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窗口:廣州市東風中路483號粵財大廈2樓
對外時間:工作日上午9:00-12:00 下午14:00-17:00(周四下午不對外辦公)
報批業務:廣東省人民政府港澳事務辦公室因公赴港澳管理處(廣州市東風中路305號8號樓922房)
谘詢電話:83135518、83135547;報批傳真:83135667
“一站式”窗口電話:83135512;投訴電話:83135659
辦證業務:廣東省因公赴港澳人員辦證中心(廣州市東風中路483號粵財大廈24樓)
谘詢電話:83135515;進度查詢:83135514
傳真:83135521 服務投訴:83135651
辦理依據:國務院港澳辦(2006)港聯字第234號等文件
具體辦理要求:
一、工作流程申辦單位可選擇分開或合並辦理因公赴港澳報批、辦證業務。
(一)報批、辦證業務分開辦理的工作流程
第一步,辦理報批業務,工作流程為:
1.申辦單位登錄《廣東省因公赴港澳審批辦證網絡信息係統》,錄入並上報電子報批材料。
政務網接口網址:http://19.16.8.118/login.aspx ;
互聯網接口網址;http://210.76.69.79/login.aspx 。
2.申辦單位以郵寄、交換或麵交等方式向省港澳辦因公赴港澳管理處(以下簡稱管理處)送達報批紙質材料。
3.管理處對麵交的欠規範、不完備的報批材料,當場告知補正;對其他方式送達的欠規範、不完備的報批材料,在2個工作日內告知或退回申辦單位補齊材料。
4.管理處初審並出具審核意見,按規定呈批。處級及以下黨政人員及企業非省管人員由省港澳辦審批;正、副廳級人員由省港澳辦審核後續報省政府審批;正、副省級人員報省政府審核後,由省政府報國務院審批。
5.赴港澳從事涉及政黨、宗教、民族、台灣、司法、新聞等事項,經申辦單位上級主管部門同意後報省港澳辦審核,省港澳辦征求中央政府駐港或駐澳聯絡辦意見後,視情況續報國務院港澳辦審批。
內地軍隊、宗教係統人員赴港澳參加培訓,以及內地黨政機關派員前往港澳特區官方及半官方機構培訓(實習)需報國務院港澳辦審批(在崗、占職位、時間一般在30天以上的專業技術類培訓,如醫生、護士、會計師、律師、教師等培訓事項循因私渠道在公安部門辦理赴港澳手續)。
6.赴港澳時間超過30天(不含)的團組,經我辦審核後報國務院港澳辦審批。
7.申辦事項如獲批準,管理處出具《廣東省人民政府港澳事務辦公室因公赴港澳任務批件》一式4份(以下簡稱《任務批件》)。
8.管理處以交換、郵寄等方式將1份《任務批件》送達申辦單位(申辦單位如有需要可到管理處自取),同時將1份《任務批件》交廣東省因公赴港澳人員辦證中心(以下簡稱辦證中心)。
第二步,辦理辦證業務,工作流程為:
1.申辦單位登錄《廣東省因公赴港澳審批辦證網絡信息係統》,錄入並上報電子辦證材料。
政務網接口網址:http://19.16.8.118/login.aspx ;
互聯網接口網址:http://210.76.69.79/login.aspx 。
2.申辦單位以郵寄、交換或麵交等方式向辦證中心送達辦證材料。需要提醒的是,申辦單位需核實團組成員是否已有因公通行證,並將通行證號碼填寫在《申請因公赴港澳通行證及簽注事項表》上。
3.審核辦證材料。辦證中心對麵交的欠規範、不完備的辦證材料,當場告知補正;對其他方式送達的欠規範、不完備的辦證材料,在2個工作日內告知或退回申辦單位補齊材料。
4.領取回執,作為取證憑據。對郵寄或交換的辦證材料,審核完成後不發送回執。
