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窗口:廣州市越秀區東風中路483號粵財大廈2樓
對外時間:工作日上午8:30-12:00 下午2:00-5:30(周五下午為內部學習,不對外辦公)
報批業務:省港澳辦管理處(地址:廣州市越秀區東風中路305號8號樓922房)
谘詢電話:83135526、83135547、83135670
傳真:83135667;投訴電話:83135559
辦證業務:省港澳辦辦證服務窗口(地址:廣州市東風中路483號粵財大廈2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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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真:83135521;投訴電話:83135651
辦理依據:國務院港澳辦(2006)港聯字第234號等文件。
具體辦理須知如下:
一、工作流程
(一)報批、辦證業務分開辦理流程。
第一步,辦理報批業務。業務流程如下:
1.申辦單位登錄《廣東省因公赴港澳人員審批辦證信息管理係統》(網址:https://spbz.hmo.gd.gov.cn/Main),錄入並上報電子報批材料。
2.申辦單位以郵寄、交換或當麵遞交等方式向省港澳辦因公赴港澳管理處(以下簡稱管理處)送達報批紙質材料。
3.管理處對當麵遞交的不規範、不完備的報批材料,當場告知補正;對不規範、不完備的電子報批材料或其他方式送達的紙質報批材料,在2個工作日內告知或退回申辦單位補齊材料。
4.管理處初審並出具審核意見,按規定呈批。省直黨政事業單位處級及以下人員及省屬企業非省管人員由省港澳辦審核審批;省管人員由省港澳辦審核後續報省政府審批;省級人員報省政府審核後,由省政府報國務院審批。
5.赴港澳從事涉及重大和敏感事項,經申辦單位上級主管部門同意後報省港澳辦審核,省港澳辦根據審批權限辦理。
6.赴港澳時間超過30天(不含)的團組,經省港澳辦審核後報國務院港澳辦審批。
7.在崗、占職位、時間一般在30天以上的專業技術類培訓,如醫生、護士、會計師、律師、教師等培訓事項循因私渠道在公安部門辦理赴港澳手續。
8.申辦事項如獲批準,省港澳辦出具《廣東省人民政府港澳事務辦公室因公赴港澳任務批件》(以下簡稱《任務批件》)並以交換、郵寄等方式送達申辦單位。
第二步,辦理辦證業務。業務流程如下:
1.申辦單位登錄《廣東省因公赴港澳人員審批辦證信息管理係統》(網址:https://spbz.hmo.gd.gov.cn/Main),錄入並上報電子辦證材料。
2.申辦單位以郵寄、交換或當麵遞交等方式向省港澳辦辦證服務窗口送達辦證材料。
3.審核辦證材料。對材料規範、完備的申報團組,辦證中心將第一時間予以受理;對材料不規範、不完備的申報團組,將及時告知或退回申辦單位補齊材料。
4.領取回執,作為取證憑據。對交換的辦證材料,審核完成後不發送回執。
5.發放證件(見第五條)。
(二)審批、辦證業務合並辦理的業務流程。
1.申辦單位登錄《廣東省因公赴港澳人員審批辦證信息管理係統》(網址:https://spbz.hmo.gd.gov.cn/Main),錄入並上報電子報批及辦證材料。
2.申辦單位以郵寄、交換或當麵遞交等方式送達紙質報批及辦證材料。
3.審核報批及辦證材料。對材料規範、完備的申報團組,管理處將第一時間予以受理;對材料不規範、不完備的申報團組,將及時告知或退回申辦單位補齊材料。
