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加強和規範《因公往來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通行證》(以下簡稱《通行證》)的管理工作,根據中辦發〔2008〕9號文有關精神和國務院港澳辦〔2007〕港辦聯字第101號文,以及我省現行有關具體管理要求,結合我省實際,製定本管理辦法。
第一條 《通行證》是內地因公赴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以下簡稱“港澳”)人員出入境和在港澳逗留期間證明其身份的證件,任何機構或個人不得偽造、變造、轉讓、故意損毀或非法扣押。
第二條 廣東省人民政府港澳事務辦公室(以下簡稱“省港澳辦”)為全省《通行證》管理工作的歸口管理機關。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港澳事務局(辦)為本地市《通行證》管理工作的歸口管理機關。
第三條 《通行證》管理工作實行統一管理、分級保管、層層負責的原則。
(一)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協和省紀委領導同誌的《通行證》,分別由省委辦公廳、省人大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省政協辦公廳和省紀委辦公廳指定的相關部門負責收繳、保管。
(二)省委各部委,省直各單位,省各人民團體,省屬各企、事業單位可指定相關部門負責本單位人員《通行證》的收繳、保管工作,並製訂具體管理細則報省港澳辦備案。
(三)各地級以上市港澳局(辦)統一負責本地市人員《通行證》的收繳、保管工作,亦可根據實際情況,采取分級管理的辦法,委托下屬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指定的相關部門負責本地人員《通行證》的統一收繳、保管工作,並製訂具體管理細則報省港澳辦備案。
第四條 《通行證》保管單位對所收繳、保管的《通行證》應做好登記、造冊工作,並嚴格履行領用退還手續。持證人應按規定主動將所持《通行證》上交所屬保管單位。
(一)在港澳常駐工作或長期(停留12個月(含)以上)就讀、培訓人員(以下簡稱“常駐人員”)臨時返回內地,《通行證》可由持證人自行妥善保管,防止遺失、被盜搶或損壞。常駐人員在港澳任職期滿調回或就讀、培訓結束返回後的15天內,應將所持《通行證》上交所屬保管單位。
(二)其他因公臨時赴港澳人員原則上應在返回內地後的7天內主動將所持《通行證》上交所屬保管單位。逾期不交者,所在單位應敦促其交回。無正當理由拒不交回者,所在單位應報告所屬發證機關,由發證機關采取必要措施,在1至3年內停止受理其辦證申請,同時按照有關規定追究其紀律責任。
(三)持用多次往返簽注、且確因工作需要隨時前往港澳的個別人員,經所屬發證機關批準,並報省港澳辦備案後,《通行證》可暫由持證人自行妥善保管,防止遺失、被盜搶或損壞。如不再隨時出境,應將《通行證》按規定時限交回所屬保管單位。
(四)領取《通行證》後因故未赴港澳者,應在規定時限內將《通行證》交回所屬保管單位。所在單位也應及時收繳或催繳其已領取的《通行證》。
(五)持證人調離所在單位(含退休人員),在辦理有關手續時,所在單位應收繳其原所持《通行證》。
(六)對《通行證》保管不善、收繳不力,經多次督促仍無明顯改進的單位,所屬發證機關有權停止受理其辦證申請。
第五條 《通行證》遺失、被盜搶或損壞應立即報告,並由原發證機關及時注銷。
(一)常駐人員所持《通行證》在港澳遺失、被盜搶或損壞的,當事人須立即就近報警,憑報警證明/報警單或損壞的《通行證》、香港/澳門中聯辦經濟部介紹信、赴港/澳工作任務批件、本人及所屬駐港/駐澳工作單位分別致外交部駐港/駐澳特派員公署領事部、香港入境事務處/澳門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務廳的說明函,向特派員公署領事部申請補發《通行證》。特派員公署領事部向所屬發證機關核實有關情況後,按有關規定為其補發《通行證》及赴港/澳工作簽注,並代向香港入境處/澳門出入境事務廳辦理相關手續。
(二)因公臨時赴港澳人員所持《通行證》在港澳遺失、被盜搶或損壞的,當事人須立即就近報警,同時通過所屬申辦單位向所屬發證機關報告,憑報警證明/報警單或損壞的《通行證》向外交部駐港/駐澳特派員公署領事部申請辦理返回內地證件。經所屬發證機關向特派員公署領事部提供書麵說明後,特派員公署領事部按有關規定辦理返回內地證件。
(三)《通行證》在內地被盜搶的,應立即向當地公安機關報案,同時向所屬申辦單位報告。
(四)《通行證》在內地遺失或損壞的,應及時向所屬申辦單位報告,並作出個人書麵檢討,同時將損壞的《通行證》上交所屬發證機關。
(五)申辦單位有責任及時向所屬發證機關報告《通行證》遺失、被盜搶或損壞情況。報送情況時需分別提供:個人檢討書,申辦單位核實意見,《通行證》被盜搶後由公安機關出具的報案證明或被損壞的《通行證》等。
(六)對《通行證》遺失、被盜搶或損壞不及時報告,並由此造成不良後果的,要追究有關人員和單位的紀律責任。對多次遺失、被盜搶或損壞《通行證》的個人,以及此類情況發生較多的單位,所屬發證機關有權停止受理其辦證申請。
(七)各發證機關接到《通行證》遺失、被盜搶或損壞的報告後,應盡快按要求作出注銷處理。其中,《通行證》遺失、被盜搶的,應及時向國務院港澳辦辦證處報告。
第六條 對失效或應注銷的《通行證》由《通行證》保管單位填寫《通行證銷毀清單》,及時交所屬發證機關按規定程序和要求統一銷毀。持證人如要求將其所持失效或應注銷《通行證》留作紀念,可通過所屬申辦單位向所屬發證機關提出書麵申請,經同意並由所屬發證機關剪去《通行證》封底右上角,加蓋注銷章,辦妥登記手續後交其本人留存。
第七條 各地級以上市港澳局(辦)應將本地市《通行證》保管單位名列報省港澳辦備案,並對本地市《通行證》收繳保管工作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檢查。本地市上年《通行證》管理工作情況應於每年1月向省港澳辦書麵報告,並附送《通行證》收繳率低的單位以及對其所采取的整改措施與處理情況。省屬各申辦單位,上年《通行證》收繳保管情況也應於每年1月向省港澳辦書麵報告。若在《通行證》管理方麵存在問題較多或嚴重失察的,將視情節輕重追究申辦單位和《通行證》保管單位主管領導的責任。
第八條 中直駐粵單位和駐粵軍隊係統的《通行證》管理工作,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九條 本辦法自2009年7月1日起實施。
第十條 本辦法由省港澳辦負責解釋。
主辦單位:廣東省人民政府港澳事務辦公室
聯係方式:020-831356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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