5.領取證件。根據回執上取證時間憑回執到發證台辦理領證手續。采取郵寄或交換方式送交辦證材料的單位,領取證件時須憑單位介紹信和本人身份證辦理領證手續(介紹信須注明領取通行證人員的姓名及需領取證件的團組負責人姓名及團員人數等)。
(二)審批、辦證業務合並辦理的工作流程
1.申辦單位登錄《廣東省因公赴港澳審批辦證網絡信息係統》,錄入並上報電子報批及辦證材料。
政務網接口網址:http://19.16.8.118/login.aspx ;
互聯網接口網址:http://210.76.69.79/login.aspx 。
2.申辦單位以郵寄、交換或麵交等方式送達紙質報批及辦證材料。
3.審核報批及辦證材料。對麵交的欠規範、不完備的報批及辦證材料,當場告知補正;對其他方式送達的欠規範、不完備的報批及辦證材料,在2個工作日內告知或退回申辦單位補齊材料。核驗材料無誤後,麵交材料的申辦單位領取回執(取證憑據)。
4.管理處初審並出具審核意見,按規定呈批。處級及以下黨政人員及企業非省管人員由省港澳辦審批;正、副廳級人員由省港澳辦審核後續報省政府審批;正、副省級人員報省政府審核後,由省政府報國務院審批。
5.赴港澳從事涉及政黨、宗教、民族、台灣、司法、新聞等事項,經申辦單位上級主管部門同意後報省港澳辦審核,省港澳辦征求中央政府駐港或駐澳聯絡辦意見後,視情況續報國務院港澳辦審批。
內地軍隊、宗教係統人員赴港澳參加培訓,以及內地黨政機關派員前往港澳特區官方及半官方機構培訓(實習)需報國務院港澳辦審批(在崗、占職位、時間一般在30天以上的專業技術類培訓,如醫生、護士、會計師、律師、教師等培訓事項循因私渠道在公安部門辦理赴港澳手續)。
6.赴港澳時間超過30天(不含)的團組,經我辦審核後報國務院港澳辦審批。
7.申辦事項如獲批準,管理處出具《任務批件》一式4份。
8.管理處以交換、郵寄等方式將1份《任務批件》送達申辦單位(申辦單位如有需要可到管理處自取),同時將1份《任務批件》會同辦證材料交廣東省因公赴港澳人員辦證中心(以下簡稱辦證中心)。
9.辦證中心辦理通行證及簽注。
10.領取證件。根據回執上取證時間憑回執到發證台辦理領證手續。采取郵寄或交換方式送交報批及辦證材料的單位,領取證件時須憑單位介紹信和本人身份證辦理領證手續(介紹信須注明領取通行證人員的姓名及需領取證件的團組負責人姓名及團員人數等)。
二、因公赴港澳報批需提供的材料
(一)《廣東省因公赴港澳報批件》一式1份。報批件要如實填寫出訪任務、邀請單位、出訪人員(姓名、工作單位、職務、級別)、出訪地點、申辦簽注類別、出發時間、停留天數及費用來源等。應具備函號、印章齊全、注明聯係人和聯係電話(含手機號碼)。
報批件中有關內容的填寫要規範,具體要求如下:
主送單位:填寫“廣東省人民政府港澳事務辦公室”。
呈報單位:指向省港澳辦報送出訪材料的單位團組名稱:如團組無名稱可填寫某某等幾人赴港(澳)團組團組負責人:1人團組填寫團組負責人為本人呈報文號:便於申報單位對申報材料進行歸檔出訪地點:要在出訪地點後注明簽注類型(三月一次、三月兩次、三月多次、六月多次、一年多次)和停留天數(多次簽注為每次停留天數),如既申辦赴港簽注又申辦赴澳簽注,要分別注明赴港和赴澳的停留天數(原則上副廳級以上人員因公赴港澳需分件申報,特別緊急的事項且係同一任務可酌情合並申報)。
出訪人的姓名、性別、年齡、工作單位、職務、職稱、級別等項目的填寫要準確無誤。如在不同部門兼職的,需填寫兼職單位的名稱及職務。工作單位需填寫具體處室。最後一名出訪人下一行需打上“(以下空白)”字樣,出訪團組超過3個人需加填《廣東省因公赴港澳報批件附表》並蓋公章,公章蓋在右上角或壓最後一行。