4.管理處初審並出具審核意見,按規定呈批。省直黨政事業單位處級及以下人員及省屬企業非省管人員由省港澳辦審核審批;省管人員由省港澳辦審核後續報省政府審批;省級人員報省政府審核後,由省政府報國務院審批。
5.赴港澳從事涉及重大和敏感事項,經申辦單位上級主管部門同意後報省港澳辦審核,省港澳辦根據審批權限辦理。
6.赴港澳時間超過30天(不含)的團組,經省港澳辦審核後報國務院港澳辦審批。
7.在崗、占職位、時間一般在30天以上的專業技術類培訓,如醫生、護士、會計師、律師、教師等培訓事項循因私渠道在公安部門辦理赴港澳手續。
8.申辦事項如獲批準,省港澳辦出具《任務批件》並以交換、郵寄等方式送達申辦單位。
9.辦理通行證及簽注。
10.發放證件(見第五條)。
二、因公赴港澳報批需提供的材料
(一)《廣東省因公臨時赴港澳報批件》一式1份。報批件要如實填寫出訪任務和理由、邀請單位、出訪人員(姓名、工作單位、職務、級別)、出訪地點、申辦簽注類別、出發時間、停留天數及費用來源等。應具備函號、印章齊全、注明聯係人和聯係電話(含手機號碼)。
報批件中有關內容的填寫要規範,具體要求如下:
主送單位:填寫“廣東省人民政府港澳事務辦公室”。
呈報單位:指向省港澳辦報送出訪材料的單位。
團組名稱:如團組無名稱可填寫某某等幾人赴港(澳)團組。
團 長:1人團組填寫團組負責人為本人。
呈報文號:便於申報單位對申報材料進行歸檔。
出訪地點:要在出訪地點後注明簽注類型(三月一次、三月兩次、三月多次、六月多次、一年多次)和停留天數(多次簽注為每次停留天數),如同時申辦赴港簽注和赴澳簽注,須分別注明赴港和赴澳的停留天數。
出訪人的姓名、性別、年齡、工作單位、職務、職稱、級別等項目的填寫要準確無誤。如在不同部門兼職的,需填寫兼職單位的名稱及職務。工作單位需填寫具體處室。最後一名出訪人下一行需打上“(以下空白)”字樣,出訪團組超過3個人需加填《廣東省因公赴港澳報批件附表》並加蓋公章。企業省管人員職務請填寫“省管企業正職”或“省管企業副職”,不再填寫“正廳級”或“副廳級”。
出訪任務和理由:要如實填寫,並需有實際出訪內容。能確定出訪時間的,需寫明出訪時間。如出訪事由較多,報批件所預留空間不夠填寫的,可在報批件內簡要填寫,再另附便函加以說明。如果出訪事由為非涉密事項,須內部公示,並加入“上述事項及人員已按規定作內部公示,無不同意見”;出訪人中,省直單位處級及以下人員,若不提供《因公臨時赴港澳人員備案表》,須填寫:“本單位已對XXX同誌履行審查備案手續”;如果屬續辦多次簽注人員須加入“XXX同誌上期多次簽注批件號為粵港澳審〔年份〕XXX號”,已赴港(澳)XXX次。
報批件需加蓋申辦單位印章並填寫申報時間,由經報備的授權簽署人加具意見和親筆簽名;省管人員的報批件需由申辦單位一把手加具意見和親筆簽名。出訪人為處級及以下人員的,授權簽署人加具的意見為“同意報省港澳辦審批”;出訪人為省管人員的,授權簽署人加具的意見為“同意報省港澳辦審核後續呈省政府審批”;出訪人為省級人員的,授權簽署人加具的意見為“同意報省港澳辦審核後續呈省政府核報”。
(二)邀請函。嚴格執行應邀出訪規定,出訪(含順訪)港澳原則上須提供邀請函。外文邀請函需提供中文譯件。邀請函原則上要求提供原件,並由邀請單位的負責人或法人代表簽名。免提供邀請函的情況:一是屬粵港澳三地或兩地商定的粵港澳大灣區、粵港、粵澳合作項目。二是邀請方為申辦單位駐港澳的直屬機構或企業。三是對確需赴港澳開展經貿活動的黨政人員和國企人員。四是其他特別說明免提供邀請函的理由。
