灣區法律部門聯席會議確定,並向社會公告。
據悉,澳門評審委員會將在今年10月份接受大灣區調解員資格申請,澳門特區法務局屆時將另行公布具體申請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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