出訪任務和理由:要如實填寫,並需有實際出訪內容。能確定出訪時間的,需寫明出訪時間。如出訪事由較多,報批件所預留空間不夠填寫的,可在報批件內簡要填寫,再另附便函加以說明。如果出訪事由為非涉密事項,須內部公示,並加入“上述事項及人員已按規定作內部公示,無不同意見”;如果團組有處級及以下人員須加入“本單位已對XXX同誌履行審查備案手續”(XXX處填寫處級及以下人員姓名)。
報批件需加蓋申辦單位印章,由經報備的授權簽署人加具意見和親筆簽名;副廳級及以上人員的報批件需由申辦單位一把手加具意見和親筆簽名。出訪人為處級以下人員的,授權簽署人加具的意見為“同意報省港澳辦審批”;出訪人為廳級人員的,授權簽署人加具的意見為“同意報省港澳辦審核後續呈省政府審批”;出訪人為省級人員的,授權簽署人加具的意見為“同意報省港澳辦審核後續呈省政府核報”。
(二)邀請函。赴港澳參加國際會議、研討會或涉及政黨、宗教、民族、台灣、司法、新聞等活動的,必須提供邀請函。赴澳申請均需提供邀請函。外文邀請函需提供中文譯件。邀請函原則上要求提供原件,並由邀請單位的負責人或法人代表簽名。
(三)有效身份證明。出訪人需提供有效身份證電子版,並由申辦單位登錄《廣東省因公赴港澳審批辦證網絡信息係統》錄入團組時逐人上傳並上報(之前上報過的,無需重複提供)。出訪人原戶籍在外省的,如已調動到我省工作但尚未更換身份證,可提供我省的戶口簿複印件;如屬雇傭關係需提供任職單位的有效聘用合同及所在地公安部門頒發的《居住證》複印件。首次申辦因公通行證的外地戶籍企業人員須提供原戶籍地公安部門出具的無犯罪記錄證明和參加社保證明。
(四)首次申辦多次簽注人員,需填寫“申辦人員情況表”和“多次往返簽注持證情況統計表”。粵港、粵澳運輸企業直通車司機首次申辦多次簽注填寫“申辦人員情況表”和“申辦多次往返簽注單位情況表”。
(五)粵港、粵澳運輸企業直通車司機首次申辦多次簽注需提供車輛指標批文、運輸企業批文、司機內地及香港駕駛證複印件等材料。
(六)續辦多次簽注人員需填寫“續辦多次往返簽注人員赴港澳情況表”,其中,廳級人員續辦多次簽注,需提供上期同一出訪地多次簽注任務批件的複印件。必要時,還需提供因公往來港澳特區通行證內頁出入境記錄資料。
(七)企業人員申辦多次簽注需提供上年度企業所得稅完稅憑證(依據粵港澳辦[2002]24號文規定免於提供的情況及司機除外)。
(八)赴香港從事藝術演出、參加體育活動及產品展銷活動的,需填寫《申請短期赴港工作事宜表》;團組超過2人的,填寫《有關團體申請短期赴港工作事宜表》。
(九)我省派往港澳中資企業常駐人員在報省政府審批時,需填報《有關申請長期赴港工作事宜表》和936B表。
(十)其它有關同意函件省直單位正、副廳級人員因公赴港澳需提供主管省領導意見(不含地級以上市)。省國資委監管幹部因公赴港澳,依省國資委有關管理規定執行。中直駐粵單位的正、副廳級人員因公赴港澳需提供其上級主管部門意見。
跨地區、跨部門團組的組團單位需提供中直或省直參團單位對參團人員的出訪同意函,如參團人員屬地市人員,須提供地市港澳辦(局)的出訪同意函。
(十一)廳局級人員因公赴港澳需提供所在單位出具的《因公臨時赴港澳人員備案表》。此表要求逐案逐人填報,並需按照幹部管理權限,在向港澳事務審批部門申報前7個工作日報組織人事部門備案。
因公赴港澳報批材料排列排序為:《廣東省因公赴港澳報批件》、省領導簽名同意件、邀請函、行程、申辦單位報送的其他材料、有效身份證明、人員備案表。
三、因公赴港澳簽注種類根據出訪任務及所從事活動的性質,因公赴港澳簽注共有7類14種:
(一)《赴港/澳訪問簽注》簽發給因公臨時赴港澳人員,分為三月一次、三月兩次、三月多次、半年多次和一年多次前往港/澳等5個類別。
(二)《赴港/澳工作簽注》簽發給派往經國家主管部門批準在港澳設立的中資企業和其它機構常駐工作,內地軍隊、宗教係統赴港澳講學、授訓、合作研究以及內地黨政機關派往港澳官方與半官方機構工作、授訓的人員。
(三)《駐港/澳簽注》簽發給派往解放軍駐港/澳部隊,外交部駐港/澳公署及中央駐港/澳聯絡辦服役和常駐工作的人員。派往外交部和中央駐港/澳聯絡辦在港澳所屬企業常駐工作的人員不得辦理《駐港/澳簽注》。
(四)《赴港/澳培訓簽注》簽發給內地軍隊和宗教係統赴港澳參加培訓,以及內地黨政機關派往港澳特區官方及半官方機構培訓(實習)的人員。
(五)《赴港/澳就讀簽注》簽發給內地軍隊和宗教係統前往港澳大專院校和宗教學校學習的人員。
(六)《赴港/澳延期簽注》簽發給本人已在港澳並經批準在港澳延期的人員。
(七)《赴港/澳簽注(補發)》簽發給在港澳常駐工作、就讀和參加培訓,但將所持通行證丟失或損毀的人員。
四、申辦通行證和簽注必備材料
(一)新辦或換發通行證,辦理訪問簽注所需材料
1.任務批件。
2.申請人身份證正反兩麵的複印件。非國家工作人員持外地身份證者,應提供在申辦地住滿一年以上的居住證、勞動合同或聘書複印件,必要時需請出訪人員本人前來麵談。
3.申辦人每人三張近期證件照(照片要求見第(四)條)。
4.填寫白色《申請因公赴港澳通行證及簽注事項表》和《因公往來港澳事項登記卡》各一份,按表格要求貼好照片和身份證複印件,並在身份證複印件上加蓋公章或核對章。
(二)持有效通行證再次辦理訪問簽注所需材料
1.任務批件。
2.非國家工作人員持外地身份證者,應提供在申辦地住滿一年以上的居住證、勞動合同或聘書複印件。
3.填寫白色《申請因公赴港澳通行證及簽注事項表》一份。
(三)辦理常駐人員工作簽注所需材料赴港澳中資機構常駐工作人員,一般應持用新辦或換發的通行證。
1.任務批件。
2.申請人身份證正反兩麵的複印件。
3.申辦人每人三張近期證件照(照片要求見第(四)條)。
4.填寫綠色《申請因公往來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通行證及簽注事項表》(即原表)、白色《申請因公赴港澳通行證及簽注事項表》各一份,按表格要求貼好照片和身份證複印件,並在身份證複印件上加蓋公章或核對章。
5.參加國務院港澳事務辦公室舉辦的赴港澳中資機構常駐人員培訓班的結業證複印件。如因特殊情況暫時無法參加培訓,派人單位須來函說明情況,同時承諾安排有關人員參加下次培訓,並在一年內補回培訓證複印件。獲辦證中心同意後,可先行辦理通行證和簽注。
(四)有關補充說明
1.非國家工作人員持外地身份證者的居住證、勞動合同或聘書複印件,可由審批機關按規定代為審核、保管,但須在任務批件中注明,並由經向我中心報備的審核人員簽名、蓋章。
2.照片的要求。正麵、免冠、淺藍色或白色背景的大一寸相片;頭像過大或過小、歪頭或側麵藝術照、人像模糊、發型發色怪異、戴圍巾、多年舊照或翻拍舊照、一次成像等照片均不得使用;照片具體尺寸參考以下規格:48毫米×33毫米,其中頭部寬度:21─24毫米,頭部長度:28─33毫米。
五、報批及辦證時限
(一)僅辦理因公赴港澳報批業務的辦理時限
1.在申辦材料規範、完備的情況下,屬省港澳辦審批權限範圍內且無需征求相關部門意見的事項,3個工作日內辦結。
內有副廳級及以上人員的,3個工作日內呈報省政府;需征求省相關部門或駐港、駐澳中聯辦及港澳方意見的,3個工作日內發征求意見函;需呈報國務院港澳辦審批的,3個工作日內呈報。