(三)有效身份證明。出訪人需提供有效身份證電子版,並由申辦單位登錄《廣東省因公赴港澳審批辦證網絡信息係統》錄入團組時逐人上傳並上報(之前上報過的,無需重複提供)。原戶籍在外省(地)的,如已調動到我省(本市)工作但尚未更換身份證,可提供我省(本市)的戶口簿複印件;如屬雇傭關係需提供任職單位的有效聘用合同等證明其人事關係屬於申辦單位的工作人員(不包括兼職)。首次申辦因公通行證的外地戶籍人員需提供戶籍所在地公安部門出具的無犯罪記錄證明、居住證或社保證明、聘用合同或任職證明。
(四)首次申辦多次簽注人員,需填寫“申辦多次往返簽注任務清單”、“申辦人員情況表”和“申辦多次往返簽注單位持證情況統計表”。
(五)續辦多次簽注人員需填寫“申辦多次往返簽注任務清單”、“續辦多次往返簽注人員赴港澳情況表”。
(六)粵港、粵澳運輸企業直通車司機申辦因公臨時赴港澳簽注請按《關於優化粵港澳跨境運輸企業司機審批管理措施的函》(粵府港澳辦函〔2018〕715號)要求填寫表格和提供有關材料。
(七)赴香港從事商業演出、參加體育比賽、進場籌備展覽和產品展銷活動的、在公共區域進行采訪活動的,需填寫《申請短期赴港工作事宜表》;團組超過2人的,填寫《有關團體申請短期赴港工作事宜表》。
(八)省直單位和省管企業的省管人員因公赴臨時港澳需提供主管省領導或國資委同意函。
(九)省港澳辦根據國務院港澳辦的授權為中直駐粵單位人員審批。
(十)跨地區、跨部門團組的組團單位需提供中直或省直參團單位對參團人員的出訪同意函,如參團人員屬地市人員,須提供地市港澳審批部門的出訪同意函。
(十一)省管人員因公赴港澳需提供所在單位出具的《因公臨時赴港澳人員備案表》。此表要求逐案逐人填報,並需按照幹部管理權限,在向港澳審批部門申報前7個工作日報組織人事部門備案。
因公赴港澳報批材料排列排序為:《廣東省因公臨時赴港澳報批件》、省領導簽名同意件、邀請函、行程、申辦單位報送的其他材料、有效身份證明、人員備案表等。
三、申辦通行證和簽注必備材料
(一)新辦或換發通行證,辦理訪問簽注所需材料。
1.任務批件原件。
2.申辦人身份證正反兩麵的複印件。
3.申辦人近期證件照三張。照片要求:正麵、免冠、淺藍色或白色背景的大一寸相片。頭像過大或過小、歪頭或側麵藝術照、人像模糊、發型發色怪異、戴圍巾、多年舊照或翻拍舊照、一次成像等照片均不得使用。照片具體尺寸參考以下規格:48毫米×33毫米,其中頭部寬度:21-24毫米,頭部長度:28-33毫米。
4.填寫《申請因公赴港澳通行證及簽注事項表》和《因公往來港澳事項登記卡》各一份,按表格要求貼好照片和身份證複印件,並在身份證複印件上加蓋公章或核對章。
(二)持有效通行證再次辦理訪問簽注所需材料。
1.任務批件原件。
2.填寫《申請因公赴港澳通行證及簽注事項表》一份。
(三)辦理常駐人員工作簽注所需材料。
1.任務批件原件。
2.申辦人身份證正反兩麵的複印件。
3.申辦人每人三張近期證件照。
4.填寫綠色《申請因公往來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通行證及簽注事項表》(即原表)、白色《申請因公赴港澳通行證及簽注事項表》各一份,按表格要求貼好照片和身份證複印件,並在身份證複印件上加蓋公章或核對章。
5.參加國務院港澳辦舉辦的赴港澳中資機構常駐人員培訓班的結業證複印件。如因特殊情況暫時無法參加培訓,派人單位須來函說明情況,同時承諾安排有關人員參加下次培訓,並在一年內補回培訓證複印件。
四、報批及辦證時限
(一)僅辦理因公赴港澳報批業務的辦理時限。
1.在紙質及網上申辦材料規範、完備的情況下,屬省港澳辦審批權限範圍內且無需征求相關部門意見的事項,3個工作日內辦結。