2.需呈報上級部門批準或征求相關部門意見的,從收到上級部門批複或相關部門意見的3個工作日內辦結。
3.情況特殊、任務較緊急的,優先按規定辦理。
4.大型團組(30人以上)服務時限為5個工作日。
(二)僅辦理辦證業務的辦理時限1.普通團組3個工作日出證;2.大型團組(30人以上)原則上5個工作日出證。
(三)報批及辦證業務合並辦理的辦理時限
1.在報批及辦證材料規範、完備的情況下,屬省港澳辦審批權限範圍內且無需征求相關部門意見的事項,6個工作日出證。
內有副廳級及以上人員的,3個工作日內呈報省政府;需征求省相關部門或駐港、駐澳中聯辦及港澳方意見的,3個工作日內發征求意見函;需呈報國務院港澳辦審批的,3個工作日內呈報。
2.需呈報上級部門批準或征求相關部門意見的,從收到上級部門批複或相關部門意見次日起6個工作日內出證。
3.大型團組(30人以上)原則上10個工作日出證。
上述辦理時限,從收到申辦材料的下一個工作日起計,如申辦材料不齊備的,從申辦材料全部補正的下一個工作日起計。
(四)郵寄或交換的報批、辦證材料不辦理急件。
六、領取通行證
(一)各申辦單位一般需由專辦員根據回執上取證時間憑回執到發證台辦理領證手續。如確有特殊情況,可委托他人辦理,被委托人憑介紹信(介紹信須注明領取通行證人員的姓名及需領取證件的團組負責人姓名及團員人數等)、身份證和回執領取證件。采取郵寄或交換方式送交辦證材料的單位,領取證件時須憑單位介紹信及本人身份證領取通行證。
(二)領取證件時注意認真核對。包括核對通行證上的姓名、漢語拚音、性別、照片、出生年月日、出生地是否正確;簽注上姓名、簽注類型、停留天數是否正確,簽發地名章、證件專用章及簽發人簽署是否完備。
七、申辦單位立戶要求
凡首次在省港澳辦申辦因公赴港澳手續的單位,需先辦理立戶手續。各單位下屬單位或分(子)公司原則上不單獨立戶,統一通過其主管部門或公司總部辦理因公赴港澳手續。辦理立戶手續需提供如下材料:黨政機關、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等單位立戶需提交以下材料:(1)立戶申請函;(2)中央或省對申辦單位成立的批複;(3)駐粵中管企業需提供有外事審批權的上級總公司委托我省審批或辦證的委托函;(4)申辦單位因公赴港澳事項授權簽署人的姓名、職務、簽署式樣、單位印章樣式的備案表一式三份(根據國務院港澳辦辦證處辦證須知規定,授權簽署人一般3-5人);(5)申辦單位因公赴港澳人員及證件管理辦法;(6)專辦員姓名及聯係電話等。
企業的立戶條件及要求。申請立戶企業需具備一定規模、信譽良好、依法經營,無虧損或拖欠員工薪酬等情況。需提交以下材料:(1)立戶申請函;(2)駐粵中管企業需提供有外事審批權的上級總公司委托我省審批或辦證的委托函;(3)公司營業執照副本原件(核),複印件;(4)公司法人代表身份證原件(核)、複印件;(5)公司上年度納稅資料;(6)申辦單位因公赴港澳事項授權簽署人的姓名、職務、簽署式樣、單位印章樣式的備案表一式三份(根據國務院港澳辦辦證處辦證須知規定,授權簽署人一般3-5人);(7)申辦單位因公赴港澳人員及證件管理辦法;(8)專辦員姓名及聯係電話等。
主辦單位:廣東省人民政府港澳事務辦公室
聯係方式:020-83135663
網站標識碼:44000000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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