2.需呈報上級部門批準或征求相關部門意見的,省港澳辦在3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並呈報,從收到上級部門批複或相關部門意見次日起3個工作日內辦結。
3.重大突發性事件或執行緊急任務的,提供急件函並說明理由。特急件即收即辦,1個工作日內完成省港澳辦內部審核或審批流程;急件2個工作日內完成省港澳辦內部審核或審批流程。
4.大型團組(30人以上),5個工作日內完成省港澳辦內部審核或審批流程。
(二)僅辦理辦證業務的辦理時限。
1.在紙質及網上申辦材料規範、完備的情況下,普通團組(30人以下)自受理後下一個工作日起計3個工作日內出證,大型團組(30人及以上)自受理後下一個工作日起計5個工作日內出證。
2.重大突發性事件或執行緊急任務的,可按“特事特辦”原則加急辦理,1-2個工作日出證。
(三)報批及辦證業務合並辦理的辦理時限。
1.在紙質及網上報批及辦證材料規範、完備的情況下,屬省港澳辦審批權限範圍內且無需征求相關部門意見的事項,6個工作日內出證。
2.需呈報上級部門批準或征求相關部門意見的,省港澳辦在3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並呈報,從收到上級部門批複或相關部門意見次日起6個工作日內出證。
3.大型團組(30人及以上)原則上10個工作日內出證。
上述辦理時限,從收到申辦材料的下一個工作日起計,如申辦材料不齊備的,從申辦材料全部補正的下一個工作日起計。
(四)郵寄或交換的報批、辦證材料原則上不辦理急件。
五、發放通行證
(一)對各地市及在穗較偏遠地區等已開通郵寄服務的申報單位,在申報時選擇“郵寄”的,省港澳辦按照與郵政部門簽訂的服務合同,將辦妥的證件等資料郵寄至各地市港澳部門或相關單位。
(二)各立戶單位以當麵遞交方式送達的申辦團組,由專辦員憑回執到發證窗口辦理領證手續。如確有特殊情況,可委托他人辦理,被委托人憑立戶單位介紹信(介紹信須注明領取通行證人員的姓名、身份證號碼及需領取證件的團組人員姓名等)、身份證和回執領取證件。
六、立戶要求
(一)申辦審批辦證手續的立戶要求。凡首次在省港澳辦申辦因公赴港澳審批辦證手續的單位,需先辦理立戶手續。各單位下屬單位或分(子)公司原則上不單獨立戶,統一通過其主管部門或公司總部辦理因公赴港澳手續。辦理立戶手續需提供如下材料:(1)立戶申請函;(2)三定方案或中央、省對申辦單位成立的批複;(3)中直駐粵單位需提供國務院港澳辦授權委托省港澳辦為立戶單位審批辦證的委托函;(4)申辦單位因公赴港澳事項授權簽署人的姓名、職務、簽署人姓名簽署式樣、單位印章樣式的備案表一式三份(授權簽署人一般3-5人,為單位班子成員及廳級人員;簽署人須親筆簽名,不得使用簽名印章);(5)申辦單位因公赴港澳人員及證件管理辦法;(6)專辦員姓名及聯係電話等。
(二)僅申辦辦證手續的立戶要求。中直駐粵單位經國務院港澳辦授權委托,可在省港澳辦辦理立戶手續,僅申辦因公往來港澳通行證及簽注業務。各單位下屬單位或分(子)公司原則上不單獨立戶,統一通過其主管部門或公司總部辦理因公赴港澳手續。辦理立戶手續需提供如下材料:(1)立戶申請函(含任務批件及確認件樣式);(2)國務院港澳辦授權委托省港澳辦為立戶單位辦理因公往來港澳通行證及簽注業務的委托函;(3)申辦單位因公赴港澳人員及證件管理辦法;(4)專辦員姓名及聯係電話等。
主辦單位:廣東省人民政府港澳事務辦公室
聯係方式:020-831356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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